稼轩分享 | 征地拆迁之百问百答 —第三编·征地补偿听证、批准等内容
作者 | 段飒、牛红霞
预计阅读时间 | 7分钟
答:听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听证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放到征地拆迁活动中来理解,就是在征地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之前,您可以就征地和征地补偿申请听证,提出自己的意见、要求等等。
答:在整个征地拆迁过程中,作为被征收人,有两次申请听证的机会,如果被征收人能够用好这两次机会,还是能够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第一次听证机会:征地告知书发布后。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虽说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详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还没制定,但是,依据哪一年的文件来补偿,采取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来安置,这些大的方向已经有了。如果大方向都有问题,那么具体的补偿可能也会不太合理。
第二次听证机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
征地审批后,拆迁方还要发布正式的征地公告,并进行补偿登记,结合登记结果,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征求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它是直接关系到土地、房屋被征收后能够补偿多少钱的一份重要方案。如果被征收人对这份方案有意见,那么一定要申请听证。因为被征收人提出的听证意见等材料,在方案审批时,是要一并上报的。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收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五十八、听证会的组织机关是谁?答: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房屋拆迁听证会一般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评估机构、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房地产评估及涉及拆迁其他问题的专家组。
答: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指派人员、听证会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答:被征收人如果需要申请听证,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一般申请听证的时间是接到公告的5-10日内提出。
答:申请听证的方式必须是书面提出,口头提出意见这个不算正式提出听证申请。提出听证的同时,有相关材料要提供的可一并提供。
答:《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听证会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自然情况、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以及申请听证的依据和理由。与此同时,还应当提交申请听证会的相关材料。一方面包括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另一方面包括支持申请听证会具体听证事项、依据以及理由所需的证据材料。
答:需要。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答:听证员是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听证一般是一名听证员,必要时,可以由三或五名听证员。
答:若申请听证的人员较多,应当提前选好听证代理人,代理人最好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口才较好,逻辑清晰。
答:当被征收人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在听证过程中,要注意监督听证程序是否合法,有一些听证组织非常不规范,导致被征收人在听证过程中没有陈述和申辩机会,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一定要第一时间提出来。
答:征地拆迁听证程序一般是这样的: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2、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3、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4、最后陈述;5、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其中,我们应当注意的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笔录由听证参与人员人员当场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签名认可。被征收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名。
六十八、拆迁部门听证会后续工作是什么?答:拆迁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包括下列内容的听证纪要:1、听证会的基本情况;2、听证事项的说明;3、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4、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5、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答: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土地主管部门(原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答: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答: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应当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关注。
答: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被征收人既不搬迁,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则由县级国土部门申请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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