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研究 “双碳”半月谈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经济社会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系统性变革。碳达峰、碳中和“3060”目标开启了低碳新时代,正在带动整个社会的巨大热情,并成为社会转型的巨大动力。稼轩能源中心广泛关注国家双碳政策、司法实务及行业动态,并建立碳中和研究专栏,定期发布《双碳半月谈》和能源领域专业文章。本期为2022年第17期(11.28-12.16)“双碳”半月谈。
王卒与重庆浩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渝0110民初9877号]
【争议焦点】
2021年,原告王卒购买了比亚迪牌新能源汽车一辆,意欲在其购买的小区附X-X号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经咨询,申请安装前需要向安装充电桩的部门提交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安装充电桩的同意书,遂向被告浩佳物业公司递交《充电桩安装申请》,浩佳物业公司收到申请书后,告知了被告锦绣春天业委会。锦绣春天业委会出具《表决结果及决议公示》,内容为:“根据《小区一号车库管理公约》的要求,就本车库是否可以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向本栋产权业主征求意见,应参会户数84户,其中同意的5户,不同意的57户,弃权22户,由于不同意的57户,占67.85%≥67%(三分之二),因此形成决议‘不同意本车库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被告浩佳物业公司根据业委会出具的前述《表决结果及决议公示》向原告送达了《关于1号车库能否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告知内容是浩佳物业公司尊重1号车库多数产权人的意见,并执行业委会转达的表决结果(即不同意原告在车库安装充电设备)。
原告王卒遂将浩佳物业公司、锦绣春天业委会诉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撤销浩佳物业公司与锦绣春天业主委员会对原告在自有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不同意的决定,并责令其同意和协助充电桩的安装。
【律师点评】
本案是新能源汽车安装充电桩纠纷的典型案件。家用充电桩为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和发展提供了便利,但由于新能源电动车起火、自燃现象频发,物业公司、其他业主对小区内安装新能源充电桩往往持排斥态度,本案为这一问题的处理提供了借鉴意见。
首先,业主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及决议公示》是否有对抗业主在自有产权车位安装充电桩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王卒欲安装充电桩并使用的车位属于其购买的产权车位,在不影响建筑物其他共有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王卒可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使安装充电桩线路需要经过公共区域,也属于正常需求和合理使用,因此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不能对抗业主的合法权利。
其次,安装充电桩有无必要和安全隐患。鉴于王卒购买的是新能源电动车,充电桩对其使用该车辆是必要的且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王卒作为案涉车位产权人,也有权在其产权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配套的充电桩。而其他业主认为安装充电桩具有安全隐患需要举证证明案涉车位存在安全、消防隐患,不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而非通过主观臆断和生活经验认为存在安全隐患;在物业公司、业委会不能举证说明小区车位不具备安装充电桩的要求时,应当视为举证不能,法院可推定小区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
最后,物业公司是否有义务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由于国网部门要求安装充电桩需要物业出具证明,物业公司是否有义务配合业主出具证明一直是相关问题的争议焦点。虽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往往并不会将配合业主出具相关证明作为物业服务的内容,但物业公司的宗旨是为了向业主提供高效、便捷的物业服务,对于业主的合理要求,物业公司应当在能力范围内予以配合。新能源汽车的使用、推广可以节约燃油能源,减少废气排放,保护环境,符合我国倡导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也符合《民法典》第九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且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委下发的【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件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由此可见,当业主安装的充电桩符合质量要求,且小区车位具备安装条件时,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有配合安装义务,对业主安装充电桩提供必要的便利。
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充电桩安装完毕后,业主亦应当尽到必要的维护义务,保证充电桩的质量和正常使用,对因未尽到维护义务而使充电桩产生质量问题的,使用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百问百答
1.【公务车】工业企业公务车汽油消耗等厂区外的移动源化石燃料燃烧是否纳入企业法人边界?如公务车的汽油消耗及运输原材料或产品的卡车的柴油消耗。
答:工业企业公务车以及原材料或产品运输产生的排放是否纳入企业法人边界,首先应看所适用的行业核算报告指南是否有相应规定,如无明确规定则建议根据运营控制权及能源的支付方式等因素来判断。原则上企业法人边界的排放量核算和报告范围应覆盖运营上受其控制的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2.【厂区内生活设施】厂区内生活设施所产生的排放是否纳入企业法人边界的排放量核算范围?
答: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应包括在企业法人边界内,否则不纳入核算范围。
来源:全国碳市场百问百答
新旧小区建设充电设施的标准
问题:新旧小区建设充电设施标准有哪些不同?
答复:1.各类新建建筑:居住类建筑按照配建停车位的100%建设或预留充电条件;办公类建筑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5%建设;商业类建筑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含P+R停车场)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20%建设;其他类公共建筑(如医院、学校、文体设施)按照不低于配建停车位的15%建设;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气)站(服务区),需配建地面停车位并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条件。各类新建建筑停车场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未按相关标准和规定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新建建筑项目,不予验收通过。
2.既有住宅小区:根据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逐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其中,具备固定停车位及电源条件的小区,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建设私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物业服务企业应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无固定停车位、有电源条件的小区,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合作经营,建设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有固定停车位、无电源条件的小区,结合小区抄表到户改造进度同步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无固定停车位、无电源条件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开展合作经营,在小区内投放移动充电基础设施。
3.既有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停车场的产权(经营)单位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责任,按照不低于20%停车位的配建比例,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来源: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4月14日
1. 辽宁省财政厅宣布,为解决电动汽车产销规模逐年增加与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等问题,2022年省财政筹措资金1.8亿元,支持电动汽车充电桩、换电站等设施建设,按照输出功率给予补贴,打通电动汽车应用推广“最后一公里”。
2. 中国充电联盟数据显示,今年1至11月,充电基础设施增量为233.2万台,其中公共充电桩增量同比上涨105.4%,随车配建私人充电桩增量持续上升,同比上升316.5%。截至2022年11月,全国充电基础设施累计数量为494.9万台,同比增加107.5%。英大证券分析师郑罡认为,目前新能源汽车零售渗透率超过31.8%,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1149万辆,参考历年车桩比值,预计到2025年充电桩保有量将达到1654万台,其中公共桩保有量将达到661.44万台,私人桩保有量将达到992万台。
3. 12月5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日前,南京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建委、市规资局、市房产局及国网南京供电公司联合发布《南京市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加快和规范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难题。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根据《办法》,新建居民区规划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并按不低于规划配建停车位数的20%配建充电设施,且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有序充电桩应具备控制充电设施输出功率功能,实现错峰充电,并与居民区主体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防火分区应按照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进行设置。
4.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通知显示,财政部对30省市2023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共189.93亿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167.8亿元,其中,2018-2020年清算80.51亿元、2020-2022年预拨87.29亿元。20省市安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22.139亿元,其中,2018年-2020年分别为4.825亿元、6.654亿元、10.66亿元。由于补贴资金最终要下发给整车生产企业,因此各地区能拿到的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也与当地新能源汽车生产规模相关。其中补贴金额最高的是上海,能拿到24.6亿元资金,补贴的车企是上汽集团旗下企业和特斯拉,其次广东、安徽、浙江、陕西、北京、重庆六省市安排的资金总额都超过10亿元。
5. 近日,包括道通科技、易事特、香山股份等在内的多家上市公司公布充电桩海外认证进展,积极开拓欧洲、美国等市场。其中,部分企业在海外已有订单落地或应用案例。根据国信证券、华创证券测算,欧美充电桩市场规模在2030年或超过千亿元。
1. 11月29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2022年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预分配方案的公示,奖励总金额达2亿元。2021-2023年充电设施补贴标准为:珠三角地区直流桩不超过200元/千瓦、交流桩不超过40元/千瓦,粤东西北地区直流桩不超过300元/千瓦、交流桩不超过60元/千瓦,各地市高速公路快充站内充电桩参照珠三角地区补贴标准执行,直流桩不超过200元/千瓦、交流桩不超过40元/千瓦。实际补贴标准根据资金需求总量进行折算。
2. 11月29日,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交投集团对外透露,将投资1.28亿元,启动实施新能源充电桩(二期)建设项目,即在“十四五”期间,全市7个旗县区和1个口岸建设74座快充站,1700个充电桩,以加快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
3. 截至2022年12月12日,英杰电器披露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显示,公司子公司蔚宇电气2016年成立后不久,就把充电桩行业作为该公司的主要发展方向,交流充电桩避开国内激烈的市场竞争,从国外市场入手,并在国内充电桩生产企业中率先取得了北美地区的“UL”认证,同时也取得了欧洲地区的“CE”认证,向这些地区销售交流充电桩提供了资质保障。因现有产能已经不能满足市场订单的增长速度,公司启动再融资项目,拟融资扩大蔚宇电气的生产规模,为公司后期的可持续发展在发展规模层面上继续提供动力。
1. 11月30日,安徽省芜湖市经信局发布关于征求《芜湖市支持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意见中提到,要加速产业创新成果转化。实施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对获批的省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承担单位省级补助资金20%的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支持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充电设施配建力度,简化充(换)电设施审批程序等。
2. 12月1日,绍兴市政府印发绍市汽推〔2022〕2号《绍兴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办法规定,新建建筑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配置充电停车位,其中快充停车位配置数量不小于充电停车位总数量的10%(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不小于50%),鼓励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3. 11月29日,浙江省能源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11月25日印发),通知提到,鼓励具备建设条件的公路服务区(站)、停车场、客运站场、物流园区开展光伏、储能与充换电设施一体化建设,支持电动汽车生产、公交客运、物流运输等企业在公路服务区(站)、停车场、客运站场、物流园区建设布局专用充换电站。
4. 12月2日,吉林省环境厅发布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84号委员提案的答复。指出,为实现能源领域碳达峰,将重点推动4方面工作:按照政府引领、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稳步推进的原则,全力推动充电桩、换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高速公路充换电网络,创造便利充电环境。
5. 11月30日,安徽省科技厅印发《安徽省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2022-2030年)》的通知。到2025年,在新型能源系统技术创新方面取得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大幅提升能源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到2030年,促进能源绿色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转型发挥优势开发新型储能、新型充电系统等技术。
6. 近日,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电动汽车充电桩强制检定实施方案》,方案明确,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分级保障、协调推进”的工作原则,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充电桩强制检定工作,保障充电桩量值准确。根据检定周期,对现已运营的充电桩实行抽样检定,争取三年内实现存量基本清零;对新安装的充电桩实行运营前强制检定,实现增量动态清零;加快充电桩在线监测平台研究,力争到2023年年底实现在线监测与抽样检定相结合的新型强制检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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