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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亮点浅析
引言:
习总书记强调,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大子项,而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为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其自1991年公布实施以来,已历经三十载春秋,其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为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人大常委会已分别于2007年、2012年及2017年完成了对民事诉讼法的三次修正。然而,我国目前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再度提起并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草案》”)被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现就修正草案之亮点作以探讨,以期助力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
本次《民事诉讼法草案》共有16项修正内容,主要涉及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审判组织适用模式、司法确认程序、以及电子诉讼和在线审理机制四大部分的修正,笔者将结合现实社会需求及自身司法实践经验,着重对本次修正草案中亮点内容作以解读。
修正草案中,共有四条内容涉及独任审理制度改革。具体修正内容包括:1.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中,若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适用独任审理。
2. 将独任审理制扩大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二审民事案件。
3. 增加了不得适用独任审理的案件类型规定,包括:(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4)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5)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6)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4. 明确了独任审理与合议庭审理的转换机制,以及当事人对独任审理异议的救济机制。《民事诉讼法草案》并未完全承袭2020年《试点实施办法》关于独任审理改革的规定,草案以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为唯二判断标准,在一、二审程序中均放开了独任审理制之适用,但对于关系国家、社会公众及疑难、复杂案件,仍要求适用合议庭审理制。同时,对于社会民众担忧的法官过度适用独任审理导致案件裁量有失公允的情形,本次草案设置了当事人异议机制,在法官自由裁量权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需要注意的是,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送达直接影响到该等诉讼文书的生效,电子送达普遍适用后,相关法律从业者,特别是民事诉讼案件代理人需要格外关注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各电子地址是否收到相关诉讼文书,避免因疏漏导致自身或委托人丧失诉讼权利,或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 简易程序案件中,满足如下条件,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案件争议不大;(2)为金钱给付案件;(3)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
3. 若符合小额诉讼程序前述第(1)项、第(2)项条件,但标的额超出第(3)项条件之标准,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倍以下的,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4. 明确规定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2)涉外民事纠纷;(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纠纷;(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5.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规则:(1)明确答辩、举证期限,若当事人明确放弃,可直接开庭审理,若当事人未放弃的,答辩期、举证期一般不超过7日,特殊情况下经申请不超过15日;(2)可简化部分程序和裁判文书内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举证、质证、陈述、答辩等诉讼权利,除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情形外,原则上应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3)原则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审限为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院长批准,可延长一个月;(4)明确了小额诉讼程序与其他程序的转换机制,以及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异议的救济机制。
然而,电子审判的提法并非《民事诉讼法草案》首创,2020年《试点实施办法》已将“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纳入规范体系,且规定了具体审理程序及禁止适用范围,但本次《民事诉讼法草案》仅将电子审判的效力予以确认,其具体适用规则仍待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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