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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浅谈电子合同适用现状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359 篇原创

作者 | 稼轩律师  许建云

预计阅读时间:20分钟


2020年伊始,受全国新冠疫情影响,经济发展对于电子技术的依赖也进一步加深。大部分行业面临重创的同时,互联网经济却唯独成为一股清流,显现出旺盛生机。随之而来的,电子合同也受到各方经济主体越来越多的关注。在此背景下,签订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应予重视。




电 子 合 同 的 应 用




1. 电子合同的常见应用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意思自治的载体和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主要表现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实践中最常见的一般就是纸质载体的传统书面合同。但是,随着电子数据存储和处理技术的发展,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电子合同因其虚拟化和广泛化颇受各类经济主体的青睐,成为交易量大、经济活动频繁的互联网企业的首选合同签订形式。


实践中,由于电子合同签订的无纸化,高效化,节省了合同签订双方的时间成本,交通成本,任何在互联网上的交易主体都可能选择这种签订方式,电子合同应用场景就非常广泛。常见的应用行业如下:

(1)金融业

(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其他行业


我们利用大数据分析系统,将电子合同纠纷案件的行业分类统计出来。如图。

2. 实务中的审理情况


电子合同虽然披着电子和数据电文的外衣,但是法律关系终究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一种,在实务中,绝大部分的电子合同是按照民事合同的逻辑来审理的,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条件和有效条件,一般也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电子合同存在的实践难题主要体现在证据认定环节。电子化对于合同签订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双方的数据存储和提取设备提出来新的挑战。完善的硬件保障是开展电子化商务交往的前提,不仅是指前期的可以用来传送数据的终端,中期对于双方身份信息的认证,还表现在后期数据收集和保存。这些技术保障能在争端过程中提供充足的一手资料,再满足证据三性的前提下,对于案件的结果大有助益。




电 子 合 同 案 件 常 见 争 议




1. 电子合同签订的形式


在我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的合同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的合同。对于容易引发实务争议的“数据电文”也在《电子签名法》中有明确规定,即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也就是说,只要电子合同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其他介质来收发信息,可以有形的形式载明合同内容的,合同在形式上就符合了相关法律的规定。


2. 身份认证问题


我国《民法》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电子合同的签订,移动终端后面的实际操作人是一位耄耋老人,还是一位稚嫩孩童,还是一位精神病人,是否具有法律“能力”,其实是无法确定的。部分案件败诉的原因正是因为无法锁定被告的真实身份,而遗憾收场。


3.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的问题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关系到所有权的转移、风险的转移、权利义务履行情况等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是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重要风险点,但是电子合同的签订,其过程中的时间却是无法提取获知的。比如,合同成立要件之一的承诺的时间,合同法认定承诺的时间为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电子合同中如何认定这个“到达”时间呢?是数据电文传送到要约人这边的终端,还是要约人查看的时间,还是要约人回复“收悉”的瞬间。不同的理解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双方的权利义务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才受到合同的约束,如何合同没有成立的情况下,更不用谈及违约责任这个问题来。


4. 电子合同保存问题


实践中的电子合同,大部分都属于格式合同,拿来即用。要约人掌握了绝大部分的主动权,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受要约人一般没有修改合同或者增加条款的发挥空间。所以,格式合同对于要约人来说,尤其需要注重风险提示义务,对于重要条款重点标明,对于受要约人来说,则必须仔细阅读“须知”、“合同”、“提示”等合同细节,把控每一个风险点。在合同签订后,需要保证电子合同没有或者不能被单方修改、篡改。双方都要有一定的保存电子证据的意识,以便应对不时之需。但是实践中,由于电子合同属于线上签约,格式合同提供一方掌握先机,签约人一般不记得存留证据,更不知道签约后从何处能够查看相关合同,在争议时难免被动。



电 子 合 同 相 关 法 律 风 险分 析


  

1. 合同的有效性


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的采用。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纸质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电子合同法律效力认定的关键点在于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认定。若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不被认定,则势必对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商务活动才能广泛展开。


我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生效,这部15年之前的老法,对于现在的电子合同以及互联网交易都产生着指导作用,该法律明确肯定了线上协议的签名效力。《电子签名法》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锁定签约主体真实身份、有效防止文件篡改、精确记录签约时间的电子合同才被法律认可。


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为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其次,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双方在纸质化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另外,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形式而不被接受或者影响其证明力。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为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用签订电子合同的方式来制造阴阳合同,就像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果。


2. 配套设施的保障


电子合同的签署虽然可能只在几分钟之内完成,但是细分起来,其流程却很清晰。


电子合同的签署流程为:实名认证----在线签署----发送合同----对方签署----司法鉴定----技术报告----合同存储、下载。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数据处理系统是强有力的保障。


结合针对前文提到的实务争议,可以看出电子合同除了要符合第一条规定的生效要件之外,还应该有强大的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作为依托。具体而言,首先得有权威的认证系统,联合大数据技术,能确保签约主体的真实身份,不仅需确认签订合同主体是不是一个法律上的“完人”,还需明确其他个人信息,以备日后诉讼的需要,降低风险。其次,在签订合同之后,还应采用固化原始文件的数据处理系统,来识别文件是否为原始版本,是否在签约后被人恶意篡改。最后需要第三方记录技术,精确记录签约时间,明确合同成立的时间,以此来划分重要的法律责任,明确法律风险。


完善的数据处理系统需要成本的投入,是否需要采用电子形式签约,可以根据各经济主体的需要定夺。在适用中,核算纸质化和电子化对于企业效率的影响,综合考虑在控制成本的前提下,哪一个可以利益最大化;其次,企业若要采用电子形式签约,则要防范电子签名的滥用和盗用问题,加强重点信息的保密;另外,在电子合同签订后,需及时将存储的信息进行备份和管理,以便应对日后的纠纷;最后,为了便于签约而收集的信息应妥善保管,注重客户个人信息的保护。


综上,电子合同是时代发展的产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形式的合同是大势所趋。随着电子合同相关数据处理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会应用更广。电子合同的运用以及争议处理,在各主体加强管理的同时,加强合同违约后的诉讼管理,也可与专业的律师合作。



结 束 语



在法律实务中,不论实践中对于电子合同的认定需在多少不同的观点,法院审理认定的依据也主要是以下几个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熟悉法律规定,对于解决争议,厘清法律关系,规避法律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01

附:电子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六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采用指定特定系统。


《电子签名法》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第十六条

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第十七条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 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四) 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五) 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但普通电子数据要成为有效的司法证据,需要遵照严格的取证规定,比如第三方存证保全和出证、鉴定鉴定、公证等。


-END-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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