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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能否以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及衍生的思考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342 篇原创

文 | 稼轩律师 林强

预计阅读时间:8分钟








自从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提出“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以来,围绕“破解执行难”全国各级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国家还从制度上建设完善执行法律体系,其中“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应用使得执行工作卓有成效,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步。


每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缺少执行财产线索时,“追加被执行人”无疑成为每个执行法官、代理律师、甚至申请人推进执行的首要考虑方式。根据2016年12月实施的《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的权利继受人、股东、合伙人、个体经济经营者等在满足一定条件时都可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该司法解释无疑打破了之前追加被执行人工作中“难追加、乱追加”的困局,使“追加被执行人制度”逐渐清晰起来。


但该司法解释显然没有将“配偶”列入追加名单,但被执行人的配偶却又是与被执行人法律关系最密切、经济联系最紧密,最容易接纳转移财产的对象。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就规定了“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这一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那么司法实践中能否以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且看以下两个最高院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案例一:(2015)执复字第3号。最高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因此,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福建高院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闽执行字第1-5号执行裁定:一、追加XXX为本案被执行人……驳回复议人的复议申请。


案例二:(2015)执申字111号。最高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故不能以一方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配偶另一方为被执行人,而申请人应通过诉讼渠道救济。


案例一中,最高院在执行复议程序中依据《婚姻法解释二》这一实体法,对配偶一方是否需共同承担本案债务进行实体认定,维持了福建高院依照实体法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裁定。案例二中,最高院则坚持了法定主义原则,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直接追加的情形外,都需进行实体审理并取得执行依据后再申请执行。随着执行法律法规愈加健全,“审执分离”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追加被执行人条件的列举式规定,案例二中秉持的法定主义原则愈加成为各个法院在面对“追加配偶问题”时的“良方”,即执行法律法规中未规定可追加的,一律不追加,这也使申请人将执行回款寄希望于直接追加配偶的想法破灭。但时至今日依然有部分地方法院,在权衡执行情况、法律事实、实体法规定、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申请人在面对执行困局时也或可一试。(2015锡民终字第2381号、2018辽0103执异585号)


笔者认为“追加被执行人”制度本质上是以审判权让渡部分空间给执行权为代价促进执行;以牺牲部分救济程序为代价提高司法效率。因此,确应谨慎对待。但谨慎追加并不代表“一律不追加”,遵循“追加被执行人法定主义原则”也不代表“法条主义”。就如“追加配偶”一事,目前大部分法院认为:执行法律未明确规定可追加则不追加。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个体工商户分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而现实中不乏登记为个人经营实则为夫妻经营的情况,那么面对此类情况法院就需甄别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形式,再以此认定债务承担的形式,确定执行对象是夫妻一方还是双方,至此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意图。由此可见,一定情况下,法律允许执行阶段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实体上的认定,体现了“区分个人债务与家庭债务,据实认定执行对象”的法律精神,所以执行过程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也并非全然没有法律依据。


追加被执行人制度并非覆盖面越广越好,也非越严苛越好。我们真正追求的应该是在确保尊重法律精神,实体及程序正义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执行的效率,实现纠纷的真正终结。“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执行对于构建当今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追加被执行人制度的构建完善这一步,现在来看走得很对,而今后“追加被执行人制度”发展的道路,其实就是严格审执分离与繁简案件区分对待、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与解决执行难、程序正义与司法效率博弈与权衡并不断进步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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