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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用人单位调岗系列 (二) : 劳动者不服用人单位调岗决定解除合同应否支持经济补偿金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作者 |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李超生律师

预计阅读时间 | 5分钟


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拒绝接受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能否支持经济补偿金?


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劳动者此种情况下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有权解除,法律依据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结合本文提到的情况,劳动者在单位单方调岗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只能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但用人单位单方调岗是否属于该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这取决于用人单位调岗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


该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举证证明调岗具有充分合理性,包括调岗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工资水平基本相当,调岗不具侮辱性和惩罚性等情形,调岗方属于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否则调岗就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笔者认为,上述观点看似合理,实则不周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应当是指一个法律行为(违法行为)存续的状态,而不是指一个意思表示。如用人单位刚做出调岗的意思表示,与劳动者还处在协商阶段,或者双方协商未果但是用人单位并未拒绝或禁止劳动者按照原岗位继续上班,此时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违法行为”并不存在,此种情况下很难认为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违法行为。


故,笔者认为,根据劳动者解除行为做出的时机,大概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用人单位提出调岗,劳动者不同意,双方协商不一致,劳动者立即解除


在用人单位通知调岗,劳动者拒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不发生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薪资都未发生变化。此时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尚未作出,不论用人单位所做的调岗决定是否合法、合理,都不能认定其“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此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应获得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提出调岗,劳动者不同意,双方协商不一致,劳动者坚持按原岗位上班一段时间后,解除合同


此种情况下,则要分析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是否具有合法、合理性。


如果用人单位调岗行为合法合理,而且不具有侮辱性、贬低性,此时调岗是单位用人自主权的体现。此种情况下,劳动者理应服从。如果劳动者选择解除劳动合同,此时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不应获得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调岗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则劳动者有权拒绝。因为双方对于调岗未协商一致,故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原岗位继续上班,如果用人单位采取将劳动者的岗位撤销等行为,则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此时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不服调岗决定,双方协商不一致,劳动者到新岗位上班一段时间后,解除合同


此种情况下,劳动者虽然拒绝接受调岗,但其到新岗位上班的行为,应属于对用人单位调岗行为的接受,不论单位的调岗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当视为双方对于调岗协商一致。此时劳动者再以“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应获得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关键在于劳动者拒绝调岗以后双方采取了何种措施。对于劳动者来讲,为了充分保护自身权益,还是应当“戒急躁”,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时机做出正确的决定。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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