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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研究 “双碳”半月谈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文 | 稼轩能源中心 蒋瑞雪 杨浩 张冰荷赵奕奕 张柳青预计预览时间:15分钟



前言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经济社会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系统性变革。碳达峰、碳中和“3060”目标开启了低碳新时代,正在带动整个社会的巨大热情,并成为社会转型的巨大动力。稼轩能源中心广泛关注国家双碳政策、司法实务及行业动态,并建立碳中研究专栏,定期发布《双碳半月谈》和能源领域专业文章。本期为2023年第5期,总第22期(4.1-4.14“双碳”半月谈。


一、案例点评

郑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六横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2019)浙行终1599号】

【案情简介】

郑军系“浙普渔01651”船所有人,该船取得了(浙普)船捕(2015)HY-100084号渔业捕捞许可证,船籍港普陀,作业场所本县A类渔区。因国电舟山普陀6号海上风电场2区工程建设及运行,国电电力浙江舟山海上风电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风电公司)与六横管委会(乙方)于2016年11月4日签订了《国电舟山普陀6号海上风电场2区工程涉海海域渔业政策补偿费用协议书》,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包括涉海海域渔船、渔民损失和乙方工作经费在内共计1500万元,由乙方负责落实各项政策补偿。随后,六横镇人民政府对小型渔船生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16年12月8日召开由各渔船管理服务站站长、涉渔村(社)主要负责人等参加的会议,对补偿方案进行了研究,后确定了补偿办法及具体每船的补偿金额。原告郑军的补偿款确定为20.16万元,已汇入小岙渔业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由其具体发放,原告郑军未领取。原告郑军认为,因海上风电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其捕捞权受到侵害,遭受了128.92万元的损失,被告六横管委会应对此予以充分补偿。2019年4月17日,原告向被告提出履职申请,要求被告就因海上风电项目对渔业捕捞权造成的影响与原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履行行政补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各项补偿费用128.92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为风电项目建设中占海域(土地)所导致的行政补偿纠纷。风电、光伏项目建设需要占用一定的耕地、林地、海域资源,如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将会对原耕地、林地、海域资源在先的权利人行使权利造成限制,因而风电、光伏项目建设中往往涉及到占用补偿的问题。具体到本案而言,争议焦点为原告郑军的损失是否由被告六横管委会所造成,以及被告对此是否负有法定的行政补偿义务。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行政补偿有以下几方面的法律特征:一是必须以合法的行政行为为前提;二是以无义务的特定人所受的特别损害为要件;三是以损害的实际存在为基础,并且损失的发生必须与合法的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四是属于国家通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补偿。本案的核心在于渔业权受损是否应当补偿以及由谁来进行补偿。《渔业法》第25条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后,即具有了按证书记载内容和要求在特定场所从事渔业捕捞的权利,该项权利即为渔业捕捞权。从风电项目和渔业捕捞权利使用的方式来看,渔业捕捞权为自然状态的海洋生物资源予以获取和收益的权利,属于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一种,但不需要对海域范围进行排他性使用;而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出于安全性的考虑,势必会限制相关海域其他权利的行使,并压缩原有渔业捕捞权的行使范围。因此,本案虽同是对相关海域资源的使用,但由于行使方式不同,行政设定权利的内容、范围均存在不同。风电项目的海域使用权限制了原告的渔业捕捞权是否需要进行补偿?

我国《渔业法》未具体规定渔业捕捞权行政补偿,《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渔业捕捞权补偿发生的情形有两类:一是被征收、征用导致渔业捕捞权消灭;二是因征收、征用影响渔业捕捞权行使。虽然本案不属于征收、征用情形,但随着我国的行政补偿法律制度已日趋完善,补偿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在本案中,由舟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风电项目客观上排斥或限制了同一海域渔业权的行使,应当对渔业捕捞权人对因此遭受的损害有权获得补偿。对于原告而言,可以采取两种不同的途径获得渔业权补偿:1.民法途径,即基于用益物权的冲突,与风电公司协商,签订补偿协议;2.行政法途径,即行政机关海域使用权批准行为提起撤销或者确认违法之诉、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补偿之诉。


二、ESG及绿色金融


1. 当前河北省秦皇岛市正在积极推动总投资122亿元的山海关海上风电项目建设,该规划总装机容量100万千瓦。据查询,山海关海上风电一期500兆瓦平价示范项目于2023年1月核准,一期500MW拟设计安装单机8MW以上风机,项目估算总投资为62.3865亿元。

2. 4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与中电建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式签订满洲里市风光制氢一体化示范项目投资开发协议。该项目规划建设1.5GW新能源发电项目、制氢项目,总投资100亿元。

3. 在山东省乳山市持续的政策支持、充足的用地保障、完善的基础配套设施、得天独厚的港口优势、众建贤才的人力保障等五大优势下,预计到今年底,乳山市海上风电年产值将突破100亿元。预计到2025年底,乳山市将引进海上风电相关企业20家以上,年产值达到400亿元以上,税收达30亿元以上,成为乳山市经济发展新动能。

4. 日前,龙源电力贵州公司与建设银行贵阳河滨支行签订为期十五年的长期贷款合同,融资金额27700万元,年利率2.80%,该笔融资利率在最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实现了大幅下调,实现一年可节约财务费用415万元。

5. 近日,国家能源集团清洁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褚景春,注册资本1亿元,经营范围包含: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等。企查查股权穿透显示,该公司由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

6. 近日,龙源电力发布《2022年年度报告》,报告显示,2022年龙源电力全年取得营业收入398.63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51.12亿元,同比减少31.14%。截至2022年12月31日,集团控股装机容量为31107.84MW,其中风电控股装机容量26191.84MW,火电控股装机容量1875.00MW,其他可再生能源控股装机容量3041.00MW。

7. 3月29日,国家电投新能源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家电投新能源REIT”)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标志着我国首个能源类央企资产上市平台诞生。

8. 3月30日,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鄂尔多斯市能源局《关于库布齐沙漠基地鄂尔多斯新能源项目120万千瓦风电项目(二期暖水60万千瓦风电项目)核准的批复》。同意建设库布齐沙漠基地鄂尔多斯新能源项目120万千瓦风电项目(二期暖水60万千瓦风电项目)。项目工程总投资34.98亿元。

9. 能源供应商 Ørsted 宣布与谷歌签署了一份为期15年,供电量150兆瓦的购电协议,用于购买德克萨斯州海伦娜风电场生产的可再生能源。这笔交易标志着谷歌和Ørsted在美国达成第一份购电协议,也是继德国2021年海上风电协议之后全球范围内的第二份购电协议。

10. Apple 宣布其全球合作伙伴目前使用超过 13 吉瓦的可再生电力,比去年增加了近 30%。遍布 28 个国家/地区的 250 多家供应商承诺到 2030 年在所有 Apple 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可再生能源,这占Apple直接制造的 85% 以上,等于超过 20 吉瓦。其已经实现了其全球企业排放的碳中和,并继续使用创新工具来支持实现2030年目标,即所有产品都实现碳中和。3月27日,京能电力乌兰察布150万千瓦风光火储氢一体化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项目I标段、II标段、III标段EPC总承包工程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预中标I标段,投标报价:16.565亿元;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预中标II标段,投标报价:16.2亿元;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中标III标段,投标报价:16.79亿元。


三、实务研讨


1. 【合同能源管理;余热发电】一家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向第三方提供烟气,由第三方进行余热发电,企业再从第三方购买部分余热电量使用。请问对企业法人边界的排放量核算,净购入热力和净购入电力应该如何处理?另鉴于烟气流量及其焓值难以监测,若无法计算供出的热量,为保持碳排放总量的平衡,从第三方买入的余热电量是否也相应地不纳入计算?

答:这种情况下净购入热力和净购入电力的核算需要考虑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商业模式,且在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期内和期外,合同能源管理涉及设备的所有权不同。若余热发电装置的所有权属于当事企业,建议把余热电站算作企业自己运行的余热电站,包含在企业法人边界内;若余热发电装置的所有权确属于其他法人实体,那么,余热发电装置不在企业法人边界内,那么净购入热力需要包括外供给余热发电装置的烟气热量(即负的净购入热力),而净购入电力应该是电网购入电力加上从余热发电装置买入的余热电。若烟气输出的热量无法直接计算,可根据余热锅炉总产出热量及锅炉效率保守推算或按 0 处理,但从余热装置购入的电仍需要纳入计算。

2.【补充数据表】发电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已按所适用的行业核算报告指南编制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附录中的表单,为什么还要填报补充数据表?

答:要求其他行业企业填报补充数据表是为了收集企业配额管控范围内的碳排放数据及与配额分配相关的生产数据,从而为配额分配和清缴履约提供数据支撑。


四、项目资讯


1. 2022年,中国石油新能源业务发展全面提速,重点项目建设加快推进,生产用能清洁替代和对外清洁供能市场开拓成效明显。积极获取清洁电力并网指标,大力发展风力、光伏发电、地热供暖以及碳捕集、利用和封存(“CCUS”)业务,首个风光储一体化开发项目——大庆油田葡二联小型分布式电源集群应用示范一期工程并网发电,累计建成风光发电装机规模超过140万千瓦,累计地热供暖面积达到2,500 万平方米,新能源开发利用能力达到800万吨标煤/年。新能源业务将全面实施碳达峰行动方案,持续优化海上风电、CCS/CCUS、气电等发展规划,加快推进新能源基地建设,全力参与“沙戈荒”大基地和深远海风电大基地项目建设,加强绿电、地热、氢能等项目布局实施。

2. 中国海油积极推进油气业务与海上风电融合发展。中国海油在江苏首个海上风电项目已实现全容量并网,目前项目运转正常。2022年,中国海油收购中核汇海风电投资有限公司40%股权,有效拓展新能源领域的业务。公司重点推动海上风电项目建设,首座离岸距离100 公里以上、水深100米以上的“双百”漂浮式风电平台完成浮体总装。中国首个直接为油田生产设施、高渗透率直接供电的分散式风电项目-蓬莱分散式风电项目正式启动。中国海油首个大型海上风电示范项目-海南CZ7海上风电1.5GW示范项目获得核准。此外,中国海油还成功获取上海金山30万千瓦海上风电项目。

3. 据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CWEA)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海上风电累计装机容量达到3051万千瓦,总装机数量为5932台。根据国际市场一艘运维船最多对应服务20台风电机组测算,中国海上风电运维船市场最基本的需求总量为300艘。另据专业机构统计,目前我国共有170余艘运维船,除去备用与维修船只,平均每艘船必须服务40台机组,照此推算,我国海上风电运维船数量还需翻倍,才能满足当下市场需求。

4. 4月7日,在藏北羌塘草原的冰天雪地中,国家能源集团那曲市色尼区欧玛亭嘎100兆瓦风电项目宣布正式开工。该项目是西藏已核准装机规模最大的风电项目,也是全球4500米以上超高海拔地区装机规模最大的风电项目,对于推动高海拔风机研发应用和加快西藏新能源开发具有重要示范作用。项目投产后,预计每年可节约标煤约6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16万吨,对那曲市改善能源结构、提升供电保障能力、促进乡村振兴和经济社会发展都起到重要作用。

5. 近日,三峡能源云南弥勒西风电项目全容量并网发电。该项目是我国西南地区达产运行的装机规模最大的风电项目,其所使用的6.7兆瓦风机为目前国内山地风电单机容量之最。项目位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总装机容量550兆瓦,共布置有88台风机,其中5兆瓦机型20台、6兆瓦机型8台、6.7兆瓦机型60台。项目全容量并网后,预计年上网电量超14亿千瓦时,可满足近60万个三口之家一年的生活用电需求,每年可节约标准煤约45万吨,减排二氧化碳约118万吨,环保效益显著。此外,该项目投产后,对维护当地社会用电稳定性、保障企业用电可发挥重要作用。

6. 3月30日,明阳智能为日本入善町海上风电项目成功交付风电机组,并在天津港装船发运。这是明阳继为意大利首个海上风电项目提供产品后,再次向发达国家提供风机产品,同时也是日本海上风电项目首次采用中国风机厂商生产的风电机组。此举意味着国际市场对明阳海上风机产品的抗台风技术、高经济性及高可靠性等优势的充分认可。


五、政策新规


1. 3月23日,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贵州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指出,加大新能源汽车相关产品供给。有序发展轻量化材料、电机电控、充换电设备等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加快布局建设充换电站,构建便利高效的充换电网络体系。

2. 3月28日,国家能源局、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选址建设大型光伏基地;对于油田、气田以及难以复垦或修复的采煤沉陷区,推进其中的非耕地区域规划建设光伏基地。

3.3月28日,北京市发改委等四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要求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将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应用作为推动城市绿色发展的重要手段。文件要求,全面推进建筑光伏发电应用,大力推动基础设施光伏发电应用,积极推动农业农村光伏发电应用,加快推动产业园区光伏项目建设,全面提升光伏发电综合应用水平,资金支持引导高质量发展。对北京市行政区范围内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发电、并符合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创新投融资模式,鼓励项目单位充分应用各类金融工具对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社会化投资,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光伏项目投资建设。

4. 3月30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做好2023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陆上风电、光伏电站(装机容量6兆瓦及以上的全额上网光伏项目)将开始开展年度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申报。在海上风电方面,《通知》指出,将全力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督促金山一期、金山二期、奉贤二期、奉贤四期、东海大桥三期等海上风电开发企业尽快取齐各类支持性文件,确保项目按期核准、开工和投运。

5. 3月31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能源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以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加速发电清洁低碳转型。发展新能源和水能功率预测技术,统筹分析有关气象要素、电源状态、电网运行、用户需求、储能配置等变量因素。加强规模化新能源基地智能化技术改造,提高弱送端系统调节支撑能力,提升分布式新能源智能化水平,促进新能源发电的可靠并网及有序消纳,保障新能源资源充分开发。推动油气与新能源协同开发,提高源网荷储一体化智能调控水平,强化生产用能的新能源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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