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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视野 | 金融机构刑事合规方案评级对刑事责任的意义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505篇 原创
文 | 稼轩律师   张岩

预计预览时间:28分钟

01

  前 言


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但金融创新又是非常具有法律风险的项目。国家鼓励金融创新,但强监管、严打击以及高犯罪率也让金融机构的创新压力倍增。多年来,我国各类金融机构都在口号和制度上布局合规管理,但除了反洗钱的各项活动,尚未对刑事合规进行重点布局。刑事合规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刑事合规方案并未在金融机构成为强制规定,更无法律规定激励金融机构对刑事合规方案进行建立并不断完善。本文通过分析金融机构刑事合规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尝试性提出金融机构刑事合规方案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02

  金融机构刑事合规的特征


(一) 处在各行业合规发展的先进阶段

金融机构本就是企业合规管理的发源地,无论是在欧美还是中国都是如此。在合规管理的起步阶段本就是从反腐败开始的,刑事合规始终是企业合规管理的底线及重点。这些因素都决定了金融机构的刑事合规相对于其他各个行业的刑事合规具有先进性,从三个方面可以体现:


1. 刑事合规机制建立最早

我国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最早可以追溯到2000年初,官方的合规管理指引早在2006年就正式发布。相比之下,其他行业直到2018年才发布官方指引,还仅仅是针对中央企业的。可以说,金融机构的刑事合规布局要远远早于其他行业,在全行业的刑事合规的发展中必然属于领导和开拓的角色。


2. 刑事合规意识最强

在商业时代,金融机构的刑事合规意识一定是最强的。无论国内外都将预防金融犯罪作为金融合规的首要内容。尤其是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反腐败、反洗钱以及反金融职务犯罪在世界范围都成为合规管理的规定动作,全球都意识到金融犯罪是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


我国金融机构正在逐步加强刑事合规意识,尤其是非法集资和互联网金融乱象催生了刑事合规的刚性需求,各类金融机构都在努力划清合规的“红线”。所以,金融机构的刑事合规意识相对较强。


3. 刑事合规制度体系最全

因为刑事合规建立时间早以及刑事合规意识强,所以金融机构刑事合规可以参照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定最为齐全。关于金融犯罪的所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银保监会及人民银行的监管规定以及证监会的监管规定,再加上地方的规定以及各个金融机构自有经验的总结,金融机构的刑事合规制度体系成熟度最全。


(二) 金融创新需要刑事合规的保障

金融机构的创新力绝对是核心竞争力之一,也是金融机构保持高利润率的重要能力。但金融创新如果没有监管或缺位监管,往往违规甚至“爆雷”或者犯罪。刑事合规的到位决定了金融创新的持续性和安全性,没有刑事合规的金融创新可以说是毫无保护措施的极限运动,随时会万劫不复。没有刑事合规的保障,金融创新大多会走向失败。


(三) 对全国经济发展状态造成影响

金融机构的合规发展经济,对全国甚至全球的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且不说金融危机会极大的影响经济发展,即使是某一起金融犯罪都会造成金融机制的混乱,而且影响金融体系运转,导致经济发展进入不稳定状态。


(四) 金融犯罪高发体现刑事合规仍然缺位

金融犯罪每年都会有重点打击对象,无论是非法集资案件还是涉及职务犯罪的各类金融犯罪不断成为金融机构的“病毒”,感觉如瘟疫一般不断蔓延。这其中存在主观故意犯罪,但更多的都是对法律规定认知不足以及合规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将金融领域作为重点打击领域,但这远不如刑事合规管理加强解决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根本问题。


(五) 刑事合规个案缺失系统性

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目前我国还很少有对刑事合规进行专项进行的,仅有反洗钱和反非法集资的一些专项性活动,但并无明确方向及激励方式。各类金融机构的刑事合规管理工作中,尚未重视刑事合规方案的建立,导致刑事合规还处于预防刑事法律风险的程度,并无刑事合规的方案指明确方向。整个刑事合规管理活动具有明显的盲目性。

 

03

  金融机构刑事合规方案发展现状


(一) 无专业的刑事合规方案体系

如前文所述,金融机构的刑事合规方案目前尚未成为合规管理的重点依据,甚至几乎没有真正制作刑事合规方案的金融机构。基于笔者调研和法律服务中了解到的情况,可以判定当前金融机构的刑事合规方案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方面都未形成体系和金融机构刑事合规管理的标准动作。


(二) 集合在大合规管理体系中

由于没有体系化的刑事合规方案,金融机构均将刑事合规计划在大合规管理范围内。这对金融机构的刑事合规以及一旦涉嫌刑事犯罪时没有明显的价值,因为刑事合规尚未被金融机构置于重要位置,大多数金融机构依然将民商事合规以及行政合规作为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毕竟经济损失往往更被金融机构重视。


(三) 无极端机制激励

笔者个人认为,目前各个行业刑事合规发展缓慢最大的原因就是无极端机制进行激励,这直接导致金融机构的刑事合规很多都流于表面,甚至仅仅为应付监管。所谓极端机制就是以最严重的后果对预防积极性进行激励和监督,比如疫情防控的到位非常需要高传播率的极端激励,否则根本无法引起全员的重视及高效的执行。


(四) 以金融机构为刑事合规管理最小单位

当前刑事合规方案尚未成体系,各个金融机构基本都是以其自身作为最小的合规管理活动单位。这个情况造成很多金融机构刑事合规的方向仅仅限于保障金融机构不会成为刑事犯罪的主体,这也解释了在生效的金融犯罪刑事判决中极少是以金融机构为被告人的案件。但是,这个情况的背后,是众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业务参与者无法进入刑事合规体系,无论在个人认知程度还是业务条线的风控方面均不具备刑事合规管理的积极性以及有效性。


04

  现行金融机构刑事责任模式分析


(一)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单罚制为主

金融机构目前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适用刑法规定的双罚制。金融机构与其他单位犯罪的主体一样,根据犯罪主体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确定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为单位还是仅为自然人。这也决定了金融机构刑事合规的方案必须以金融机构及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为共同管理对象。


然而,根据大数据分析,金融犯罪中单位犯罪占比仅仅7%,而且几乎都是非国有企业。可以得出结论如下:金融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者主要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非国有金融机构


(二)批准逮捕后普遍被起诉追责

在我国当前刑事诉讼程序中,无论是金融机构本身还是相关从业人员,在批准逮捕后超过九成会被起诉并判刑❶。所以,在检察机关“捕诉一体”的诉讼机制下,批准逮捕后基本可以确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所有的辩护工作都需要前置,包括立案前、批捕前,甚至融入到日常的运营中。


(三)尚未建立针对金融犯罪的资格刑

虽然早已存在对建立资格刑的呼声和具体意见,但至今我国刑法尚未将资格刑正式启用。笔者认为对于金融犯罪的预防以及惩罚而言,还是有必要建立资格刑的体系。不过由于这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故在此不赘述资格刑的价值和功能,仅仅对金融机构相关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模式进行汇总。


当然,没有资格刑并不代表我国没有资格限制和取消的处罚方式。在金融强监管体系下,有多项行政法规及行业规范对违规行为规定了资格处罚。比如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取消经营资质的情形。未来的刑法或可以在行政处罚的基础上,规定对金融从业人员更为严厉的限期或永久禁止进入相关行业的资格刑。


(四)刑事责任模式分析

通过汇总金融机构的刑事责任模式,可以明确归纳出金融机构的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属于高风险职业,刑事合规不到位将直接威胁金融机构负责人以及业务经办人。通过笔者在网络的调研结果显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对刑事合规的认知还比较初级,大多都认为与自己没有太大关系。但事实上,笔者主张刑事合规包括主观合规与客观制度合规。大多数金融机构从业者只能做到主观合规,但客观制度合规自己往往无法参与,甚至无法全面了解。绝大多数金融犯罪都是客观归罪,主观上往往并无犯罪的认识。所以,刑事合规的不断深入发展,最大的受益人一定是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


2.金融机构的刑事合规出现新的内容架构,分为日常合规与诉讼合规。面对金融犯罪极高的入罪率,按理说绝对可以激励金融行业落实合规管理,尤其是刑事合规。但实际情况却是金融犯罪高发,发案后所有人都将精力花在找关系、找律师以及寻找可以出罪的证据上。在发案前,却少有人重视刑事合规,更没有人制定并落实刑事合规方案。虽然这种情况符合人类对于风险的认知及接受习惯,即没有明显的风险则不认为是风险,存在的风险也往往不够重视直到出现不好的情况。未来的刑事合规应该包括日常的刑事合规以及诉讼的刑事合规两部分,其中诉讼的刑事合规还可以分为立案、批捕以及审查起诉三阶段的合规。诉讼的刑事合规具体指两部分内容,一是以合规管理进行辩护,二是以诉讼权利激励刑事合规


3.资格刑是未来金融犯罪刑罚改革的趋势,目前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双轨处罚,一定程度弥补了资格刑的缺失。虽然目前不存在对金融犯罪的资格刑处罚,但金融监管的资格限制与处罚还是让企图违规的金融机构或金融从业人员有所忌惮的。


05

  金融机构刑事规方案在欧美国家的价值


基于我国的金融机构刑事责任模式,刑事合规必须得到全面的落实,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口号上。如果没有可行的刑事合规方案,刑事合规很难切实到位。任何预防和提前布局的思想,无不需要转化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计划才具备成功的可能性。否则,连成功的可能性都没有。


金融机构刑事合规方案,在欧美国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简单总结具有以下几点作用。


(一)刑事诉讼中暂缓起诉协议或不起诉协议制度

1.美国

美国是刑事合规的发源地,也是暂缓起诉制度和不起诉制度的发源地。“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检察机关逐步将“审前转处协议”制度适用到公司涉嫌犯罪的案件之中。尤其是在公司涉嫌商业贿赂、洗钱、违反出口管制法律、个人数据信息保护、金融欺诈、环境污染、违反医疗监管等犯罪的案件中,美国联邦检察机关要么通过与涉案企业达成“暂缓起诉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简称“DPA”),要么通过与其达成“不起诉协议”(Non-Prosecution Agreement,简称“NPA”),来替代原来的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决定。❷”


在这样的制度中,重点适用的就是金融犯罪,而且是广义的金融犯罪,即凡是与金融相关的犯罪都适用这样的制度。这样的制度不但给了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不因为一次的涉嫌犯罪就走上绝路,也让金融创新可以保持合规运行的基本方向。


而在这样制度中,非常重要评价标准就是合规管理计划方案的落实。“承诺在配合检察官调查的前提下,重建合规计划,或者完善合规管理体系,接受检察机关派驻的合规监督员,定期就其完善合规计划的进展情况向检察机关汇报。检察机关在对涉案公司进行持续合规监管的基础上,在考验期结束后,根据该企业重建或者完善合规计划的情况,最终决定是否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❸”


2.英国

英国在美国之后也将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引入本国,虽然与美国的制度在使用对象和程序方面有一定的区别,但同样是将合规计划作为达成暂缓起诉的前提条件之一,而且是否非常重要的条件。


(二)公司运行的强制条件

1.法国

法国不仅引进了美国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还进一步规定了大型公司的强制合规制度。2016年,为加强反腐败措施,法国国会发布了《关于提高透明度、反腐败以及促进经济生活现代化的2016-1691号法案》,其中明确规定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企业都必须建立有效的合规制度:一是用工人数达到500人以上,或者隶属于总部设在法国且用工人数达到500人的公司集团;二是有关营业收入超过1亿欧元❹。


在这部法案中,还明确规定了合规制度的基本内容。这些内容围绕反腐败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不但告知刑事合规制度的标准架构,而且对重点环节进行了明确。最重要的是,这样的制度成为了大型企业合法运营的基本条件,没有合格的制度轻则会被行政处罚,重则会被调查和追究刑事责任。


(三)反向推动企业刑事合规

在美国以及其他欧美国家,刑事合规方案对企业的暂缓起诉(不起诉)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这必然会形成真正的极端激励机制。企业都明白在涉嫌刑事犯罪之时,有效的刑事合规方案以及积极落实合规方案完全可以起到出罪的效果,比如会产生建立有效合规方案的积极性。这就好比疫情防控中,必须建立有效的居家隔离计划才可以避免被病毒感染一样,一定比单纯说教有价值。


在这样的极端机制激励下,各个企业,尤其是金融机构必然都将建立刑事合规方案视为重中之重,于是反向推动了企业刑事合规的效果,极大的激发了企业建立刑事合规方案的积极性。这样的推动,对于形成刑事合规管理与刑事诉讼的一体化闭环意义重大。这个闭环是:合规管理预防犯罪,合规方案促成暂缓起诉,暂缓起诉督促合规方案建立,合规方案执行又更好的预防了犯罪。


最重要的是,刑事合规方案落实与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对于经济发展的意义非常重大。正如前文所述,金融犯罪对经济发展的状态具有决定性作业。其实,所有的经济犯罪对经济发展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打击。


(四)激励金融创新不断深入

前文强调了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竞争力和利润率的保证,那么金融创新和包括金融犯罪在内的金融违规之间的关系就成为金融机构永恒的话题。“绝大部分金融创新都是为了解决筹资、投资中的具体问题,通过降低准入门槛和交易成本,为筹资者和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选择,进而实现资金在更大范围配置效率的最大化。然而,几乎每项金融创新都伴随着风险:一些创新在理论上无懈可击,但在实践中则会成为金融危机的诱因;还有一些金融创新,对局部有益,但对整个金融体系来说却意味着风险。另外,市场的有效性与人的非理性之间的转换,监管当局在制定规则方面存在的认知局限性,金融创新规模的小与大之间发生的质的变化……”❺


由于金融创新大多都集中在经营资质、资金监管、信息对等以及商业模式几大方面,违规的概率非常大。在对巨大利润的追逐刺激下,金融创新很容易变成金融犯罪的伪装。高发的金融犯罪会让金融创新如履薄冰,大大减少了金融创新的积极性。而在欧美国家,金融机构的刑事合规方案对于金融创新不断深入发展具有两个非常重要的价值:一是“划红线价值”,即尽可能明确金融机构运行及创新的禁止性规定,避免金融机构误入禁区;二是“重生价值”,即在金融创新触碰刑律时,通过刑事合规计划的制定和落实获得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机会。这两个价值对于金融机构的持续创新和创收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


所以说,金融机构刑事合规方案对金融创新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值得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以及负责刑事诉讼改革的机关积极借鉴。可以预见,借鉴这样的合规方案激励机制,将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创新力具有不可估量的激励作用。尤其在我国金融创新频频面临“爆雷”及大范围入罪的大环境下,更是显得迫在眉睫。


06

  金融机构刑事合规方案级别划分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一)金融机构刑事规方案级别划分建议

1.金融机构刑事合规方案级别的概念 

在前文论述中,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及欧美国家的实践经验,明确了金融机构刑事合规方案对金融机构的运营以及对金融机构刑事责任的各种价值。在这部分,笔者提出一个“金融机构刑事合规方案级别”的概念,试图用这个概念引出我国建立刑事合规方案与金融机构涉刑案件诉讼程序闭环的初步思路。


刑事合规方案绝对不是随便制定一个就可以起到前文所汇总的价值,必须要达到一定的级别。在引进刑事合规方案相关的制度前,必须明确刑事合规的基本内容和执行方式,否则刑事合规方案会沦为一纸空文从而失去价值。所以,刑事合规方案级别是指根据必备的基本内容以及选择性内容确定的方案内容,结合方案的落实执行有效性判定的不同评价级别。在这个概念基础上,再进一步确定不同方案级别对金融机构刑事责任的不同影响。


2.金融机构刑事合规方案划分标准

刑事合规方案划分标准包括两大部分,即内容部分与执行部分。内容部分可以按照是否满足基本内容项目以及具备选择内容项目数量确定不同级别。执行部分建议按照对刑事合规方案的执行程度以及有效防范刑事犯罪效果确定等级区分。


3.金融机构刑事合规方案标准制定及评级主体

这个问题相对较为官方和难以确定,但还是可以提出笔者的建议。金融机构刑事合规方案的制定主体,应当是金融监管部门。因为银保监会和证监会对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早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制定刑事合规方案之时只需邀请监察委、公安部、最高院以及最高检提出意见或共同制定即可。当然,如果可以吸收专业金融律师以及经济犯罪律师的意见则会更好。制定了基本的刑事合规方案项目以及选择性的刑事合规方案选项,即保证了确保基本的刑事合规方案架构和项目不缺失,又赋予金融机构根据自身情况确定自己的刑事合规方案的机会。级别越高的刑事合规方案对当前的刑事合规效果以及未来的刑事诉讼辩护都将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会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选择高级别的刑事合规方案。


对于金融机构刑事合规方案的评级主体选择,结合欧美国家的经验,笔者建议由负责批准逮捕以及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负责,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提出专业意见。这样的建议基于以下三个原因:


(1)可以与欧美国家的经验相一致。美国等国家都是赋予了检察机关判定刑事合规方案级别的权利,同时还规定检察机关可以监督和督促刑事合规方案的执行。毕竟暂缓起诉协议的决定权主要在检察机关,这样的设置肯定是符合司法实践要求的。


(2)我国司法机关分工发展的需要。监察委成立后,检察机关减少了侦查方面的工作,增加了对社会公益诉讼以及各类诉讼进行监督的职责。这样的变化使得检察机关的职权属性不再如之前那样单一:不仅在公诉部门这样的重要职能部门大力改革,建立专门针对经济犯罪的专业化公诉机构,而且对两类公益诉讼建立专业化队伍;同时将行政诉讼监督与民事诉讼监督分开设置,这些改革都体现出检察机关未来在社会公益、经济犯罪以及民商事诉讼方面将发挥更大的作用。所以,包含金融机构刑事合规管理和刑事诉讼流程及标准的金融机构刑事合规方案评级工作,理应由检察机关具体负责。


(3)建立金融机构刑事合规反向激励的需要。要督促金融机构积极建立刑事合规方案,并且激励金融机构全面落实刑事合规方案,则必须由掌握金融犯罪重要权利的机关来完成。从现在的改革制度可以窥见,中国刑事诉讼发展的方向是合作型,即“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即使要诉的也应积极启动认罪认罚程序。这三个重要环节重点的决策都由检察机关作出,而未来刑事合规方案是否可以实现附条件不批准逮捕、不起诉以及量刑建议降低也主要由检察机关决定。具体落实的部门也应该是负责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的部门负责,随后报检察长决定。


4.金融机构刑事合规方案评级的客观性保障机制

任何权利都需要监督,任何项目完成都需要协作。金融机构合规方案的级别如果真的有前文所述的价值,那么对方案的评级将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为了避免检察机关独自决定方案评级结果缺乏监督以及专业性不足的情况,可以建立申请金融监管部门复核以及报监管部门备案等机制保障刑事合规方案评级的客观性。


5.金融机构刑事合规方案级别划分模型

根据前文确定的分级标准,对金融机构刑事合规方案可以分为三级,简单表述为ABC三级。根据我国法律立法模式,笔者尝试性建立分级模型如下。


A级方案,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具备基本条款,执行到位且有效预防刑事犯罪三起以上;

2) 具备基本条款与部分选择性条款,执行到位全责明确;

3) 具备基本条款与全部选择性条款,执行情况较好。


B级方案,应符合以下情条件之一

1) 具备基本条款,执行到位且有效预防刑事犯罪一起以上;

2) 具备基本条款与部分选择性条款,执行较为到位尚有改善空间;

3) 具备基本条款与全部选择性条款,执行较为到位尚有改善空间。


C级方案,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具备基本条款,执行到位全责明确;

2) 具备基本条款与部分选择性条款,执行不到位尚有明显改善空间;

3) 基本条款不足,执行到位且有效预防刑事犯罪一起以上。


(二)金融机构刑事合规方案级别对刑事责任影响

1.对金融机构刑事责任承担主体影响

金融机构刑事合规方案的制度首先影响的应该是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只要金融机构具备任一级别的刑事合规方案,并且无明确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由金融机构决策和获利,则应当认定为金融机构业务人员的个人行为。这样可以避免由金融机构承担刑事责任,也让金融机构负责人不会因为自己未参与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有效的刑事合规方案足以证明金融机构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


在金融机构不具备有效的刑事合规方案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如果涉嫌单位犯罪,往往会被作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


2.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标准的影响

笔者做辩护人完成捕前辩护时,最大的困难在于证明单位负责人并未直接参与犯罪,甚至并无犯罪的主观故意。毕竟仅仅依靠法定的批准逮捕条件进行辩护,难度非常大。


在金融机构刑事合规方案制度落实的情况下,针对不同刑事合规方案的金融机构区别对待。对具备A级方案的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对负责人和积极参与人不批准逮捕,避免造成不必要羁押;对具备B级方案的金融机构,可以对负责人和积极参与人以不批准逮捕为原则,对个别严重犯罪可以例外批准逮捕。对具备C级方案的金融机构,可以对负责人和积极参与人优先不予批准逮捕,根据证据情况确定是否不予批准逮捕。


3.对审查起诉与否的影响

金融机构刑事合规方案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对审查起诉的影响。引入欧美国家的暂缓起诉(不起诉)协议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涉嫌犯罪时,在符合刑事合规方案的前提下对金融机构暂缓起诉或不起诉。我国目前的极高的起诉率和极高的判刑率,决定了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一旦涉嫌犯罪,一定有人被判处刑罚。这样的结果对于经济发展、金融机构正常运营、人才个发展以及金融创新都是极大的打击。


基于此,笔者建议对具备A级刑事合规方案的金融机构建立不起诉协议,给这样的金融机构继续保持高级别刑事合规方案的积极性,也让积极提升刑事合规方案的金融机构获得相应的奖励。而对于具备B级刑事合规方案的金融机构可以暂缓起诉,根据情况和刑事合规落实情况确定是否起诉。对于具备C级刑事合规方案的金融机构则提起诉讼,除非具备法定的不起诉情形。


这部分的具体实施方式,一定还需要更加精细的制度设计。刑事合规方案级别对于金融机构刑事责任影响的最关键其实是落实在审查起诉程序中,即使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有很多会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而且,暂缓起诉或不起诉才是对刑事合规普及和取得成效的极端激励,才可以让金融机构将刑事合规方案作为运营的最高宗旨。金融机构的领先和影响,也会对其他行业的刑事合规起到普及的作用,这或许才是金融机构刑事合规方案评级的终极价值。


4.对法院量刑的影响

在这样的金融机构形式合规方案评级的大框架下,进入审判阶段的金融犯罪或相关案件,基本上是三种金融机构的相关案件。第一种是具备B级刑事合规方案且违反暂缓起诉协议的金融机构,第二种是具备C级刑事合规方案的金融机构,第三种是不具备有效合规方案的金融机构。法院除了在认罪认罚基础上量刑,还应当考虑刑事合规方案对案件的量刑影响,从而将刑事合规方案的级别以及整改情况作为量刑情节。


07

  结 语

金融机构刑事合规是一个非常热点的话题,但金融机构存在不同的监管机构及监管规定,本文无法将全部金融机构的各类情况全部覆盖和讨论。当前,金融机构合规方案(计划)及暂缓起诉制度在欧美国家已经成为成熟的制度,但引入国内的确还有不少困难需要克服。


笔者在研究金融机构刑事合规价值的基础上,提出金融机构刑事合规方案评级的建议和基本模型。在完成文章后,由于能力和精力的限制,深感尚有很多的细节及具体落地方案方式需要继续研究。望本文能够成为自己研究的起始点,并且可以获得金融行业、刑事合规和刑事诉讼方面的专家的意见和指教,从而实现更具有可行性与建设性的研究成果。


注释: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各类数据统计,2019年全国刑事案件不捕率20%,批准逮捕后提起公诉率接近90%,有罪判决率接近99%。

陈瑞华:《企业合规视野下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1期,第1-18页。

❸陈瑞华:《企业合规视野下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1期,第1-18页。

陈瑞华:《法国<萨宾第二法案>与刑事合规问题》,《中国律师》2019年第5期第81页。

辛乔利著:《现代金融创新史:从大萧条到美丽新世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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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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