稼轩分享|父母出资购房之民间借贷纠纷数据分析
✎ 第601篇 原创
文 | 稼轩律师 赵婧
今年陆续做了父母出资购房之离婚房产分割纠纷、确权纠纷系列数据分析,笔者发现父母出资购房类诉争的本质问题在于父母出资性质认定,故又整理了父母出资购房的民间借贷相关数据,详见正文。
数据来源:openlaw
检索要素:父母出资购房类的民间借贷纠纷
判决程序:二审
判决时间:2020—2021
数据总量:259件
就案件数量时间分布来看,2020年纳入此次统计数据的共240件,2021年共19件,2021年的案件数量的影响因素除了时间及结案率外,最主要的是应该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规定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定性以当事人约定为主,而2020年的数据里出资时有约定的极为少见,多是婚变后仓促补救,换言之,法律规定的改变对于当事人诉争选择是有直接影响的。
(一)房子已非婚姻保障,而是一家老小不能承受之重
自1998年《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文件出台后我国迎来了房产市场,自2008年金融危机后我们迎来了房产金融,此后结婚购房渐渐成为新时代的婚俗,直到2018年“六个钱包论”房产消费走向了历史高潮,此次查阅的数据里能够全款为子女购房的寥寥无几,大多是父母婚前集资首付婚后蓄力还贷,上海、河北、北京等地不乏父母出售自有房产为子女购置婚房的,还有部分家庭父母贷款出首付、子女再按揭的。
房价超出了大多数家庭的消费水平,但在婚俗及世俗面前无人能够幸免,所以举家举债购房,一有风吹草动就要穷尽各种手段保房护房,子女诉请离婚、父母诉请确认房产归属,子女诉请分割房产、父母诉请还款是笔者在查阅父母出资类购房数据里见到的常态操作。
子女需要婚房作为婚后基本生活保障、父母需要子女婚姻稳定房产保值增值作为养老保障,但在房产经济市场里没有一方可以得到任何保障,房子已非保障,而是不能承受之重。
(二)公婆多在事后与儿子补写借条,翁婿多在事前规范出资
此次查阅的数据里男方单独给父母出具借条的共98例,借条系后补的共36例。关于男方单独出具借条的原因除了部分儿媳坚决反对外大部分公婆都阐述为怕影响小两口感情,或怕儿媳生气。如前所述婚房成为婚俗不过数十载的光阴,而男方购房是这种婚俗中不容反驳的默认俗成,在高房价之下男方父母婚前乐乐呵呵筹钱备婚,在婚姻自由随时随地随意变动的现实面前又不得不谨小慎微的留条后路,所以,男方单独出具借条给父母以备不时之需或婚姻变动后着急忙慌的补正借贷合意启动诉讼保房或保钱程序成为常见操作。
女方父母购房较为少见,此次查阅的数据里女婿向岳父母出具借条或签署借款协议的共20例,其中还有5例对借条或借款协议做了公证。岳父母与女婿间的借条或借款协议写的大多规范,对于借款数额、用途及还款条件都做了明确约定,此种规范除了法律意识较强外,最主要的是婚俗影响,女方父母购房与约定俗成的男方购房相悖,男方面子上多少有些过不去,所以立约明志多少能找补下。
对于父母出资性质多数认为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借贷
先看下判决结果:
如图所示此次查阅的判决数据里支付出资父母诉请判令子女及其配偶共同还款的共163份,占此次统计数据的63%左右,判令子女一方(出具借条方/自己娃)还钱的共67份,占此次统计数据的11%左右,驳回出资父母还款诉请的共67份,占此次统计数据的26%左右,各种结论的依据详见下文:
(一)支持返还父母出资的除了从借贷关系论述外多是从道德价值层面进行审判
支持还款诉请的论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1、赠与需有明确意思表示,无明确意思表示或无证据支持的应以出资方意思表示为准,认定为临时性资金出借。使用此种论点判令返还的共68例,多数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的规定,认为父母已就出资举证,子女配偶主张赠与应举证,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此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忽视了婚姻家事类案件的特殊性,当事人间的身份关系及婚俗习俗决定了出资方子女配偶极难拿出有效证据,晚辈以婚姻之名免费受房,再要求长辈签署书面赠与声明过于失礼,不符合我国文化传统。
2、不返还有悖公序良俗。持此种论点的共30例,认为父母出资非法定义务养儿育女辛苦操劳半生已属不易,不能再要求无条件出资购房,或者说小两口离婚已就婚房进行了分割父母出资购房的美好心愿落空于情于理应该返还。
就还蛮朴素的,但是,笔者很难赞同此种论点,因为当你在讲公序良俗时一定要考虑当下的社会现实,在高房价之下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婚房本就是婚俗的一部分,也是支撑房产经济市场和秩序的重要组成,本身就在这个公序良俗范畴之内,范畴之内产生的摩擦和诉争应该适用更细致的规则来界定。再者,父母出资购房是为了改善子女婚后生活质量希望其幸福安乐,但在高速发展的当今连食物都在加速过期,谁能保证一段关系永远稳定,不能说结婚时出资是带着美好愿望离婚后就附上债务性质了。
3、基于公平及权利义务对等,父母出资为子女双方购置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双方已享有财产利益,不能凭空享有相应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持此种论点的共30例,相对符合法律价值,但是忽略了基本前提,即父母出资性质认定,如果是赠与,那何来权利义务对等一说?
笔者非杠精,只是作为法律从业者当我们在谈论一个问题时一定要说清楚我们谈的是什么,它在法律规则内应该是什么样子,它在现实中是什么样子,我们如何引导它走向法律价值导向的那种秩序内。
(二)驳回出资返还诉请的多是不具民间借贷特征
驳回对出资人子女配偶还款诉请的多是因为出资举证未达民间借贷标准,主要理由有三种:
1、未有借贷合意,如仅举证出资的,对于原始出资系借贷无证据证明的,又或者所举借条系子女离婚诉讼期间补签的,对于借贷关系的阐述与子女在离婚诉讼中的阐述不一致的等,此种有30例。
2、借条或借款协议不合常理,无法解释的。如上海一例女方母亲出资近千万,数张借条都列明利息以36%计算,有笔理财出资的收益不及需向其母亲支付的利息,再比如主张婚后开始偿还,但直至离婚分文未还,数年间父母从未向子女及其配偶主张过还款的。此种出资父母与其子女对于借据或借款协议不合常理的部分无法解释的,串通之嫌无法排除,共17例。
3、未向子女配偶披露债务。此种共10例,此种论点认为婚姻关系缔结之际,相对方的配偶从社会风俗及自身阅历考量,会产生所获利益来源于对方父母赠与的认识,对于缔结婚约的意愿有着直接影响,而出资人及其子女未向相对方披露债务导致相对方无从知晓相应债务的存在,更不能从源头上防范该类债务风险。此种论点如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如果提前知晓此家的确切情况你是否还愿意入股?
笔者认为对于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应严格遵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尊重原始约定
今年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将此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及解释三第七条做了糅合处理,简言之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推定为夫妻共有。
笔者猜测之所以做如此规定是因为最高院此前保护出资父母权益的本意在高房价的市场里并未得到成全,现实生活不会因为善良美好的立法本意而做出相应改变,除非现实中的人们能从立法中获益。
此前的二十二条直接推定婚前出资为单独赠与、婚后出资为共同赠与,导致部分父母出资落空,随后的第七条规定婚后购房登记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单独赠与,于是出现了此次查阅的判决数据显示的结果:购房必须登记双方名下,婚前房产婚后必须加名。若司法实务再将出资直接推定为借贷,大概接下就能看到女方要求男方父母做好赠与公证并将房产登记双方名下才肯结婚的群像,毕竟2亿多单身人口里男女比例失调还蛮严重的。
风往哪儿吹草往哪儿倒,当你想通过强力维护某一群体利益时就得做好另一群体针对这种强力规则漏洞能做出的各种匪夷所思的举动的心理准备,当你强调一种价值时需要弄清你想实现的秩序是什么样以及如何宣扬这种价值从而引导人们做出符合这种价值取向的行为。
就当下围绕婚房所产生的各种婚姻家庭纠纷的本质矛盾在于个体家庭如何在高房价之下既能成全子女的生活品质又能保护老人辛苦半生所积攒的财富,二十九条正是针对这种现实才将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交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房子只是结婚的一个充分条件,如何限定这种条件,如何通过这种限定均衡各方利益是我们可以仔细斟酌的,比如限定个期限?再比如限定权益?只要女方配偶愿意接受这种限定,老人房或钱至少可保一样。
2021年的判决里合肥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102民初1086号判决援引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驳回了还款诉请,就个案来说对老人不那么友好,但就法律价值引导来说值得点赞。
最后,矫情下,在笔者看来,对为人父母者,以房诺婚以债护房非守家守财之道,对为人子女者,婚前要房离后分房亦非成婚获利之道,希望大家在滚滚潮流中冷静看待自身和家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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