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视野 |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刑法规制
预计预览时间:10分钟
一、前言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将这一罪名的量刑起点从三年提高到五年,并增设了组织、指使实施这一行为的情形,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对侵犯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刑法规制。
二、《草案》修改
《草案》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具体修改如下:
《草案》的修改,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对“信息披露行为”的规制是一脉相承的,第一百九十七条在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草案》在刑事领域相应加强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这意味着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一罚了之的时代已经过去,刑事处罚正在越来越值得注意。
三、罪名分析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来源于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是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基础上修改而来,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认定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或者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或者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本罪的犯罪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上属于外延范围极大的犯罪主体,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可包括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等。没有债券上市交易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等非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自然人也并非本罪的犯罪主体,但由于双罚制的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是本案的责任主体。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实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其中,“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财务报告中伪造、虚构并不存在的事实,如捏造某笔大宗交易;或者隐匿、瞒报应该如实反映的重要事实,如隐瞒公司亏损状况。“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是指除财务会计报告以外的其他重要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上市报告等文件,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上市公告书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信息等。
对构成本罪的追诉标准规定于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八)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九)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四、案例分析
审判实务中对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适用率一直很低,我们通过公开平台检索到的三个已判决公开案例,整合如下供参考:
在对相关案件的整理中我们发现,这些案件基本都由监管部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可见多涉及证券犯罪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的衔接问题,相信这一领域日后也将成为审判实务中的热点问题。
五、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法律后果
(一)刑事处罚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会被定罪判处,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草案》拟将最低刑调整到五年,并取消对罚金数额的限制。
(二)行政处罚
证券犯罪作为典型的行政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追究可以并行不悖。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相关责任人员在被司法机关定罪之前,往往已经被作出行政处罚并采取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
(三)民事赔偿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刑事判决是投资者提起民事索赔的法定依据之一,如果相关人被法院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作出判决,也就意味着他可以被起诉到法院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同时,2020年3月1日施行的《证券法》确立了代表人诉讼、集团诉讼等制度,并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为原则,对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更为完善。
(四)商业风险
2014 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规定: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将被强制退市。很明显,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大信息罪必然属于“重大违法行为”,2018年证监会再次对这一规定作出修改,取消了对重大违法行为“先暂停上市后退市”的规定,可以不经暂停直接强制退市。因此,上市公司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被强制退市的风险将进一步加剧。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