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碳中和研究 “双碳”半月谈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文 | 稼轩能源中心 蒋瑞雪 杨浩 张冰荷 赵奕奕
预计预览时间:14分钟


前言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经济社会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系统性变革。碳达峰、碳中和“3060”目标开启了低碳新时代,正在带动整个社会的巨大热情,并成为社会转型的巨大动力。稼轩能源中心广泛关注国家双碳政策、司法实务及行业动态,并建立碳中和研究专栏,定期发布《双碳半月谈》和能源领域专业文章。本期为2022年第3期(20220416—20220430)“双碳”半月谈。



一、重要讲话


1. 4月20日,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年会开幕式在海南博鳌举行。习近平主席以视频方式发表题为《同舟共济克时艰,命运与共创未来》的主旨演讲,多次提到了能源发展:“我们要开放创新,开创发展繁荣的未来。要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历史机遇,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在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现代能源等领域加强交流合作,使科技创新成果更好造福各国人民”。“我们将建设更紧密的绿色发展伙伴关系。加强绿色基建、绿色能源、绿色金融等领域合作,完善“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等多边合作平台,让绿色切实成为共建“一带一路”的底色”。


2. 4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指出,要“加强交通、能源、水利等网络型基础设施建设,把联网、补网、强链作为建设的重点,着力提升网络效益”。会议强调“发展分布式智能电网,建设一批新型绿色低碳能源基地,加快完善油气管网”。


二、案例点评


1. 石家庄乐照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北中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石家庄满友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2020)冀民终450号]


【争议焦点】

2016年11月18日,乐照公司与中友公司、满友公司签订《屋顶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乐照公司租用满友公司房屋屋顶用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站项目。合同签订后,乐照公司开展了工程项目工作。  


2017年4月7日满友公司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满友公司多次致函乐照公司解除《屋顶租赁合同》,但乐照公司迟迟未拆除。因此,满友公司和中友公司找第三方公司拆除了乐照公司的房顶光伏发电设备,并存放在中友公司库房。乐照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中友公司和满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争议焦点是中友公司和满友公司将租赁物上的案涉光伏发电设备拆除,其行为是否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律师点评】

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生命周期较长,项目中租赁房屋的征收会实质性影响光伏项目的继续,实践中需重点注意。


本案中,合同约定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将来可能出现的房屋被拆迁没有预测,且该事实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由此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可免除对方的违约责任。中友公司将被关停企业上的光伏发电设备予以拆除,其主观上无违约的故意,客观上也是基于执行政府的规定不得已而为之。该种情形下,因不属于当事人双方所能左右的行为致使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认定属于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租赁合同免责的情形。


对于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陕西省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承租人在征收中有独立签约并获得补偿的权利,但是没有否认承租人取得停产停业损失的权利。


为了避免承租人没有权利获得补偿,在开发项目时,可以预先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发生征收拆迁时,由屋顶业主接手光伏项目,并将其作为屋顶业主的资产纳入征收范围,由屋顶业主获得补偿款后再进行合理分配,具体比例双方可以自行约定。


另外,承租人可以与屋顶业主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征收拆迁时的具体处理方式,明确屋顶业主具有赔偿补偿的义务,双方可以列明计算公式,以最大程度覆盖承租人的投资成本。并且,承租人也可以要求屋顶业主先行授权其参与征收谈判,在未经承租人确认前,业主不得擅自与征收拆迁部门签署补偿协议,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济宁锦阳电力有限公司、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鲁民终2189号]


【争议焦点】

2016年11月7日,华电公司与锦阳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山东济宁市屋顶12.22MWp分布式光伏发电一期项目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华电公司为锦阳公司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保证锦阳公司付款,锦阳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华电公司出具《陈述与保证》,载明为保证锦阳公司给华电科工支付工程款,华电科工拟与锦阳公司正式签署股权质押、收费权质押、资产抵押协议,并办理相应登记手续。锦阳公司在该份保证中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后双方分别签署《电费收益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项目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手续。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华电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是华电公司主张的就案涉工程及浙商工业园5MWp工程的电费收益权享有质押权的主张是否应当支持;华电公司所主张的对案涉工程及浙商工业园5MWp工程享有动产抵押权是否应得到支持;华电公司是否享有对刘书磊就案涉工程(含浙商工业园项目股权)持有的100%股权享有质押权。


【律师点评】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签订的《电费收益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项目抵押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有效。另外当事人已分别办理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登记手续,抵押权、质押权成立。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均合法成立并有效。华电公司对案涉工程及浙商工业园5MWp工程的电费收益权享有质押权,对案涉工程及浙商工业园5MWp工程享有动产抵押权,对刘书磊就案涉工程及浙商工业园项目股权持有的100%股权享有质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出质。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电费收费权质押的设立以当事人签订电费收费权质押合同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为要件。


电费收费权质权的实现方式可区分两种情形:第一,当事人为电费收费权设立特定账户,发生法定或者约定的质权实现事由时,质权人有权请求就该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优先受偿;第二,特定账户内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未设立特定账户,质权人有权请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电费收费权,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实务研讨


关于“氢能、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中的解答


问题:《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中第五类“新能源”中“氢能、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这一款规定所说到的“风电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中“应用”指的是什么?风力发电企业是否符合这个鼓励类目录?如不符合,根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年第15号令)中的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中的“风力发电厂建设及运营”赣州地区是否可以比照上述西部地区省份执行。


答复: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组成。不属于以上三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不列入《目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鼓励类“氢能、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技术开发与应用”中的“应用”指氢能、风电与光伏发电互补系统应用于实际,并开展项目实践。单一风力发电不属于鼓励类目录范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40号)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江西省赣州市等地区,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来源:国家能源局,2021年7月28日


四、行业快讯


1. 日前,位于港务区的京东“亚洲一号”西安智能产业园获得由北京绿色交易所和华测认证(CTI)颁发的碳中和认证双证书,成为我国首个“零碳”物流园区。园区内所有屋顶都配备了容量为9MW的光伏发电设备,总计10万平方米的光伏屋顶占据了园区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以上,且已并网发电,为园区提供源源不断的绿色能源。


2. 近日,全国新能源消纳监测预警中心公布了3月各省级区域新能源并网消纳情况。数据显示2022年3月,全国风电、光伏的利用率分别为96.1%、97.2%;一季度,全国风电、光伏的利用率分别为96.8%、97.2%。部分省份弃风弃光较严重,其中西藏弃光率达24.2%;蒙西弃风率为10.8%。


3. 中国科学报消息,近日,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和国家可再生能源实验室的一个团队实现了热光伏(TPV)转化效率超过40%。TPV是一种半导体结构,可以将热源发出的光子转化为电能,就像太阳能电池将阳光转化为电能一样。


4. 4月18日,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发布关于拟作出36GW光伏材料产业链项目(一期光伏玻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主体为合浦东方希望光伏玻璃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为北海市合浦县白沙镇龙腾路龙港新区铁山东港产业园。


5. 中国建材报消息,继3月22日江苏省召开首批三场光伏压延玻璃听证会后,浙江、宁夏、山东、江西、贵州等地近日也相继举办相关项目听证会。近期,甘肃、福建、云南、湖北、安徽、广西、内蒙古等地还将陆续召开各区域光伏压延玻璃项目听证会。


6. 4月19日,工信部发布数据:我国新能源汽车已累计推广1033万辆,成为引领全球汽车产业电动化转型的一个重要力量;我国已累计建成各类充电桩49.2万台,同比增长3.6倍。


7. 4月22日,亚洲洁能资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Asia Clean Capital,缩写“ACC”)正式对外宣布公司已经与东鹏饮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鹏饮料”)签署装机容量为3.2兆瓦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能源管理协议。ACC将全资持有东鹏饮料南宁工厂光伏发电项目,并提供项目的系统设计、工程建设、以及长期运营维护为一体的一站式能源服务。


8. 4月2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吉林省西部国家级清洁能源基地发展规划(2021-2030)》指出,积极开展吉林西部能源基地有序化、规模化开发,到“十四五”末,基地新能源装机总量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其中:风电装机2200万千瓦以上,光伏装机800万千瓦以上,到“十五五”末,基地内新能源装机总量达到6000万千瓦,其中:风电装机4500万千瓦以上,光伏装机1500万千瓦以上。


9. 4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数据,目前全国已有3102个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了充换电基础设施,共建成充电桩约13374个,主要集中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东部地区,西部及东北地区覆盖率相对较低。已和能源局等部门起草了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


五、金融动态


1. 4月22日,中信银行正式推出个人碳普惠平台——“中信碳账户”。该账户通过用户授权自动采集个人在不同生活场景下的低碳行为数据,并通过科学计量方法累计个人碳减排量,为每个用户提供践行绿色低碳生活的有力证明。


2. 4月25日,兴中能源发布公告称,公司计划投资906.77万元自有资金在肇庆鼎和农牧有限公司(简称鼎和农牧)建设厂房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光伏发电系统所产生的电量优先向鼎和农牧供应销售,预计本年度该项目光伏发电售电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 4月25日,为践行国家普惠金融战略,推动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支持绿色金融业务发展,助力国家“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民生银行举行产品发布会,正式发布了“光伏贷”产品。该业务采用全线上模式,功能模块与民生银行小微金融App深度整合。广大用户可实现远程申请、校验、审核。同时,民生银行与核心光伏厂商紧密结合,实现系统互联与数据交换,实时获得用户分布式光伏设备的发电数据与运营维护情况,动态把握资产运行状况,实现全流程的风险管控。


4. 4月26日,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印发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在工商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屋顶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标准为0.4元/瓦,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在新建商业建筑和新建厂房建设的建筑光伏一体化发电系统,补助标准为0.8元/瓦,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5. 4月29日,晶澳太阳能发布《关于为户用光伏终端客户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提出:为促进户用光伏业务发展,公司拟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户用光伏业务。模式为:(1)公司下属子公司或指定的合作经销商销售户用光伏发电系统/组件给终端客户,金融机构向终端客户提供贷款,公司为终端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担保。(2)公司子公司或指定的合作经销商销售户用光伏发电系统/组件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将户用光伏发电系统/组件出租给终端客户,公司为各终端客户向金融机构申请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回购责任。上述两种模式下,2022年度为户用光伏终端客户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 22 亿元。


六、政策新规


1. 4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公路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公路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助力交通运输领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


2. 4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


3. 4月18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开展省级“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备案的通知》


4. 4月18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5. 4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今年新增煤炭产能3亿吨。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强储备设施建设”。


6. 4月26日,工信部印发《组织开展第四批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提出“将聚焦生态环境影响大、产品涉及面广、产业关联度高的行业,遴选一批绿色设计基础好、创新设计能力强、绿色产品制造水平高、品牌和市场影响力大的绿色设计示范企业”


7. 4月2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8. 4月29日,科技部发布55个重点专项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9. 4月15日,陕西省发改委发布《关于我省2022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有关情况的通报》。


10. 4月18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北京市氢燃料电池汽车车用加氢站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11. 4月27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甘肃省强科技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


12. 4月18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印发《氢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13. 4月24日,榆林市发改委组织召开零碳清洁能源合作座谈暨签约会。


14. 近日,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庆阳市进一步加强产业链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方案》,围绕石油煤炭天然气及其化工、数据信息、新能源及其装备制造、装备制造及新材料等进行招商引资。


- END -

编辑|稼轩文编社
历史文章:
碳中和研究 “双碳”半月谈

碳中和研究|新能源企业环境行政处罚实务应对

碳中和研究 “双碳”半月谈

碳中和研究|新能源企业环境合规之环境影响评价

碳中和研究|“双碳”背景下新能源项目的投资机遇与风险控制


修改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稼轩律师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