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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我和我的那些“虚开”案件(下)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文 |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经济犯罪研究中心 张岩

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案例三



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





案件收获:这起案件是我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研究深入后办理的案件,全力以赴的分析案件,团队的林律师刚来时间不长就参与了这起案件,给案件的办理增色不少。一个优秀的刑辩团队绝对可以让案件办理得更好。

老乡身陷囵圄,家属来到西安找我,我回到家乡提供法律服务。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不断和公检法沟通,每个阶段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从不予批捕到公诉机关轻敌性诉讼再到开庭中的轻松应对,起起伏伏的刑事诉讼程序,只要专业到位、态度积极,心里还是有底的。

案件概括:被告人李某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从事正当钢材经营活动。有一笔钢材进货后,由于进货渠道不是很正规故没有进项发票,自认为无法抵扣发票增加成本就听信了电话推销发票的人的话,在支付 20万元开票费的情况下购买了票面金额三百多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采购货物基本等额。被税务机关金税软件发现后,被告人积极供述自己接受虚开的情况。


辩护要点:

1.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没有异议;

2.辩护人基于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

(1)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2)本案现有证据的证明体系还存在三点瑕疵;

(3)被告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属于如实代开,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4)本案不可仅凭涉案虚开的税额定罪量刑,应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法院意见:被告人在与对方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收受对方开具的发票,并已经抵扣税款,已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判决结果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总结陈词:很典型的三起案件,代表了我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发展历程,和亲密程度的演变。如果要我选择一个辩护专业那一定是经济犯罪;如果让我选择一个辩护专业中的专业,那一定是涉税犯罪。税务知识的专业性决定了不学习不研究绝不可能办理好案件,更不可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辩护。


三起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件一的是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案件二的是参与了但不清楚具体业务,案件三的是清楚具体业务但不懂得税务知识。其实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容易涉嫌虚开,因为老板往往容易忽视或选择忽视财会和税务的问题,税改频繁对公司的税务风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及时的更新速度。其实有几个老总能够完全理解虚开增值税发票到底是什么意思,他们几乎都是在一脸懵的情况下被刑事拘留的。最终,他们都没有入狱服刑,经历都是阅历。但如果被冤枉的人没有能够得到有效辩护,他们不仅失去了人生,还有名誉。


案件三的庭审中,我表明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如实代开情形,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如实代开可以出罪,而且司法实践中都是按照虚开来判决的。当然,不应该抵扣的发票进行抵扣就是造成了国家的税收损失,入罪没有太大争议。但是公诉人不理解如实代开是什么意思,以为我说的是代开,不用说我是不满意的。毕竟不希望辩护人面对的人是无法对抗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对公诉部门进行分工,第四检察厅的设立也会让经济犯罪的公诉和辩护更加的同频道和深入,最终真正实现控辩平衡。


感谢那些信任我的“虚开”案件当事人,也感谢国家法治的发展让刑辩律师的努力有更大的价值。


这些案件是我的,也希望是你们的。


编辑 | 稼轩文编社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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