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专栏|第四期:合伙企业常见的涉税问题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推进,日常经济活动中,合伙企业因其特有的灵活性,成为越来越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本篇汇总整理了日常工作中,较为常见的合伙企业涉税问题咨询,以飨读者。
一、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二、如何确定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三、合伙企业的亏损应注意哪些问题?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企业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合伙企业本身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其亏损应该由将来自身的经营所得来弥补,不得将亏损分配给合伙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四、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五、合伙企业申报完合伙人的个人经营所得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合伙人的账户,是否还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按照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支付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六、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何具体要求?
(一)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三)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0%。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