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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家事法律手册之继承篇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627篇 原创文 | 稼轩律师  赵婧预计预览时间:11分钟



一、遗产


1、如何界定遗产范围?

答: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般包括收入、房产、储蓄、生活用品、有价证券、著作权及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益等合法财产。

(源自《民法典》第1122条)


2、除前述合法财产外是否还有其他形式的合法财产属遗产范畴

答:有,比如保险金,自然人去世前投保的财产保险及未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的保险金也都属于遗产。

(源自最高院(1987)民他字第52号批复)


3、死亡赔偿金、抚恤金是否也属遗产?

答:不是,死亡赔偿金、抚恤金是基于自然人死亡对其近亲属支付的赔偿或抚恤,此类财产的权益人是死者的近亲属而非死者。

(源自最高院(2004)民一他字第26号复函)


4、涉及死者的各类报销费用(比如医保、丧葬费等)属于遗产吗?

答:此类需区分费用支付方,如果是被继承人(死者)自行支付的,是属于遗产的,如果是被继承人亲属支付,报销费用不属遗产。报销费用其实一种垫付性质的出资,比如医保,是个人先行缴付,然后根据医疗保险或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报销医保或企业承担部分,因此,出资方最好保留原始出资凭证,包括出资记录及交费人签字类的票据等,以防逝后遗产争议。


5、死者的遗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区分?

答:在确认被继承人遗产前需先行析产,即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方为遗产。

(源自《民法典》第1153条)



二、遗产继承


6、遗产继承都有哪些方式?

答:主要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三种方式。


7、什么是法定继承?

答: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未对其遗产进行有效安排的情形下其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继承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我国的法定继承是顺位继承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方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源自《民法典》第1154条)


8、什么是遗嘱继承?

答: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安排其遗产分配,遗嘱继承有以下两点需注意:


遗嘱形式,除了自书遗嘱(被继承人自行书写)、代书遗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代为书写)、录音录像遗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关系人见证)、口头遗嘱(危急关头见证人见证)、公证遗嘱外,民法典还新增了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共同在遗嘱打印件上签字)。


遗嘱保管,通常情形下遗嘱一般由遗嘱继承人保管,但遗嘱继承人作为直接受益人单独保管可能影响遗嘱的真实性,依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可指定遗嘱执行人,故,在设立遗嘱时可同时指定遗嘱执行人,尤其代为保管遗嘱,在遗嘱人逝后代为执行遗嘱安排,需要主要的是遗嘱执行人需为无利害关系方,最好的是律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

(源自《民法典》第1127/1133-1140条)


9、遗赠继承指什么?

答:是指遗嘱人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组织,遗赠继承遗产的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遗嘱赠与,二是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一般是附条件或义务的,当扶养人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可以被取消遗产继承权利。

(源自《民法典》第1133/1158条)


10、遗嘱是否可以被撤回?

答:可以,但没必要,因为按照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当遗嘱人想变更遗嘱时重新订立一份即可,因此,订立遗嘱时一定要注明订立时间(尤其是录音录像遗嘱记得录入确切时间),遗嘱人也可根据自身状况随时更新、修正遗嘱内容,也可采用不同形式确认遗嘱内容。

(源自《民法典》第1142条)



三、遗产分配与分割


11、遗产分配原则是什么?

答:首先,继承开始后有遗嘱或遗赠的,按照遗嘱或遗赠办理,被继承人没有安排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其次,遗产分配时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但对生活困难有缺乏劳动能力或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


再次,遗产分配时应当为特殊群体保留必要份额,主要是胎儿和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最后,对于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源自《民法典》第1123/1130/1131/1141/1155条)


12、遗产分割的原则?

答:首先,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其次,要兼顾遗产使用效益和各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及利益进行处理。


13、被继承人去世后至遗产实际分割前遗产如何处理?

答:一般由遗产管理人代为管理,以防遗产毁损、灭失或被转移、争抢。


14、何为遗产管理人?

答:遗产管理人是指继承开始后代为管理遗产的自然人或组织机构。


人选:一般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由继承人共同推选或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职责:清点并照看遗产、告知继承人、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法律规定处分遗产等。

(源自《民法典》第1145-1147条)


15、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是同一概念吗?

答:不必然,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对于相应的职责和权限也可做明确约定,在遗嘱未有效设定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时,遗产管理人可按法律规定进行确认,代为管理、分配遗产,承担遗嘱执行人角色。


注:其他问题详见《家事法律手册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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