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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融资合规风险管理 | 权益性融资合规管理——股权出资注意事项
Original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805篇 原创
文 | 稼轩
金融与资本市场中心 黄耀
预计预览时间:8分钟
编者按:“国有企业投融资合规风险管理系列文章”第五篇之《权益性融资合规管理——股权出资注意事项》,下期预告《国有企业的债权融资合规管理》,请持续关注。
权益性融资是指通过吸引新的投资者、发行新股、追加投资等方式扩大企业所有者权益,其结果在于对原有股权结构产生影响,稀释了原有股东对公司的股权。权益性融资包括两层法律关系,一是股东之间的共同投资关系,二是股东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之间的财产委托经营关系。权益性融资种类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向股东配股融资、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融资等,权益性融资的标的包括货币、房地产、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本文将对股权出资及注意事项进行浅析,以期对相关主体有所帮助。
一
关于股权出资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关于股权出资问题,有如下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经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经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1、2、3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不符合第4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判决。
二
股权出资的尽职调查
一般而言,投资者可以出资的主要方式包括货币资金、非货币财产和股权。其中,股权出资相对其他出资方式涉及的程序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股权出资需要尽职调查,包括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和对投资者所持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合规经营、公司治理、公司成长潜力等方面的内容。投资者通过股权出资加入到融资方已有的共同投资关系和财产委托经营关系当中,融资方也相应加入投资者所持标的公司的共同投资关系和财产委托经营关系当中。尽职调查是双向的、相互的,投资者需要对融资方进行尽职调查,融资方需要对投资者所持标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投资者需要对融资方进行估值评价,融资方也需要对投资者的标的公司进行估值评价,投资方需要进行风险防控,融资方也需要进行风险防控,所以,投资者和融资方的角色和面对的问题基本相同。
三
股权出资的作价
股权出资应当依法进行价值评估,符合《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人民法院才能认定出资人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否则有被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提起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风险。《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股权转让事项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对投资者所持标的公司的价值评估属于出资财产作价的范畴,依据评估结果确定出资金额的多少。对融资方的价值评估目的在于确定出资价格,在于确定未来投资者在融资方股权结构中所占持股比例。即股权出资存在两方面的评估,但评估的角度和目的是不同的。
四
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基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人合属性,若一方股东使用其持有的股权向融资方公司出资,融资方将代替原股东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标的公司股权结构和人合属性将被打破。所以,其他股东对出资的股权应当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当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股权出资条件中第(三)项,出资人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手续,即对外使用股权出资时,要对公司其他股东履行告知义务,向其他股东送达优先购买的通知,同时其他股东放弃对出资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履行完毕上述法定手续。否则,会存在其他股东提起侵害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风险。
五
未缴出资股权的出资问题
未缴出资的股权是指股东已经认缴出资但尚未实缴出资的股权。造成此类情形的原因包括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股东违约没有按照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虽有股东身份但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等。《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融资方应关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股权出资一旦达成,未出资义务转移至融资方履行,融资方应谨慎受让。
- END -
编辑|稼轩文编社
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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