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视野 | “断卡”行动下的刑事法律风险
“断卡”行动是在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背景下进行的一项行为,目的旨在通过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一、
“断卡”行动的发展过程
1、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为,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
2、2020年11月11日,陕西省公安厅发布《关于敦促出租、出售、出借银行账户(卡)、手机卡的个人(单位)注销开户的通知》;
3、202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打击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全力斩断非法买卖“两卡”的黑灰产业链。
二、
“断卡”行动的打击对象
1、开卡团伙:自行或经组织前往银行、营业厅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办理银行卡、电话卡的人员,以及金融机构、运营商内部人员大量开设电话卡、银行卡或为开设提供便利的人员。
2、带队团伙:引诱或组织他人开办电话卡、银行卡的团伙,经常性的采用对学生、村民等群体承诺些许利益让其办理电话卡、银行卡。
3、收卡团伙:主要是接受带队团伙和开卡团伙电话卡、银行卡的团伙。
4、贩卡团伙:主要是接受全国各地收卡团伙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的团伙。
三、
“断卡”行动下相关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条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发展历程
1、该罪名为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增设的罪名。该罪名并没有将帮助行为正犯化,只是对特定的帮助犯规定了量刑规则,故该罪名的成立需要以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
2、为了贯彻刑法修改精神,依法严惩网络犯罪,坚持问题导向,有效解决司法实务问题,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兼顾网络安全和网络服务业发展的需要,2019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如何认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况,对该罪的具体适用提供了依据。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适用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统计了从2015年刑法修正案确定本罪后至2019年9月份,全国法院共审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98件、247人。该数据证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虽然在2015年就在刑法中设定,但其适用率极低。
随着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及2020年“断卡”行动的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率大大提高。
(三)“断卡”行动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特点
1、行为方式多为自己提供或介绍他人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工具(银行卡、电话卡)。
实践中,随着网络犯罪案件的分工日益细化,滋生出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活动,如替人开卡,贩卖“多卡合一”(银行卡、电话卡、支付宝帐号、微信帐号、身份证)。这些活动或者程序、工具并非社会正常活动所需,而系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专门服务,故相关人员对其服务对象系可能涉嫌犯罪主观上实际是明知的,故将此种情形推定为主观明知。在“断卡”行动下多体现为办理多张银行卡、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卡,交付被帮助对象以此获取些许利益的行为。
2、行为人获利小,但其银行卡的支付结算金额往往很大。
行为人在办理或介绍他人办理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中往往是一张银行卡、手机卡获利几百或一、两千元不等,通常情况下无法达到司法解释“情节严重”要求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情形;但一旦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被帮助对象利用银行卡进行的支付结算用于刑事犯罪的金额往往很大,少则几十万,多则成百上千万,达到司法解释“情节严重”要求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的情形。
3、案件多为被害人报案引发。
在实践中,单独的帮助行为即办理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不宜被公安机关发现,此类案件多为电信网络犯罪中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侦破电信网络犯罪的过程中自上而下侦查到相关银行账户被用于刑事犯罪,进而追查到实际办理银行卡的相关行为人。
4、取保候审或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难度加大。
取保候审或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是改变在看守所羁押的一种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而在“断卡”行动中实际办卡人多为贪图小利,与被帮助对象并不相识,对银行卡、电话卡的实际用途并不知情,对银行卡的转账流水的大小并不控制,此类行为人的多为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并不高,根据笔者代理的相关案件了解,在“断卡”行动前,此类行为的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相对较高,而在“断卡”行动后,此类行为的取保候审的可能性难度加大。
综上,非法买卖银行卡、电话卡的行为本身即构成刑事犯罪,更可能会导致被不法分子利用,触犯更严重的刑事犯罪。笔者建议大家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非法买卖银行卡、电话卡。
附: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2.陕西省公安厅《关于敦促出租、出售、出借银行账户(卡)、手机卡的个人(单位)注销开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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