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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20版)阅读指南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文 | 张瀚文 尚聪

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 导读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在其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层面确定对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2020年6月23日,发改委及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今日起正式施行。上述负面清单全面放宽了第一、二、三产业的外资准入限制,这对于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的外商投资环境具有里程碑意义。因此,准确理解和适用负面清单对于外资企业来华投资显得尤为重要。



一、新旧负面清单内容对比


本次修订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进一步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2019年版的40条减至33条,而针对自贸试验区制定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则由37条减至30条。截至目前,我国已连续四年(2017—2020)修订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在金融、汽车等行业领域推出了一系列重大开放举措,对推动跨国投资尽快回稳复苏、稳定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意义重大。

(一) 《负面清单》(2020版)较《负面清单》(2019版)变化内容对比


(二)全国负面清单(2020)与自贸区负面清单(2020)对比



通过进一步分析上述图表可以看出,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主要呈现以下变化:

1、加快服务业重点领域开放进程。在金融领域,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这意味着,负面清单已不再设置对外商投资金融业的限制,金融业已实现制度上的全面开放。在基础设施领域,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规定。至此,除核电站外,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等基础设施领域已全面向外资开放。

2、放宽制造业、农业准入。在制造业领域,放开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取消禁止外商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和核燃料生产的规定。在农业领域,将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放宽为中方持股比不低于34%。

3、继续在自贸试验区进行开放试点。在全国开放措施基础上,自贸试验区继续先行先试。医药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中药饮片的规定。在教育领域,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


二、负面清单(2020)与新《外商投资法》的衔接



除了进一步扩大开放外,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还与《外商投资法》在法律法规上进行了三方面的衔接:


(一)落实外资准入管理。
在负面清单说明中,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

(二)调整中外合作经营限制性规定。
《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已经废止,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部分条目中限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方式投资的规定已经过时,不再保留。比如,将“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的条目调整为“医疗机构限于合资”。

(三)增加负面清单豁免规定。
依照立法本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但由于外商投资构成较为复杂,为了与法律法规做好衔接并考虑特殊情况,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在说明中增加了负面清单豁免规定。即“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同时,《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提到,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负面清单(2020)的思考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议


一、负面清单的缩减听来抽象,实则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潜移默化的影响。举例来讲,2018年新能源汽车与专用车股比限制的取消直接迎来了特斯拉在上海的落户,扩大投资规模的二期工程目前正在加速建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崔凡预计,今年对商用车股比限制的取消和最晚2022年对乘用车股比限制的取消也将带来各大汽车业巨头对中国的进一步投资。负面清单的压缩和股比限制的取消或放松促进了外资的流入。今年4月1日,全国范围内取消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当天,路博迈(Neuberger Berman)和贝莱德(BlackRock)两家知名的资产管理公司就向中国监管部门提交了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公募基金公司的申请。因此,合理推测,在金融、汽车、农业及制造业等行业在不远的将来将持续受到负面清单的影响,外商投资格局将发生显著变化。

二、依照《外商投资法》及负面清单的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即使目前关于该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尚未制定,但现阶段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仍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若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申报不实信息,在华经营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的,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实施投资前的状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华设立公司前,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所呈报信息的真实性,否则将面临相应法律风险。


END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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