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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关于陕西省制造业企业破产案件的几点思考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531篇 原创
文 稼轩律师  马学荣、梁小龙
预计预览时间:10分钟

导言


制造业是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据统计,2020年规模以上工业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7.1%,高于全部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4.3个百分点[1]。2020年第三季度,“企业景气指数”和“企业家信心指数”分别为121.15%和122.54%,同比增长21.15和22.54%。


在增长的另一面,我们看到昔日的制造业巨头纷纷落幕。2017年,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受理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同年,河南市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河南新飞制冷器具有限公司破产案;2018年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大连机床集团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2019年,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厦门市育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本案是福建省标的最大的国有制造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


面对冰火两重天,一方面是制造业的增长、行业景气有所改善与企业家数量增长,而另一方面,是制造业破产大案频出。为了更好地为企业提供经验教训借鉴和思考制造业破产的特殊性,我们对2018年至2020年期间制造业企业破产进行具体分析,制造业破产有何特征?危机企业可否在增长态势下涅槃重生?我们以陕西省近三年破产案件为样本,尝试按图索骥、寻找答案。


一、数据分析:陕西省制造业企业破产案件的主要特点


据统计,2009年至2019年期间,陕西省各级法院受理破产案件逐年上升,2019年达到254件,其中制造业占破产总数29.61%[2]。我们在威科先行数据库、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中,我们检索了近三年陕西省制造业企业破产案件,其中,破产清算类案件14件、破产重整类案件2件,相比前几年有所放缓与减少。


(一)破产清算多于破产重整


我们发现在制造业中申请破产清算的企业高于申请破产重整,超出了重整案件12件。相比于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等,制造业规模较小,多为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弱、债权人分散、受市场环境影响度偏高,在本次检索中,我们发现不少案件经司法审查后被裁定驳回,但个别案件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或申请人主动提出撤诉,这种破产敏感性,与中小企业自身属性密不可分。


(二)破产诉讼类型相对单一


破产涉诉案件类型单一,例如取回权、抵消权、追收未缴出资、追收抽逃出资、追收非正常收入、别除权等诉讼没有出现。在已出现案件中,“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数量高于对外追收债权纠纷、管理人责任纠纷以及申请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的数量。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主要内容覆盖了:债权人异议之诉(即对管理人《不予确认债权通知书》提出异议),如何确定抵押国有划拨土地优先受偿款、土地附着物、构筑物是否属于抵押物以优先受偿,垫付职工养老金的是否作为优先清偿债权等等。衍生诉讼类型的单一化与制造业本身系传统企业密不可分,也与制造业本身的业务传统、破产法律关系清晰简单有关。


(三)公共资源支持相对不足滞后


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与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几乎难以见到清算组。相比于国有企业、社会影响广泛的大型企业破产,中小微企业破产通常由中介服务机构作为管理人。这种现象的另一种解读是此类企业破产难以得到财政、破产援助基金等公共资源扶持。


据税务部门调查数据显示,2019年前三季度,45%的制造业纳税人将减税降费红利用于增加研发投入。税务部门监测的10万重点税源企业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同比增长19.3%,增幅较2018年全年提高3.4个百分点。这种税务激励带来的研发增长,对公共资源支持具有再生价值的破产企业有着积极的启示。


二、案例分析:制造业破产原因回溯


我们对近三年陕西省破产案例进行梳理,发现制造业企业破产的原因主要有几种类型:


(一)负债累累、停止经营


西安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案((2018)陕01破申1号),公司破产原因包括经营不善、长期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等。最终股东会、股东以及利益相关者均同意公司提出破产申请。该原因是本次检索中最为常见的破产类型。


(二)行业萧条、产品滞后


西安捷得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案( (2018)陕01破申53号民事裁定书),公司破产原因相对复杂,具体可归纳为产品被市场淘汰、生产不稳定、创新不足等,最终资不抵债,经上级单位批复同意后进入破产申请。无独有偶,宝鸡市虹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案((2019)陕0304破申1号),对于昔日集科技、开发、生产等为一体的民营企业,面临创新不足、经营失败的实际困境。


(三)僵尸企业、及时清出


西安机床厂破产清算案((2019)陕01破申39号民事裁定书),该企业破产的政策依据主要是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对西安工业投资集团公司<关于对西安市水泥制管厂等四户“僵尸企业”启动依法破产工作备案报告>的回复》,同意西安机床厂启动依法破产程序;工投集团公司下发西工投发[2019]110号《关于西安机床厂拟向市中级法院申请依法破产的批复》,同意西安机床厂提出破产清算申请。该企业是典型的僵尸企业出清案例。


三、反思总结:理性看待制造业破产


(一)阵痛、契机与破产


制造业转型或升级将给行业发展带来短期的阵痛,市场经济的重要原则之一即是优胜劣汰[3],在未来制造行业成功优化转型之后,将会步入新的平稳发展阶段,但是目前国际形势风云诡谲,不稳定因素还有很多,机遇与风险依然存在,需要直面危机与困难。


值此契机,“破人”就是要为其保驾护航、时鸣警钟,需要关注用商业思维解决法律问题,用法律手段解决商业困局。正如兼具管理学学者与企业家身份的陈春花教授评价:“疫情之下,需要思考如何调整发展模式,更重要的是把哪些没有质量增长以及损耗拿掉,把那些亏损拿掉,怎么样保证自己的现金流,怎么样夯实自己的内功……挑战极限式地降低成本”。成本非常广泛,人、财、物等成本在疫情下尤其敏感。


破产程序的启动不失为弥补商业手段控制成本的有效手段,对于及时止息、停产停业、剥离资产等具有积极意义。


(二)破产具有筛选功能


制造业企业的破产原因可以归结为“内忧外患”,内忧是企业自身停滞不前,技术、管理模式、产品创新等难以适应市场竞争,外患即行业萧条、作为担保方受到债务人牵连等。在克服重整案件启动难、运行难、执行难的基础上,确立多元利益之破产重整的营运价值[4],对于发挥破产筛选功能有积极效果。盲目因为一点儿希望启动的破产重整,难以真正让企业再生,甚至因没有及时破产清算加速了资产的贬值、加剧债权人与债务人矛盾。真正识别重整价值,对于制造业而言,是以识别企业前景为核心的商业战略问题。


关于这一点,在2020年5月27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开发布的COVID-19特别系列之《疫情之后的私人债务解决措施》中,确定三个潜在阶段并有效解决企业与家庭债务的关键措施,分别是:


第一阶段的冻结措施、第二阶段的过渡措施、第三阶段的遏制债务积压措施。破产筛选功能在疫情生态中具有特殊性,需要判断宏观公共卫生环境、制造业或其他产业所处的阶段,在此基础上,审慎识别制造业企业破产原因、判断是否需要过渡保护期与融资输血,以及公共担保或扶持等。破产工具本身是中性的,需要与企业所处环境变化保持匹配。


(三)优化破产所需府院联动机制


正如本文第一部分分析,制造业破产中公共资源支持相对短缺。破产企业对于公共资源的需求,主要体现在风险监测、合规指引、税收、投资人招募、营商环境支持等方面,以及破产案件的及时受理、管理人职业素养提升等。在政府层面,破产的市场化改革导向并不排斥政府保障法律实施的职能[5],政府可发挥协调工商、社保、税务、人行、公安、经信、国土、房管、国资委等部门的功能[6],搭建企业风险监测平台、资产处置联动机制、科技创新孵化公共平台等,从破产前、破产中与破产后的不同阶段,为企业提供节约型、合理化的公共资源。


2018年12月1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破产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陕政办函[2018]337号),主要设立了省发改委、省法院作为召集人,省级有关部门、金融机构作为分管成员,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监测评估涉及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有关信息等。上述通知为本省推广府院联动机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未来将该机制惠及中小微企业破产提供了前提。尽管如此,相比于破产发达地区而言,在信用修复、破产费用援助、税务机关对企业的预警机制等方面,需要做进一步完善。


结语


马丁·海德格尔在其《存在与时间》中提出了“向死而生”,对于破产的研究,对于破产企业和健康企业,都具有借鉴意义。通过上述对制造业破产案例的经验与教训、大数据的简要分析,我们初步观察到制造业企业破产并非复杂,而是有迹可循。企业出现债务危机时,需要审慎思考采取何种法律工具来走出困境,选择破产、重组还是自行清算,以及时化解债务危机;面对行业不景气,应积极转型升级而非坐以待毙,及时选择战略以减少损失,将“破产信号”视为企业的晴雨表,及时调整影响企业负债增加的要素,如控制人力成本、对外举债与应收账款等,适当把破产条件内化为企业优化管理的指标。


在关注陕西省、中国制造业转型发展的同时,我们还需放眼欧洲制造2030、德国的工业4.0、建设适应未来的英国等经验,在制造业发展长河中,理性看待制造业破产并妥善解决其中的法律与商业问题。


参考文献:

[1] 经济持续稳定恢复 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家统计局相关负责人解读2020年主要经济数据(上),载《经济日报》,2021年1月15日。

[2]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2009至2019年度全国及陕西地区破产大数据报告》,2020年4月8日。

[3]李曙光:《破产法的宪法性及市场经济价值》,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1期。

[4]张艳丽:《破产重整制度有效运行的问题与出路》,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6期。

[5]王欣新、王斐民:《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经济法——以政府保障破产法实施为例》,载史际春主编:《经济法学评论》(第12卷),中国法制岀版社2012年版。

[6]陆晓燕:《“府院联动”的建构与边界——围绕后疫情时代市场化破产中的政府定位展开》,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7期。


END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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