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研究 “双碳”半月谈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经济社会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系统性变革。碳达峰、碳中和“3060”目标开启了低碳新时代,正在带动整个社会的巨大热情,并成为社会转型的巨大动力。稼轩能源中心广泛关注国家双碳政策、司法实务及行业动态,并建立碳中和研究专栏,定期发布《双碳半月谈》和能源领域专业文章。本期为2023年第12期,总第29期(8.11-8.31)“双碳”半月谈。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20日,深圳市发改委向翔峰公司送达了《关于确定管控单位2014年实际配额数量和实际碳排放量的通知》,依据其提交的经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和市统计部门核定数据,确定翔峰公司2014年度目标碳强度为2.362吨/万元,实际碳排放量为6614吨,配额短缺量为4928吨,市发改委据此在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调整翔峰公司2014年的实际配额数量,要求其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按照实际碳排放量在注册登记簿完成履约。2015年7月1日,深圳市发改委发现翔峰公司作为碳排放管控单位,存在未按时存在未按时足额履行2014年度碳排放履约义务的情况,遂向翔峰公司发出《关于责令深圳翔峰容器有限公司补交配额的通知》,要求翔峰公司在2015年7月10日前补交与其超额排放量相等的配额(4928吨)。
2015年7月21日,深圳市发改委依法对翔峰公司进行了调查。翔峰公司委托人李意在询问笔录中称,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文件,知道该单位2014年度实际碳排放配额数量和实际碳排放量,也知道应当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主管部门提交与其上一年度实际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及其可使用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之和来完成履约义务,但该单位未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履约义务。翔峰公司认为,其用电量方面比2013年有大幅下滑,工业产值受市场影响产值有下滑,不明白用电量少了为何还要提交这么多的配额,因此未按照前述通知的要求在2015年7月10日前补交与其超额碳排放量相等的配额。2015年9月7日,被告作出深发改罚〔2015〕1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存在未按时足额履行2014年度碳排放履约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翔峰公司处以从其2015年度配额中扣除2014年度未足额补交的配额,并处2014年超额排放量(4928吨)乘以履约当月(2015年6月)之前连续六个月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平均价格(42.86元/吨)三倍的罚款,计人民币633642.24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于2015年9月10日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原告。原告收到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分析】
本案系碳排放权排放争议引起的行政诉讼。碳排放权,是具有价值的资产,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减排困难的企业可以向减排容易的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后者替前者完成减排任务,同时也获得收益,这就是碳交易的基本原理。2011年,国家发改委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2013年6月18日,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全国率先启动,这也打响了全国碳交易的“第一枪”。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深圳市发改委确定的翔峰公司2014年度碳排放实际配额和实际碳排放量是否正确,以及对翔峰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翔峰公司上诉认为,其2014年度用电总量比2013年度用电总量减少了,理论上来说其碳排放总量相应也减少了,不应该承担比2013年度更多的碳排放费用。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不公平、不合理,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同时,认为核查机构没有核查资质,没有收到核查报告。深圳市中院认为,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在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根据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产业政策、行业特点、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额度。另,《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是依据深圳市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的授权,对碳排放实际配额计算公式作出规定,该规定与上位法并无冲突,应予执行。碳排放配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未按时足额履行碳排放清缴履约义务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应依法予以支持。深圳市发改委在作出处罚前,依法对翔峰公司进行调查询问、听取申辩、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认定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种类和理由及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翔峰公司提出听证申请后,深圳市发改委于8月19日进行了听证,翔峰公司参加听证人员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相关证据均无异议,对2014年度实际碳排放量、需要提交的配额数量和罚款额度的合理性有异议。2015年9月7日,深圳市发改委根据认定的事实,依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诉人作出从2015年度配额中扣除2014年度未足额补交的配额,并处以罚款633642.24元的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
二、ESG及绿色金融
1. 8月25日,中国中车发布公告,称其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车山东风电有限公司合资设立中车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
2. 8月21日,上海市发改委发布《上海市2023年度第一批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拨付计划(草案)公示》。公示指出共4个海上风电项目获得补贴,奖励金额累计106973072.7元。
3. 8月1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拟以兵团电力集团、兵团八师控股的天富能源、兵团七师国资公司相关股权资产出资,共同重组新设“中新建电力集团”。据了解,中新建电力集团注册资本100亿元。
4. 8月17日,常州市政府发布关于组建常州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根据通知,新能源集团为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出资主体为常州市人民政府,将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5. 谷歌近日发布2023年的环境报告,表示连续第六年,谷歌通过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与其全球年度电力消耗量相匹配,这一承诺在其不断扩张的业务中得以保持。
6. 近日,沃尔玛和百事可乐公司宣布新的战略合作,计划投资1.2亿美元,支持农民改善土壤健康和水质。该新倡议旨在到2030年提供约400万公吨温室气体减排和清除 ,据悉,沃尔玛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包括到2030年保护、管理或恢复至少5000万英亩土地和100万平方英里海洋。
1. 【煤种确定】 企业在采购燃料时仅将采购的煤种记为“块煤”“沫 煤”等,没有相关数据,无法根据挥发分等指标区分煤种。请问:(1)在企业仅能提供大致热值时,如何确定煤种?(2)在企业无法提供热值时,如何确定煤种?(3)是否可以在缺乏相关指标的情况下,统一使用烟煤的参数计算排放量?
答:出现情况(1)和情况(2)的企业应按照《中国煤炭分类》(GB 5751)的规定确认煤种;(3)不能,在缺乏相关指标的情况下,可参考针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相关参数取值规定进行取值。例如,根据《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调整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229号),煤炭单位热值含碳量可不分煤种取0.030 85 tC/GJ。燃煤低位发热量可依序按入炉煤、入厂煤或供应商煤质检测实测结果取值,无实测的可不分煤种取 26.7 GJ/t。
2.【含碳量】怎样确定不常见燃料品种的含碳量?
答:对不常见的燃料品种,建议企业完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尽可能开展元素碳含量实测,例如,对气体燃料可参考《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常量组分气相色谱分析法》(GB/T 10410)、《人工煤气组分与杂质含量测定方法》(GB/T 12208)或《天然气的组成分析气相色谱法》(GB/T 13610)测定气体组分,然后根据每种气体组分的体积浓度及该组分化学分子式中碳原子的数目计算含碳量。对暂不能实测元素碳含量的,如果现行有效的行业核算报告指南中有缺省值或计算方法可供参考,可以参照执行,例如,《其他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提供了兰炭作为原材料用途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电解铝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提供了炭阳极(电极糊)消耗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计算方法;对行业核算报告指南未提及的,建议在确保符合保守性原则(即不会低估履约年度的排放量或高估免费发放配额量)的前提下,根据具体燃料品种选择和论证某种合理的取值方法。
1. 今年以来,我国光伏产业发展势头强劲,各项指标均呈快速增长态势。最新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光伏发电累计装机规模约4.7亿千瓦,已超过水电成为我国装机规模第二大电源。而根据光伏行业规范公告企业信息和行业协会测算,上半年全国多晶硅、硅片、电池、组件产量再创新高,同比增长均超过65%。在产能过剩的大背景下,光伏产业链价格迅速走低,硅料价格从年初的17万元/吨跌至目前的6万元/吨。硅片、电池、组件价格也同样“跌跌不休”,组件价格更是从2元/W左右的高点跌至目前的1.3元/W左右。受益于光伏市场需求旺盛、上游硅料价格下行等因素,今年上半年,光伏产业链上市公司业绩普遍较好。
2. 近日,伴随着现场工作人员“合闸送电”的指令,新疆销售阿克苏公司交通路加油(气)站光伏项目正式接入电网。这标志着新疆销售首个自建自营光伏项目正式实现并网。该项目年发电量约2.77万千瓦时,实行全额上网。在建设“绿色低碳、安全环保、一站多能”的综合能源加油站的道路上,新疆销售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近年来,新疆销售积极贯彻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速能源结构转型。依托疆内加油(气)站网状布局优势,综合考虑加油(气)站的光照、用电、销量、建设等情况及所在区县的政策环境,全面推动“绿电交通”项目发展,先后建成了26座“光伏+储能”站点,实现了“自发自用、市电补充、多能互补、智能控制”的目标。
3. 日前,中信博斩获了乌兹别克斯坦1GW的光伏电站订单,这是继Sherabad500MW项目之后,中信博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又一重大突破。也是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中信博在乌兹别克斯坦取得的又一骄人战绩,更是中信博以科技赋能全球能源转型的又一重大突破。作为“一带一路”重要支点国家,乌兹别克斯坦与中国在贸易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互联互通、能源等领域不断取得重要合作成果。当前,中国已成为乌兹别克斯坦主要贸易投资伙伴,是乌第二大投资来源国,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不断深入推进,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能源领域的合作日益深化。
4.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促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完善设备回收体系。支持光伏设备制造企业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委托回收等模式,建立分布式光伏回收体系。鼓励风电、光伏设备制造企业主动提供回收服务。支持第三方专业回收企业开展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回收业务。支持发展退役新能源设备拆除、运输、回收、拆解、利用“一站式”服务模式。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发电企业、运营企业、回收企业、利用企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畅通回收利用渠道,加强上下游产业衔接协同。引导风电机组拆除后进行就地、就近、集中拆解。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规范有序回收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再生资源。
5. 近日,中欧班列(西安-塔什干)陕乌经贸合作隆基绿能光伏组件出口专列在西安国际港站准备发车。当日,中欧班列(西安-塔什干)陕乌经贸合作隆基绿能光伏组件出口专列首发仪式在西安国际港站举行,装载光伏组件的中欧班列“长安号”驶向乌兹别克斯坦,助力当地新能源项目建设。
6. 8月25日,记者从国家能源集团获悉,该集团龙源电力工程技术公司上线国内首个风电机组功率曲线图像识别AI模型,率先实现风电机组功率曲线特性分析筛查的自动化和智能化,填补了行业空白。该技术首次实现了图像识别技术在风机功率曲线筛查分析领域的应用,完成分析结果的自动化展示,有效提升了问题机组的定位速度与故障分析效率,为提高设备发电性能、推进场站智能化运维提供了有力支撑。
1. 2023年7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七方面提出20条具体举措,旨在明确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简称“绿证”)适用范围,规范绿证核发,健全绿证交易,扩大绿电消费,完善绿证应用,实现绿证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全覆盖,进一步发挥绿证在构建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低碳环境价值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引导全社会绿色消费等方面的作用。
2. 2023年8月8日,国家标准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印发《氢能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3版)》(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明确了近3年国内国际氢能标准化工作重点任务,系统构建了氢能制、储、输、用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涵盖基础与安全、氢制备、氢储存和输运、氢加注、氢能应用5个子体系。
3. 2023年8月9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稿)》(京电交市〔2023〕44号),对原有交易细则进行修订。修订稿中指出,绿色电力交易应坚持绿色优先、安全可靠、市场导向、试点先行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全面反映绿色电力的电能价值和环境价值,引导全社会形成主动消费绿色电力的共识与行动。
4. 2023年8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发布《关于促进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的指导意见》。到2025年,集中式风电场、光伏发电站退役设备处理责任机制基本建立,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相关标准规范进一步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关键技术取得突破。到2030年,风电、光伏设备全流程循环利用技术体系基本成熟,资源循环利用模式更加健全,资源循环利用能力与退役规模有效匹配,标准规范更加完善,风电、光伏产业资源循环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形成一批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产业集聚区。
5. 2023年8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重点方向,包括先进电网和储能示范项目。其中包含:先进高效“新能源+储能”、新型储能、抽水蓄能、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示范,长时间尺度高精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功率预测、虚拟电厂、新能源汽车车网互动、柔性直流输电示范应用。同时提到,2023年首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同步启动,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各地区报送数量不超过10个。
6. 2023年8月25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规范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运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保障电力市场平稳运行,推动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截至目前,全国已组建33家管委会。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是独立于电力交易机构的自治性议事协调机制,履行建立健全市场成员行为自律职责,与运营机构市场监测、监管机构专业监管共同构建电力市场运行“三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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