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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公司法(修订草案)》公司登记系列之——公司部分股权被冻结的情形下登记机关是否可以办理增资、减资登记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721篇 原创
文 |  行政法与政府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 段飒
预计预览时间:10分钟
编者按:《公司法(修订草案)》新设公司登记一章,明确了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等内容;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王凯律师团队作为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部分下属分局的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的公司登记案件。基于此,团队全体成员紧扣《公司法(修订草案)》并结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登记中的法律问题展开了系统、深入的学习和研究。在此基础上,推出《公司法(修订草案)》公司登记系列文章,欢迎持续关注。系列文章在发表前,得到了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公司法专家凤建军老师的指正,在此特别表示感谢!//

笔者近期接到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多次咨询:如果公司个别股东名下的股权被冻结,公司因为增资扩股或者减资的原因需要办理注册资本等相关事项变更登记,此种情形下是否可以受理并予以核准登记。关于这个问题,由于最高法相关回复与原国家工商总局的答复观点不同,导致基层登记工作人员的理解不同,因此在办理此类业务时会往往出现困惑,甚至拒绝为登记申请人办理相关业务。本文将结合最高法及原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及答复,针对该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法〔2014〕251号)第12条规定:“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依据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权被冻结的情况下,涉及到该股东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变更登记或出质登记是受到限制的,但该规定并没有对公司的其他变更诸如增资、减资登记作出规定。


对此,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能否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答复意见》(工商法字〔2011〕188号)认为:“冻结某股东在公司的股权,并不构成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增资扩股等权利的限制。公司登记法律法规、民事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部分冻结股权的公司,其他股东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在法无禁止规定的前提下,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申请受理并核准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依据该意见,即便公司某一股东的股权被冻结,公司增资变更的申请是不应被禁止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能否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意见的复函》(法研〔2011〕121号)对此问题的观点与原国家工商总局的意见是一致的,即:“冻结某股东在公司的股权,指向的是股权代表的财产权益,并不构成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增资扩股等权利的限制。”可以看出,原国家工商总局和最高院针对此类问题的态度是一致的,即部分股东股权被冻结的情况下,并不影响公司和其他股东进行增资扩股。


但仍然有部分登记机关在针对此问题时保持谨慎态度,理由是最高法(2013)执他字第12号函对于此问题的观点与前述观点截然相反,即:“……在人民法院对股权予以冻结的情况下,公司登记机关不得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办理增资扩股变更登记。本案在按判决执行股权时,应向利害关系人释明,作为案外人的其他股东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可以提起异议之诉,要注意从程序上对案外人给予必要的救济。”该观点表面上看似乎是限制股权被冻结情况下公司和其他股东进行增资扩股变更登记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函是最高法针对个案的请示答复,而且该个案是针对公司80%股权本身的股权确认纠纷(一旦增资,会对股权比例产生影响,势必会对权利人基于股权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产生影响)。因此,该个案的请示答复仅对该个案本身有拘束力,并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法律效力。


上述相关规定,无论是持肯定的观点,还是持否定的观点,均仅仅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方面的规定。根据上述分析可以肯定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扩股变更登记是不因部分股东股权被冻结而受到限制的。那么,如果涉及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亦或涉及到公司减资登记的情形,应如何处理,是否应受到股权被冻结的限制。


实际上,无论何种执行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被损害,使执行目的得以顺利实现。那么,在判断是否允许公司进行相关增资、减资登记的时候,只要确保未影响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原则,就应该核准公司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在公司减资的情况下,被冻结股权的股东的出资额并没有发生变化,其股权比例反而会因为公司减资而予以增加,被冻结部分股权所对应的权利(比如股息价值、分红权、表决权等)是随之增加而非受损。因此,笔者认为,除非申请执行人能够证明公司减资登记会对其针对被冻结股权股东的债权实现造成损害,否则应同意公司的减资登记申请。


另外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讲,根据2022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仅仅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和认缴出资数额进行登记和备案,对其他股东的姓名和认缴出资数额无需登记或者备案。因此,登记机关仅仅能协助法院对发起人的认缴出资额进行冻结,除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股权即便要被冻结,也不应由登记机关来协助。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37条“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和38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的规定,法院仅可以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进行冻结。对被执行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仅可以采取扣押并强制转让、拍卖、变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能采取冻结措施。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不管是增资扩股,亦或是其公司因内部的定向股权回购而发生的减资登记,一旦发起人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发起人以外的股东,或者涉及到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进行增资扩股及因股权回购而发生的减资登记,均因冻结原因导致登记限制。


综上,笔者认为公司部分股东股权被冻结的情况下,除了涉及到被冻结部分股权的转让、出质登记和备案外,其他登记和备案均不应受到限制。但理论归理论,实践当中,因为此前缺乏比较明确的法律规定,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相关答复意见又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基层登记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一致的理解,长期以来给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和登记申请人均带来了困扰。


202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2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该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可以向股权所在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实施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对被冻结股权所占比例、股权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人民法院收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股权所在公司未向人民法院报告即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股权所在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通过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转让重大资产、对外提供担保等行为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严重贬损,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从该条规定的表述来看,最高法的观点应理解为不再限制部分股权被冻结的公司实施增资、减资等行为,仅仅是通过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来要求公司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向法院履行报告义务。法院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则可以另行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对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恶意损害其债权实现的行为提起一般侵权之诉。既然法律不禁止公司实施增资、减资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不能禁止公司根据其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变更申请,公司登记机关亦应根据公司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依法作出相应的变更登记决定或备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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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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