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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如何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避免财产被法院执行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355篇原创

文 | 稼轩律师 墨龙

预计预览时间:20分钟


前言


强制执行中,法院对越来越多的可供执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措施,但若与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之间执行案件无关的案外人认为自己对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的财产享有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又如借名买房、隐名持股等情况下,应当如何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获得救济呢,笔者在本文中简要介绍如下几个问题,希望对被执行财产享有实际权利的案外人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之间所形成的执行依据(判决、调解书)判项内容所显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认可的前提下,仅对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标的物财产的权利归属有异议,请求执行法院排除执行的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案外人对该裁定不服提起的诉讼程序。


二、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条件为执行异议申请被法院裁定驳回,执行异议申请的审查仅是形式审查。


案外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向执行法院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是其向执行法院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主张权利应先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仅仅是形式审查(只审查权利外观或权利性质),而不是实质审查。因为相对于诉讼案件6个月的审理期限,执行异议审查期限为15日之日,执行法院不可能有时间、精力进行实质审查,也一般不组织听证会开展举证、质证、辩论程序,故而执行异议审查仅是依据被执行财产的权利外观,而非权利实质,执行法院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的审查内容、结果如下表所示: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是查明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是否有权利、有什么权利,进而比较该权利与申请执行人通过执行依据获得的权利之间应当优先保护谁,是否足以排除执行的审理。


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内容、结果如下表所示:



四、实务中的问题。


(一)原、被告之间纠纷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原告申请法院通过诉前、诉中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财产,案外人认为其对该财产享有排除执行权力的,是否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是否应提出对被执行财产确权的诉讼请求?


笔者建议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应一并提出对争议财产确权的诉讼请求。《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9条规定“……至于是否作出具体的确权判项,视案外人的诉讼请求而定。案外人未提出确权或者给付诉讼请求的,不作出确权判项,仅在裁判理由中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是否排除执行的判项即可。但案外人既提出确权、给付请求,又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的,人民法院对该请求是否支持、是否排除执行,均应当在具体判项中予以明确。”案外人可以在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中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争议标的物享有何种具体权利,若案外人没有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提出确权请求,仅仅提出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时,法院在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的判项中是不写明案外人对争议标的物享有什么权利的。


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未提出确权诉讼请求,仅仅诉请执行法院排除执行的,即使法院支持案外人诉请,也仅仅是这一个案子的胜利,争议财产仍然有可能因为被执行人另案(如被执行人一房多卖,被执行人欠多个债主款项等)被其他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只要争议财产被一个执行案件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就要提起针对这个案件一个执行异议之诉(争议财产被多家法院多个案件查封,想要排除执行,解封达到能够给案外人过户状态,财产登记机关也会要求所有案件均解封才能过户),这在诉讼费成本、时间成本上是消耗巨大的,故案外人应当在向首先查封法院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中一并提起确权的诉讼请求,这样在判决中,确定案外人对争议财产享有什么权利(如享有所有权,享有物权期待权),即使该争议财产上有多个案件的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凭借在首封法院执行异议之诉的确权判决书对其他案件提起执行异议申请,可以一并获得其他案件排除执行的效果。


(三)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想要排除执行,是另案起诉还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


    理论上,案外人想要排除执行,若是被执行财产已经被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案外人只能通过民诉法227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救济,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26条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但实践中,也有如下可能,案外人向其他法院甚至执行法院另案诉讼要求确认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享有权利:


1.案外人起诉,请求法院对争议财产确权给自己,在确权诉讼进行尚未判决时,因另外的执行案件法院将该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此时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与审理确权判决的法院往往不是同一法院(即使是同一法院执行案件由执行局负责、审判案件由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确权争议的法院在没有被当事人、登记机关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对争议标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是不清楚,其会正常审理案外人确权纠纷进而做出确权判决。


2.争议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才向执行法院或其他法院提起确权诉讼,法院审理案件时,仅仅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登记证明资料(该登记证明显示财产无查封、扣押、冻结)进行审理,而未向财产登记机关调取争议财产最新的权属登记证明,未发现该财产近期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进而做出确判决判决的。


案外人不论是通过另案诉讼还是向被查封财产的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目的都是为了排除执行,避免该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及拍卖、变卖。而执行法院是办理解封、解冻,决定不拍卖、变卖的实施机关,故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进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诉讼请求排除执行且确认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享有权利是最便捷、有效的途径。


但若有以下情况,案外人可通过另案诉讼确权:


1.案外人对争议财产享有的是所有权、用益物权的;


2.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法院拒绝接受执行异议申请或收到执行异议申请后不立案受理异议,不在15日之内作出出执行异议裁定的;


当然,实践中,案外人为避免争议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及拍卖、变卖可能既向法院另案提起确权诉讼,又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也就是,只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在案外人不计较诉讼费用先期垫付的诉讼成本情况下,可以同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及确权之诉,通过多种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四)案外人对争议财产享有实际权力,仅因隐名持股、借名购买等原因,财产登记在被执行名下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能否排除执行?


关于此问题,2019年11月9日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13条,有截然相反的两种如下意见:


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有关问题时也有不同规定:


故对隐名持股、借名购买等案外实际权力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是否能够排除执行,目前全国法院尚统一认识及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时,需要依据不同案件,案外人就争议财产与被执行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证据资料、受理法院地区审理意见等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案外人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是否能达到避免财产被法院执行的目的,会受到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享有的权利不同(如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建设工程优先权、抵押权、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等),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同,执行异议之诉受理法院所在地区审理规定不同等因素的影响。以上是笔者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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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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