稼轩分享|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谁来提,怎么提,费用怎么办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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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相关案件民事诉讼领域,我国形成了环境侵权私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三种民事诉讼并存的格局。根据2020年5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白皮书)显示,201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79件,审结58件,同比分别上升175.4%、262.5%。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2309件,审结1895件,同比分别上升32.9%、51.4%,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312件,审结248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642件,审结1370件;行政公益诉讼355件,审结277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9件,审结36件,同比分别上升145%、350%,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28件,审结23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21件,审结13件。现笔者仅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如下说明:
一、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适格主体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的主体有以下社会组织和机关: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具体单位名称及主体资格可通过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http://www.chinanpo.gov.cn/index.html
(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作为原告起诉还要符合以下条件:
二、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同主体间的顺位
既然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基金会、人民检察院都可以发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那么由谁先提起呢?2016年1月6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检察院试点办法》)回答了这个问题,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上述所谓经过诉前程序,主要是指《检察院试点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诉前程序:
(一)依法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建议辖区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关组织提出需要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这两种诉前程序,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前发布公告,寻找适合的相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基金会社会组织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社会组织不起诉的,符合上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
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检察院试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即使是有关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院还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给予社会组织支持。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费用
(一)诉讼费
首先,原告(检察院除外)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向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法院缴纳诉讼费,其次,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诉请被告赔偿金额较高,一般诉讼费数额较大,若原告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原告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缓缴。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可请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注意,当人民检察院作为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时,《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免交《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诉讼费用。”
(二)鉴定费
首先,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及时推出一批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收鉴定费的鉴定机构。要全面梳理本省份已登记环境损害鉴定机构情况,主动与鉴定机构对接沟通,鼓励引导综合实力强、高资质高水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在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受理检察机关委托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依法依规开展鉴定活动,出具鉴定意见,未预先收取的鉴定费待人民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对于积极主动承担环境公益诉讼业务且不预收鉴定费的鉴定机构,各地要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每个省份原则上至少报送1家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检察院提起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鉴定机构可不预收鉴定费,其次原告预付鉴定费后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被告最终承担鉴定费。
(三)律师费
原告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但原告何时支付律师费,由原告与律师事务所在相应《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约定。法院在诉讼中会根据原告提供的《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当地律师协会出具的律师费收费标准等证据判决予以支持。
根据2015年1月7日《人民法院报》所载,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中还提及,在案件胜诉时,原告为该案件支出的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等应由被告承担。给予适当的司法救助。对于应由原告负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人民法院还可以从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中酌情予以支付。
四、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原告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选取以上不同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笔者作如下举例:
五、环境公益诉讼的管辖
(一)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一般管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二)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原则
《检察院试点工作办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西安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西安、安康两市环境资源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西安市内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六、环境修复资金和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的专款专用
根据《人民法院报》载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内容可知,由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故被告支付的环境修复资金和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专门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而不能由原告直接领取,以防止出现挪作他用的情形。目前,无锡、昆明、贵阳等地采取的是将环境修复资金和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缴入专户或基金的方式管理使用,其中贵阳市设立了生态修复基金专户和生态文明建设基金,昆明市设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救济专项基金,无锡则设立了财政专户。人民法院判决的环境修复资金和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向上述专户或基金支付,主要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同时,提起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在诉讼中所需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等必要费用,也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以鼓励环保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以上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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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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