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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买卖合同未约定争议解决条款的,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及管辖法院

稼轩律师
2024-08-28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企业法智库 Author 胡佳伟


作者 | 胡佳伟

预计阅读时间 | 7分钟


买卖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是企业经营活动关注的重点。在双方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条款的情况下,纠纷产生后诉讼管辖的确定存在一些争议,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导致法院在立案过程中拒绝受理;管辖选择错误会增加企业的诉讼成本。所以,笔者以买卖合同为例,具体对“合同履行地”和诉讼管辖分析如下。


一、案情和问题

货物买卖合同中,甲方(买方)住所地在贵州A地,乙方(卖方)住所地在西安B地,乙方工厂(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在C地(西安以外地区),合同约定乙方代办托运,在A地向甲方交货。  

   

问:如果双方未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和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A地,B地,还是C地?甲方未付款,乙方是否可以向B地法院提起诉讼?


注:本案及以下讨论中,暂不考虑、讨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问题。


二、诉讼管辖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有数个地点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二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甲方未付款的,乙方是否可以适用“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向己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乙方作为履行交货义务一方,B地作为乙方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由该地向工厂所在地C地发出发货指令;C地作为货物实际发出地,所以B地和C地与合同履行均相关,都是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都是合同履行地。法律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乙方所在地B地是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所以乙方可以向B地法院提起诉讼。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C地工厂领取营业执照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且是实际发出货物的地方,所以C地是合同履行地。同理,如果本案甲方直接与乙方C地工厂签订货物买卖合同,C地也是合同履行地。相反,B地仅为乙方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未参与发出货物,即未“履行义务”,所以B地不是合同履行地,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法律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适用的条件为标的是借款合同关系的纠纷,不适用于买卖合同纠纷。

四、律师分析

(一)B地和C地均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


律师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对外扩张,申请设立分公司成为常态。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效率和当事人的权利,所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2规定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赋予其参加诉讼的权利。但是,公司法第14条规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因为分公司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归于总公司,故总公司和分公司应作为整体对待。


上述第二种观点恰恰将总公司和分公司割裂开,认为C地工厂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存在。其实,B地总公司的指令和C地工厂的实际出货仅为其内部流程,对外应视作一个行为,所以B地和C地均是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对于甲方来讲,如果因为产品质量和违约责任等原因起诉的,可以选择向B地和C地的法院起诉。


(二)虽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多适用于借款合同,但是也可以适用于买卖合同。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认为,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实务中,借款纠纷多适用上述内容,各地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亦引用该批复。如临沧凌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德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7)最高法民辖终31号);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民申字第414号);胡绪峰、陈晨与薛延河、一审被告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案号(2014)陕立民终字第00018号);姬敏芳与王淑珍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西中立民终字第00333号)。


实务中有人认为,“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就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的确定,所以上述规定适用于借款合同纠纷。但是,笔者认为具体分析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规定未必仅适用于借款合同纠纷。


(二)如果合同纠纷存在给付货币的,就适用“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律师认为,一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其并未限定为仅适用于借款合同。二是“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权利义务。任何一份合同中均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所以如果合同纠纷存在给付货币的,均适用该规定。


本案中,乙方是卖方,有获得甲方给付货币的权利,乙方是接收货币一方,所以乙方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如果乙方主张甲方支付货款,乙方有权向B地和C地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如涟源市伏口镇杨梅山煤矿与久益环球(淮南)采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案号(2016)最高法民辖27号),甘肃香巴拉矿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卡老、才旦、甘南州香巴拉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昂格与陕西棋智集团核桃饮品有限公司债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陕民辖终13号),西安大冶轴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与蒲城县蒲强矿建机械制造厂管辖裁定书(案号(2017)陕01民辖终847号)。


但是,律师提请注意,就本案而言乙方向B地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仅限于“给付货币”,如果存在其他诉讼请求,则应该适用“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综上,在未规定争议解决条款的情况下,不同诉讼主张适用不同的合同履行地。根据合同履行地可以选择有利于己方的管辖法院,节约企业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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