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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矿产能源类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要点(中)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作者 |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矿产能源法律中心

预计阅读时间 | 7分钟

近期,江苏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镇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化学储罐发生的爆炸事故再一次引起了大家对企业安全生产的关注和反思。

此次事故波及到周边16家企业,导致大量人员伤亡。而值得注意的是,去年涉事企业就有13项安全隐患被通报,其中一条是苯、甲醇装卸现场无防泄漏应急处置。不仅如此,过去两年内涉事公司已经累计被处罚101万元,原因包括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等。涉事化工企业更是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了污染环境罪。

进入三月以来,从响水镇化工厂到青州化工厂,再到昆山化工厂爆炸,矿产能源类企业的各类安全隐患暴露无遗:安全设施老旧甚至缺失、危化品存储不当、污染物非法排放等等。而随着近年来安全事故频发、环境恶化、生态破环、矿产能源资源耗竭以及可持续发展等问题日趋严重并受到关注,不仅对国家和企业的矿产能源资源安全提出了极大的挑战,矿产能源类涉诉案件数量也随之不断攀升:

但这同时意味着矿产能源类企业逐步在政府的主导下主动抑或被动的开始将生态环境、技术、风险管理等方面引入矿产资源安全的范围中,赋予了矿产资源安全更深层次的内涵。与此同时,矿产能源类企业逐渐将安全生产、减少生产事故、减轻环境污染作为企业发展目标和前进方向。稼轩矿产能源法律中心专注矿产能源类企业诉求,从矿产能源以下三个维度为矿产能源类企业运行过程中提供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 安全生产要夯实


风险行为:矿产能源类企业在新建、改造、扩建工程项目和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改造、运用和调试项目时,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者未对应该进行安全评价的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风险后果: 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和使用将导致设备运行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将被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控制:为确保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后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的要求,实施源头控制,避免新投资项目形成新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保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熟悉国家相关规定,掌握哪些建设项目是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安全评价的,必要时咨询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二)危化产品重妥存


风险行为: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保护的化学物品,矿产能源类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如原油、天然气等均属危险化学品名录范畴。此类企业在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时,未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与相应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的包装、储存。


风险后果: 矿产能源类企业生产所需的大量原材料均属危化品,若存储或使用不当将直接危及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及企业的经济利益;相关行政机关还将对本单位进行行政处罚,造成进一步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控制: 矿产能源类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进行严格管理:

(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2)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3) 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4) 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5) 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6) 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7) 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九条。


(三)环保生产需合法


风险行为: 矿产能源类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产生诸如硫化物、氮化物、工业废水等大量污染物,如未能采取环保措施有效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排放,将导致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的污染。


风险后果: 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将直接有损企业形象和商誉;相关行政机关有权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行政机关还将对本单位进行行政处罚,造成经济损失;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法律控制: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排放污染物;

(2)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4)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5)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排放污染物;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三条。

下期预告

下篇文章将以矿产能源类企业运营过程中易产生的各类问题为线索,从设备运行、安全事故、他人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维度分析矿产能源类企业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敬请期待。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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