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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 | 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亮点浅析

稼轩律师
2024-08-28

文 | 稼轩律师 李帅预计预览时间:12分钟
引言:
习总书记强调,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大子项,而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为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其自1991年公布实施以来,已历经三十载春秋,其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为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人大常委会已分别于2007年、2012年及2017年完成了对民事诉讼法的三次修正。然而,我国目前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再度提起并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2021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草案》”)被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现就修正草案之亮点作以探讨,以期助力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


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保障民事诉讼的程序公正,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民事诉讼制度改革。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法[2020]11号)(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将全国20个地区的中级及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及上海金融法院纳入改革试点,试行为期两年的改革举措。2021年10月23日,人大常委会结合试行实践经验及社会需求,公布《民事诉讼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相关改革内容开启“入法”通道。
本次《民事诉讼法草案》共有16项修正内容,主要涉及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审判组织适用模式、司法确认程序、以及电子诉讼和在线审理机制四大部分的修正,笔者将结合现实社会需求及自身司法实践经验,着重对本次修正草案中亮点内容作以解读。


一、扩大独任审理制适用范围,推进案件繁简分流


按照民事诉讼法现行规定,第一审民事案件中,仅适用简易程序及部分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允许独任审理,其余案件均应组成合议庭审理。长期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如果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都要组成合议庭审理,无疑将致使法官对不同难易的案件平均用力,一定程度上将影响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效果。因此,本次修正草案仍秉持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原则,进一步扩大独任审理制适用范围,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修正草案中,共有四条内容涉及独任审理制度改革。具体修正内容包括:1.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中,若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适用独任审理。
2. 将独任审理制扩大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二审民事案件。
3. 增加了不得适用独任审理的案件类型规定,包括:(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2)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4)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5)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6)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4. 明确了独任审理与合议庭审理的转换机制,以及当事人对独任审理异议的救济机制。《民事诉讼法草案》并未完全承袭2020年《试点实施办法》关于独任审理改革的规定,草案以案件基本事实是否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为唯二判断标准,在一、二审程序中均放开了独任审理制之适用,但对于关系国家、社会公众及疑难、复杂案件,仍要求适用合议庭审理制。同时,对于社会民众担忧的法官过度适用独任审理导致案件裁量有失公允的情形,本次草案设置了当事人异议机制,在法官自由裁量权与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二、全面推广电子送达,提高司法效率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电子送达的方式及适用范围规定较为保守,随着智能化、电子化深入人们的生活,通过电子化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已具备技术基础,在如今司法案件总量巨大,法官分身乏术的情况下,全面推行电子送达势在必行。主要亮点包括:1. 《民事诉讼法草案》明确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亦适用电子送达,且对于送达日期的确认,以受送达人是否向法院提供或确认电子地址区分情形对待。2. 对于公告送达的,草案将公告期由原定的60日缩短为30日。由于公告期间不计入审限、执行期限内,公告期缩短将进一步缩短案件总体审理及执行期限,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维权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送达直接影响到该等诉讼文书的生效,电子送达普遍适用后,相关法律从业者,特别是民事诉讼案件代理人需要格外关注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各电子地址是否收到相关诉讼文书,避免因疏漏导致自身或委托人丧失诉讼权利,或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三、扩大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提升司法效能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简易程序仅适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对于其中标的额达到法定标准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次《民事诉讼法草案》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标的额标准,且进一步完善了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规范。具体修正内容包括:1. 对于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不再以争议大小为判断标准,仅需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之两项要件的简单民事案件,即可适用。
2. 简易程序案件中,满足如下条件,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1)案件争议不大;(2)为金钱给付案件;(3)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
3. 若符合小额诉讼程序前述第(1)项、第(2)项条件,但标的额超出第(3)项条件之标准,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倍以下的,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4. 明确规定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类型:(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2)涉外民事纠纷;(3)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5)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纠纷;(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5. 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规则:(1)明确答辩、举证期限,若当事人明确放弃,可直接开庭审理,若当事人未放弃的,答辩期、举证期一般不超过7日,特殊情况下经申请不超过15日;(2)可简化部分程序和裁判文书内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举证、质证、陈述、答辩等诉讼权利,除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情形外,原则上应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3)原则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审限为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院长批准,可延长一个月;(4)明确了小额诉讼程序与其他程序的转换机制,以及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异议的救济机制。


四、确认电子审判效力,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提高司法审判的适应性


近两年,随着新冠疫情频发与国家及各地区防控需求,线上审判成为了应对现实社会纠纷解决需求的有效方式。本次《民事诉讼法草案》增加规定: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此确认了电子审判的效力。
然而,电子审判的提法并非《民事诉讼法草案》首创,2020年《试点实施办法》已将“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纳入规范体系,且规定了具体审理程序及禁止适用范围,但本次《民事诉讼法草案》仅将电子审判的效力予以确认,其具体适用规则仍待进一步明确。


五、明确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受理法院,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


民事诉讼制度属于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制度,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希望纠纷解决主体更多元、诉调对接更顺畅、处理程序更高效、获取资讯更便捷、在线操作更可行。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强化人民调解的重要作用,本次草案区分委派调解和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的不同情形,进一步细化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受理法院,助力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得到更大发挥。


六、结语


《民事诉讼法草案》已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其各项规定均系对司法现实及广大民众需求之响应。然而,《民事诉讼法》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指挥棒,对于其中新增、扩大及修正内容,仍存在部分规则尚未明确,期待不久后即将落地的正式稿及配套司法解释等规则体系对该部分内容予以完善,以指引广大法律从业者以正当程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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