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实务|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数据分析
上期在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标准数据分析时笔者注意到决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标准的除了法律规定的三要素“当地生活水平、父母经济负担能力和实际抚养需要”外还有抚养权归属,本期试着从抚养权判决数据来讨论实务中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判定,以期探讨如何更好的维护非婚生未成年人利益。闲话少叙,见正文。
一
数据检索概况
数据来源:openlaw检索要素: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探望纠纷判决检索年份:2021/2020年判决总量:
此次共查阅统计了220份相关判决,其中同居抚养权纠纷判决数据共164份,同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共28份,探望权纠纷28份。
二
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折射的社会群像
(一)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难的背后是少年父母,部分地区未成年人早婚早育现象不容忽视
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其实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一部分,之所以单独做个系列是因为笔者在处理婚姻家事实务时注意到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问题较为突出,由于非婚男女间的关系是可随时随地随心情终结的,非婚生子女的存在对非婚男女而言更多的是一种责任,主动担责是种极为稀有的品质,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更多的依赖法律。
此次查阅统计的判决数据中未成年人按习俗举办婚礼后同居生育的现象令人触目,18岁及以下同居生育的共45例,占此次统计数据的27%左右,其中有3例女方14岁、有2例女方15岁,少女为妇为母竟被一众亲长和当地社会默许、祝福,笔者忍不住怀疑这些群体和地区是跟现代文明和我国法律绝缘了吗?
此次查阅统计的未成年人同居生育现象主要分布各省的县级区域,四川尤为突出,相关判决共21份,占四川地区相关判决数据的53%左右,占此次统计的未成年人同居生育数据的47%左右。
或许有人辩驳这都是孩子自己愿意的,他们的自由选择,但是所谓自由至少包含两个要素:确切知晓自己的权利内容边界和担责能力。年少慕艾是正常现象,但少年父母是现代文明和我国法律要劝阻制止的。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皆未健全,同居生育对其心智乃至后续人生的影响百害而无一利。在不具备担责能力的未成年时期选择一头扎入成人生活是父母、教育和社会监管整体缺位所致。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都应予以劝阻、制止,或向公安、民政等部门检举控告。但此次查阅的判决数据显示部分地区的父母、基层组织对此都熟视无睹,甚至连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未成年人同居生育所引发的纠纷时都未做评价警示,多是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带过!
优生优育是对自己和社会负责,这一理念在当下被两极化演绎:城市青年慎婚慎育乃至不婚不育,边区少年早婚早育乃至盲婚盲育。每个家庭问题都是社会问题的缩写,少年婚育影响的是两代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权益,引发的是三代人间的财产、抚养和赡养纠纷,需要反思和警惕。
(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男女缺乏法律约束,同居所育子女权益需法律强制保障
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亦有法律规定和约束,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同居男女对同居生活的义务履行和责任担当全靠个人自觉和品行,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亦是如此。此次查阅统计的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的相关判决显示非婚男女同居关系的解除非常随意简单,当产生矛盾后一方动辄出走、离家、外出不返、拉黑拒联,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全靠未出走的一方或其家庭,又或者双双外出后分手与他人同居或结婚将非婚生子女留给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的抚养的也比比皆是,相关判决一共73份,占此次统计数据的33%左右。
同居关系的解除也就是男女双方一句话、一个转身的事,同居所育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就靠跑的慢的一方来承担或法律强制保障。选择同居生育子女或未能就堕胎协商一致的男女大多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男女关系和为人父母的敬畏及担当,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以及相关法律纠纷也多置之不理,此次查阅统计的判决数据里不应诉不答辩的就有65份,占此次统计数据的30%左右。
对于不主动承担抚养义务、不积极应对抚养诉讼的一方来说,按照生效判决承担非婚生子女基本抚养开支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现今抚养一个孩子,除了衣食住行等基础开支外,文教娱培皆需金钱投入,对于非婚生子女而言,基本生活支出尚需法院强制执行来保障,遑论其他教育培养投入,在生活上捉襟见肘、在心理上无枝可依、在社会上承受非议,要想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实为艰难。
成年男女选择同居生活无可厚非,但让幼童承担成人转身离去的风险和后续生活的艰难则有违德行和担当了。相较而言离婚冷静期就好多了,正式分开前不把各自权利义务说清楚不给发证。
(三)婚外情子女多为博弈工具
若说非婚生子女名不正言不顺,婚外情所生子女尤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里父母婚外情类的利益纠葛格外复杂,如上期所述,既涉及出轨方与配偶间的夫妻财产处分问题,又涉及婚内赠与无效和同居财产分割,非婚生子女几乎是在成人的财产争夺夹缝中寻求基础保障。
此次查询统计的判决数据里一方系已婚人士的判决共14份,双方均系已婚人士的判决共3份,另有6份系分手时协商一致打胎女方反悔生育的。此类非婚生子女的出生或是意外或是为了逼婚、索赔,总之,他们的存在更多的是为协助某方谋取身份权益或财产利益,当此轮博弈失败后,非婚生子女抚养责任承担又成为新一轮博弈标的。
此次查询统计的数据里直接抚养方诉请已婚方支付抚养费后已婚方诉请变更抚养权的有4例。此种抚养权争夺纯粹是成年人间的较量,缺少对孩子的隐私保护和自尊维护。
还有3例直接抚养方诉请已婚方抚养子女,已婚方辩称年老体衰无力抚养、无感情基础、无共同生活意愿,三无人员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抚养纠纷诉讼或许不足以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成长需要,但可以成为非婚父母晚年诉请赡养费的保障。
(四)非婚生子女多由母方家庭抚养
此次查阅的判决数据显示非婚子女的抚养多由女方家庭承担,具体数据如下:
如图所示,非婚生子女由女家庭抚养的共70份,占此次统计数据的56%左右、由男方家庭抚养的共54份占比44%左右。造成此种差异的可能有以下三个原因:
1、婚外情所生子女多由女方抚养。婚外情所生子女由于亲子关系确认程序问题一般都由母亲直接抚养,此次查阅的数据里仅有1例女方将孩子交由男方和其配偶抚养,自行离去,其余均是女方抚养,还有3例女方诉请男方抚养未果。
2、独生子女政策促进了男女平等。现今同居生育诉请解决抚养纠纷的多数属独生子女一代,独生子女政策促进了男女平等意识,部分女性无论是婚后在娘家居住生育还是分手后带孩子回娘家都能获得父母的大力支持。
3、姓氏文化决定男方家庭多自愿抚养子女。我国的传统随父姓文化决定了男方家庭在抚养孩子时多会觉得是给自己家养,诉请女方支付抚养费的一般多是彩礼返还、怨气难消等问题的延伸,而支付高额彩礼地区一般对于分手彩礼返还也有相应的乡间民约,能够有效化解部分矛盾减少诉争。
三
诉请确认抚养权多是为了追索抚养费
此次查阅统计的抚养权纠纷里诉争缘由有以下几种:
为追索抚养费而诉请确认抚养权的系此次查阅统计判决数据的多数,共115份,还有部分同居男女为了彻底划清界限而诉请解除同居关系一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共17份,值得注意的是有3例已婚男士因不堪同居女友索赔、反复骚扰而诉请确认解除同居关系和抚养权的。
真正从孩子利益出发的,有两种情形:一是为解决孩子落户及上学及办理出境手续而诉请确认抚养权的,共11例。二是为改善孩子生活状况而诉请变更抚养权的。
另有部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是希望通过诉请确认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标准后解决探视问题,共7例,因篇幅所限探视问题下期详聊。
最后,还有极少部分分手多年后孩子已经半大不大时诉请确认或变更抚养权的脑回路笔者解读不来,法院判决比较直接“孩子已可自行选择,以其意愿为准。”
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以不改变现有抚养状态和稳定生活环境为准
此次查阅统计的判决数据显示,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判定标准以“不改变孩子现下生活状态”为准,如前所述,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一般以父方或母方的家庭为单位,在双方分手后几乎都是一方家庭在抚养,非婚父母无论基于何种缘由争夺抚养权都不能影响孩子的稳定成长,在论述抚养权归属时反复被提及的是“儿童利益最大化”,维护孩子熟悉稳定的生活环境和状态是符合儿童成长需求和利益的,不因成人间的争夺而轻易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也是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此次查阅的判决近半数都是以此原则判定孩子继续由此前抚养方继续抚养,另一方支付基本抚养费用。
此外,在判定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还有两大标准:一是以尊重孩子意愿为准,一般是指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和判断力,对于与父方或母方生活有自己的意见,此类通过法院争夺抚养权既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是对孩子的为难,有一例判例父母都向法庭出示孩子愿与其生活的声明,法官询问孩子到底想跟谁生活时,孩子委婉表示无法选择父亲或母亲,只是对当下的学校和居住环境很满意。笔者真诚建议认真听下孩子意见,别拿法律为难孩子。
二是以双方约定为准。部分非婚男女在分手时签署有分手协议,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做了约定,对于这种约定除非未履行或孩子愿意与另一方生活,原则上不做变更,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尊重意思自治。
最后,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笔者想说处理孩子的问题时请以孩子利益为唯一考量因素,大人间的纠葛请用成人方式解决。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