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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上篇文章《稼轩分享 | 有退休金的老人诉请子女支付赡养费数据分析》中谈到 一、数据概况;二、相关诉争起因,本篇文章就其诉请类型及相关判决结果等进行阐述。
此次查阅的数据显示赡养费纠纷原告的诉求不仅限于赡养费,还包含精神诉求及情绪诉求等,种类繁多,详见下文。此次数据里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赡养费的部分列明了赡养费所包含的项目或单独列出每项所需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房租、保姆费是较为普遍的费用,具体比例如下:
此外,养老院费用虽仅有12例,但还算切合实际需要。还有2例罕见但可以理解的是赡养费以粮食形式给付,月供27斤大米,或折算粮价给付赡养费。个别案例赡养费所包含的名目之细、之杂令人咂舌,如住院期间的交通费、饭费、照料儿子的误工费、以及水电煤气取暖费、诉讼材料邮寄复印费等。总体看来,要求子女负担或分担生病住院医疗、护理费是此次查阅的赡养费纠纷中相对典型集中的诉求,保姆费系少数退休金收入高家里生活水平较好的老人的诉求,租房大多源自房屋被拆迁。此次查阅的数据里有696份是原告诉请按月支付赡养费,10份是诉请按年支付,还有相对任性要求一次性了结的有10例,如(2018)京0105民初69249号案原告因儿子结婚问题而断绝关系数年,现诉请儿子一次性支付168万的赡养费。诉请按月支付的相对普遍,但就诉讼细节来说,部分原告会要求在当月几号前支付,部分会列明付款方式。在笔者看来诉讼很难化解赡养费纠纷案件里当事人间的矛盾,如果赡养费是生活必需,那么诉请尽可能详细明确将便于后期履行。大部分诉请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未列明赡养费计算期间,但此次查阅的数据里有61例原告要求子女付清此前拖欠的赡养费,或要求子女补足起诉前至起诉期间的赡养费,起算期限短则一年半载,长则十年二十年,具体时间节点有依原告满六十岁或退休之日的,有依最后见面时间的。如(2019)京0105民初6117号案原告与被告母亲离婚后诉请原告支付此前20年赡养费,时间起算点是原告退休之日,(2018)津0103民初字14457号案,原告主张自1997年后未再与二被告往来,故二被告应补足97年至起诉之日期间的赡养费。一般父母在无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情形下可诉请子女支付赡养费,本次查阅的案例里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起诉前的赡养费大多是因为原告因病导致生活困难,或被告自认自某个时间节点未再履行赡养义务,致气清算或因其他财产纠葛而倒算赡养费的很难被支持。此次查阅的数据里有46例原告要求子女按时探望,探望频率分别按周、月、年计算,除此外个别案例原告对探望时间和探望方式还有特别要求,(2016)京0102民初32418号案因双方多年积怨原告到女婿工作单位大闹数次后女儿女婿离婚,故原告在要求女儿探望时特别注明法定节假日必须探望,除夕须到家,探望时要带外孙。(2019)京0115民初9213号案因拆迁利益分配问题与女儿生隙故要求女儿每次探望不少于5分钟。(2019)粤0111民初8273号案原告要求子女每月探望并陪吃饭。此外,还有2个原告诉请过于含蓄,要求子女进行精神抚慰。原告对于双方的矛盾大都了然于胸,但晚年寂寞、思子心切也是事实,因此,要求子女定时探望算是爱恨纠结的极致表现,但诉讼仅能调整外化诉求,执行效果如何还未可知。此次查阅的数据里有38例原告要求子女轮流陪护或贴身照顾,具体到照顾方式、照顾时间等个别原告均有明确要求,如(2017)京0118民初10450号案原告要求子女每周六上午八点至原告住处照顾一天。(2018)鲁0685民初2734号案原告要求三子女在住院期间24小时轮流伺候。
除了前述极端情绪诉求外还有部分原告对于住所有特定需求,有14例原告要求被告提供住房或指明特定住房由原告居住使用,有4例原告坚决要求到子女家居住。原告对于住所有特定需求除了感情因素外还有现实考量,老人大多腿脚行动不便,居住在固定住所相对习惯便利,有子女在身边生病或发生意外可随时送医救治,但也有个别原告的诉求超出我们对生活便利的认知,如(2019)京0101民初21138号判例原告要求被告给买一套60平的房,(2019)闽0203民初20174号判例原告要求子女提供电梯房并聘请保姆,住院须随时护理等。还有些古灵精怪的诉求就不再一一赘述了,只能说现实生活的多彩远超影视剧的呈现。总之,就诉请类型来说,按月付费是相对容易实现的,其他诉求恐怕通过诉讼无法完全实现。(一)95%左右的有退休金的老人诉请子女支付赡养费被支持据统计,此次查阅的判决里原告诉请被驳回的仅有42份,占此次统计数据的5%左右,其余751份判决原告的诉请均在一定程度上被支持,占此次统计数据的95%左右,另有2例未被支持是子女诉请调低赡养费数额。(二)法定赡养义务不因任何理由免除,但赡养费给付需满足法定条件之所以做本篇数据整理是因为上期“在校大学生诉请父母支付抚养费”数据里(2016)陕01民终593号判例令人印象深刻,该案一审原告在出生没多久被亲生父母遗弃,后被养父捡回抚养长大,亲生父母因人口分红问题找到原告并承诺供养原告上大学,领取分红后不再联系,原告考入西北政法大学后就学费问题找至亲生父母,最终法院以原告已年满十八岁法定抚养义务已免除为由驳回了原告的抚养费诉请。当时,笔者忍不住猜测该案原告的亲生父母在数年过后是否会诉请原告承担赡养义务?法院该如何判决?本次查阅的751份法院最终判令子女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判例显示“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以任何理由免除”系主流。无论是原告未尽抚养义务,如离婚后不再与前任配偶及子女见面,还是早年虐待、家暴均不构成躲避履行赡养义务可被支持的理由。因此,这42份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值得注意,具体驳回理由如下:1、原告有稳定经济来源,生活有保障,因此种理由驳回原告诉请的判例共26份。部分原告以年满60岁失去劳动能力为由诉请子女支付赡养费,但失去劳动能力并不意味着无经济来源或生活困难,26份最终驳回原告诉请的大多是原告有不菲的退休金或存款、拆迁收入等。换言之,支付赡养费的前提是原告无劳动能力致生活无保障或无经济来源致生活困难。同时,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有很多,如陪伴、照料、看望等,支付赡养费更多的是为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若老人有稳定的收入、生活医疗等都有保障,赡养费非必需,强行判令部分子女支付赡养费反而可能激化家庭矛盾,徒增晚年苦楚,故,法院的判决一般会综合考量诉争起因、诉请内容及老人与子女收入水准生活条件等因素综合考量。以下为部分相对典型的判例:
2、诉请增加赡养费无依据。原告诉请被驳回的有11个是诉请增加赡养费,有的是以生活支出增加为由、有的以当地物价水平上涨为由,还有的以地方居民消费支出逐年增长为由,法院在调查核实后,或因原告举证不充分或因原判决数额加原告退休金足够生活等为由驳回。简言之,诉请增加赡养费得看是否符合实际。3、继父母与继子女未形成抚养关系。此次查阅的数据里有38例系继父母诉请继子女支付赡养费,其中有5例因双方未形成抚养关系原告诉请被驳回。此次查阅的数据里有个现象值得注意,因时代背景及经济条件等缘故,部分继子女在父母重组家庭后未在重组家庭生活,转与其他亲属生活,如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等。但实务中对于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的直接判断是重组家庭时子女的生理年龄,即通常认为子女未成年的情形下一般都与继父母双方形成抚养关系,而因为年代久远、证据意识缺乏等缘故未共同生活的子女在举证证明双方未形成抚养关系层面相对被动。笔者只能说法律无法调整具体细节,此种情形更多依赖亲属家的保护与关照。4、非法定赡养义务人。此次查阅的数据除了前述的42例驳回原告诉请外,还有个别案例是被告身份问题被驳回,一是孙子女,二是丧偶儿媳,这两种情形的赡养费纠纷大多是由家庭财产处分引起的,爷爷奶奶过早将房产、存款等过户给了孙子、孙女,或者过早将财产过户了儿子,但儿子早逝,相关得到财产的孙子孙女或儿媳未按老人心意履行赡养义务而致矛盾升级。此种情形原告诉请赡养费的一般不被支持,因为孙子孙女及丧偶儿媳均非法定赡养义务人,财产处分系自愿赠与,其与赡养义务非同一法律关系,除非,赠与财产时约定了相应的赡养义务。对于赡养费纠纷的常见争议点及相关社会现象此前已尽可能叙述过了,针对此次整理的数据笔者有以下建议供相关群体参考:此次查阅的数据里有三类情形值得注意:一是因病或其他原因失去自理能力的,如脑溢血脑梗塞脑栓塞等造成的偏瘫或瘫痪,二是丧失部分行为能力的,如阿兹海默症,三是无行为能力的,如重病失去言语行为能力等。这三种情形下若老人有大额财产且子女众多,那么监护人资格是个敏感又重大的问题,子女诉请确认监护人身份、更改监护人、撤销监护人资格等事项会分散大部分时间和精力,还会造成家庭矛盾升级,老人无法得到妥善照料等问题。故,老人在身体相对健康的状况下提前指定监护人可防范意外情况发生时的部分混乱和争夺。如前所述,部分老人过早处分自己的财产后可能会面临赡养不如意或其他变故导致家庭矛盾加剧,居无定所老无所养等情形,而财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其晚年的基本生活,故,可通过遗嘱来提前安排百年之后的财产分配问题,这既能保证自己当前的生活水准亦可避免身后的争夺。任何一个事件的发生都是多种因素综合造成的,对于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愿望,笔者只能说“取乎其上,得乎其中,取乎其中,得乎其下。”养老既是个案家庭责任亦是社会问题,现有的社会保障在逐步完善,而我们每个个体,尤其是正当年的80后90后,能做的就是好好工作,努力挣钱,争取达成现能对上负责,老能对己负责。
注:本文内容依据裁判文书等数据,文章不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亦不代表一种社会现象。每一个事件的背后都有其更深层次的原因以及未亲身经历其中所不为理解、知晓的事情,因此我们在此仅作从法律层面的交流探讨,不代表任何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