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研究 “双碳”半月谈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经济社会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系统性变革。碳达峰、碳中和“3060”目标开启了低碳新时代,正在带动整个社会的巨大热情,并成为社会转型的巨大动力。稼轩能源中心广泛关注国家双碳政策、司法实务及行业动态,并建立碳中和研究专栏,定期发布《双碳半月谈》和能源领域专业文章。本期为2022年第10期( 20220801—20220824)“双碳”半月谈。
稼轩能源中心成功举办“双碳目标与能源革命圆桌论坛”第 3 期交流会
8 月 24 日下午两点,稼轩能源中心在总所七层会议室成功举办 “双碳目标与能源革命圆桌论坛”第 3 期会议。本期会议的主题为能源企业合规管理系列之二,会议由蒋瑞雪律师主持,杨丽娜律师担任点评人,稼轩能源中心各青年律师,结合参编《能源化工企业环保合规法律实务指引》的研究课题及实务经验,分别就能源领域细分问题分享心得。
王华律师的交流主题为“危废物与危化品处置的重点事项”,对如何界定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管理和转移及企业如何申请排污许可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做了详细介绍。赵奕奕律师的交流主题为“排污许可监督管理的规范要点”,重点介绍了排污许可的分类监管,排污许可的申报、公示、监督等方面内容。刘杨律师的交流主题为“氢能和风电光伏项目的环保合规手续”,重点介绍了风电光伏项目规划、开发主体和开发权转让、建设备案、项目用地等各个节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就新能源项目用地中的特殊性规定进行解读。随后,张烺律师结合《安全生产法》就危化品生产、使用、储存、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与发言人展开讨论。杨丽娜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对上述发言一一点评。在讨论环节,与会人员就生态功能修复、排污许可、危废物清单、新能源项目建设等专业问题,进一步发表交流意见。
会议在热烈的气氛中顺利结束。
1. 江苏国富氢能技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国氢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2021)苏0582民初6017号]
【争议焦点】
2018年3月23日,江苏国富氢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芜湖国氢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签订《车载供氢系统定做合同》约定芜湖国氢能源向江苏国富采购3瓶组车载供氢系统设备10套。合同签订后,江苏国富将3套车载供氢系统设备发货至现场,并将设备款增值税发票开具给芜湖国氢能源。芜湖国氢能源向江苏国富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于2021年3月底付清货款。因芜湖国氢能源未按约履行义务,江苏国富起诉至法院要求芜湖国氢能源承担责任。
芜湖国氢能源辩称江苏国富与芜湖国氢能源签订的供氢系统合同是由芜湖国氢能源牵头,由东风特汽、国富氢能、江苏氢能等公司共同合作制造氢能源汽车。因生产的氢能源汽车是实验用车,受国家补贴时间的影响,到国家规定的2年试运行时间,才能申请国家补贴,江苏国富与芜湖国氢能源达成的还款协议未规定违约金,因此,芜湖国氢能源仅应承担合同款,不承担违约金。江苏国富明知国家补助没有到位就主张货款,责任在于江苏国富,对于江苏国富主张的违约金,芜湖国氢能源不予接受。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芜湖国氢能源是否应承担还款协议中未规定的违约金。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真实有效,被告芜湖国氢能源欠原告江苏国富的货款,有《车载供氢系统定做合同》、货物签收单、货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还款计划》等证据佐证,芜湖国氢能源理应及时支付该笔款项。虽然《还款计划》未约定违约金,但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因此,法院支持原告江苏国富的诉讼请求,判令芜湖国氢能源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实践中也多有因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导致交易双方产生纠纷的现象,对此建议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行业、交易特点及自身需要对具体事项予以明确,以免因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易引发纠纷。
2.洪善成、郭小勇等技术转让合同纠纷[(2021)粤0306民初4059号]
【争议焦点】
2016年4月26日,原告洪善成作为受让人(乙方)与深圳鼎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让与人(甲方,股东为郭小勇,后于2019年2月3日注销)签订《鼎帆科技合同书》,对氢能源项目的相关技术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深圳鼎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技术转让费及设备款共计115000元。后原告主张深圳鼎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相关款项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设备,且因深圳鼎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因未能给原告办理相关证件。
被告郭小勇辩称原告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且鼎帆公司已经将设备交付给原告,原告未投产的原因在于当地环保政策的变化,与鼎帆公司无任何关系。鼎帆公司虽已注销,但其曾派员工为原告安装调试过设备,此员工也出庭作证证实这一点。原告自2016年4月26日支付款项后至起诉之日,从未向被告主张过任何权利,也未询问过设备有关情况,有违常理。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鼎帆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2.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鼎帆公司员工为原告安装调试过设备,可以证实鼎帆公司当时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主张鼎帆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其对此应提供其他的证据予以反驳,但其未能提供,因此原告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涉案合同签订于2016年4月26日,原告于当日支付合同款项,合同有效期1年,截止至2017年4月26日。如果鼎帆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应从2017年4月26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于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申报的咨询
问题:《关于组织申报“十四五”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项目的通知》中体现的是市县级和园区级,是否可以申报单个工业企业源网荷储一体化?存量配电网是否可以申报?如可以申报是否占用当年保障性并网规模?例如某企业年用电量20亿度,新能源公司找块地建设新能源场站,将绿电通过市场化出售给企业,电网收取过网费。
答复:一是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报送“十四五”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后每年不低于2亿千瓦时新能源电量消纳能力且新能源电量消纳占比不低于整体电量50%的项目应列为发展重点,目前我省“成熟一批、推进一批”,优先在工业负荷大、新能源条件好的园区开展。结合源网荷储一体化的基本要求,为提升可再生能源电量消费比重,单个工业企业上可以优先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模式开展。二是一体化相关文件没有对存量和增量配电网做出要求,但是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应提出通过虚拟电厂等一体化聚合模式与大电网相联的方案,力求物理界面与调控关系清晰。三是一体化项目并网规模纳入“十四五”可再生能源规划目标统筹考虑。
来源:安徽省能源局,2022年6月1日
1. 2022年8月18日,国内首个源网荷储及氢能综合利用装备系统成功交付,该系统采用具备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膜电极、电堆和系统,集成了发电与供热技术的功能,在国内首次实现氢能的综合能源利用效率超过90%。首次实现高寒地区及源网荷储场景的批量应用。
2. 2022年8月20日,由中海石油气电集团牵头自主研发的我国首套橇装天然气制氢装置在佛燃能源明城综合能源站正式投用,该套装置满负荷条件下4.8标方天然气可制取约11标方氢气,制氢纯度达到99.999%,单位产品消耗、装置紧凑度等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填补了国内行业空白。
3. 2022年8月19日,兰州新区获批国家级新区十周年重大项目集中开工活动在兰州新区氢能产业园项目现场举行,由武汉众宇与中国能源联合打造的兰州新区氢能产业园项目正式开工。
4. 2022年8月18日,科技部、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2022—2030年)》。其中,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科技支撑行动、低碳与零碳工业流程再造技术突破行动、城乡建设与交通低碳零碳技术攻关行动、负碳及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减排技术能力提升行动、前沿颠覆性低碳技术创新行动、低碳零碳技术示范行动、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国际合作行动涉及氢能。
5.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绿色交通标准体系(2022年)》,共收录242项绿色交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包括加氢站技术规范(2021年版)在内。待修订标准中包含近零碳交通示范区建设、城市绿色货运配送评估、氢燃料电池公共汽车配置等重点标准需求。
6. 2022年8月17日,中国-芬兰能源合作示范项目——广州南沙“多位一体”微能源网示范工程——在广州建成投产。该项目由南方电网广东广州供电局与芬兰企业围绕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太阳能集热系统及基岩储能系统三大领域,深入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和示范工程建设合作,建设了“风、光、岩、燃、热、储、荷” 多位一体微能源网示范工程,为智慧园区可再生能源高效利用及综合能源优化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方案和商业应用模式。
7. 2022年7月14日,在氢能应用现代产业链建设推进会暨高质量发展论坛上,中国石化所属相关企业分别与河南机场集团、宝武清洁能源公司、一汽解放公司、上海重塑、中国氢能联盟、中国船级社、上海交通大学材料学院氢科学中心、国家电投武汉绿动氢能公司等8家单位签署氢能产业链建设合作协议,携手打造氢能应用现代产业链、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8. 2022年7月5日,北京市首批40辆氢燃料重卡落地大兴区,正式交车投入沥青混凝土供料运输。运营方北京市政路桥建材集团与生产商北汽福田公司现场签署了基于氢燃料重卡产品的战略合作协议。本次成功交付运营的智蓝氢燃料重卡,搭载385L×6大容量氢系统,其效率要比传统的内燃机高2-3倍,续航里程可达440km以上,可在-30℃下一键启动,并通过集成式热管理系统实现燃料电池余热利用,极大地拓展了氢燃料重卡在国内北方大部分地区的冬季应用场景。
1. 近日,德意志银行近日发布《中国可持续金融展望报告》,今年上半年中国绿色金融市场的整体规模突破20万亿元大关,其中绿色贷款占绿色资产的90%。此外,今年上半年,中国国内市场绿色债券发行规模达4000亿元。截至2022年6月底,累计绿色债券发行总规模达1.8万亿元,当前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存量规模已达到1.4万亿,全球排名第二,仅次于美国。
2.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节能减碳方向)2022年第二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明确预算内投资24亿元,支持各地重点领域和行业节能减碳改造、低碳零碳负碳、节能低碳技术创新示范、循环经济助力减碳等项目建设。
3. 8月2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网站发布《关于完善期现货联动市场体系 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从四方面明确16项主要任务。《通知》明确,高标准建设广州期货交易所。基于现货市场和优势产业,丰富区域特色商品期货品种,支持碳排放权、电力、商品指数、工业硅、多晶硅、锂等期货品种在广州期货交易所上市。强化广州期货交易所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联动合作,打造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平台。
4. 8月5日,交通银行发行了规模达200亿元的绿色金融债,这是本月内发行规模最大的一单绿色金融债。
5. 《证券日报》记者根据Wind数据统计发现,2021年全年商业银行发行绿色金融债券规模约为1275亿元。截至8月23日,2022年以来已有27家银行发行绿色金融债,规模共计2024.37亿元,而去年同期发行规模仅为793亿元,同比大幅增长。
六、政策新规
1. 8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2. 8月3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东、广西、海南省(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件对接入南方电网公司广东、广西、海南省(区)配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了并网指引。同时还从项目合规性、运营模式、接入电压、并网流程等多个方面对光伏电站的建设开发进行了规定。
3. 8月5日,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节约能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4. 国务院安委会印发通知,部署加强油气储存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油气储罐区专项隐患排查。安委会要求有关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自查自改,针对当前暴雨、雷电天气多发的实际,组织开展专项隐患排查,确保油气储罐区防雷、防静电措施和消防设施落实配备到位,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矿山、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状况进行集中会商研判。
5. 8月5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十四五”时期北京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发展规划》和《2022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奖补实施细则》。
6. 8月11日,上海市发改委印发《上海市能源电力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7. 8月11日,广东省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住建厅、应急管理厅、市监厅、能源局8部门印发《广东省加快建设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行动计划(2022-2025年)》,文件除了常见的建设目标、扶持措施等内容外,更对加氢站建设、氢气制备、燃料电池汽车市场化进行了积极的探讨。
8. 8月11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印发《北京市关于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9. 8月15日,《陕西省“十四五”氢能产业发展规划》《陕西省氢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 年)》《陕西省促进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发布,规划提出:立足陕西省氢资源分布,致力打造“一核引领,两轴联通,三心支撑”的氢能发展格局,统筹发展氢能运力运营平台、建设氢能示范城市群(以西安为代表的关中氢能消费中心,榆林、渭南为氢能供应中心)、推进氢原料示范应用、建设氢能示范园区等应用示范项目。
10.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重点产业链及产业链链长工作机制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形成特钢材料、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风电装备、氢能、铝镁精深加工6个千亿级产业链;光伏、现代医药、第三代半导体、合成生物4个五百亿级产业链。
11. 8月1日,青岛市税务局网站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税务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的实施意见》,提出四方面18项工作措施。
12. 8月2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谋划布局和建设加氢站,开展燃料电池汽车应用试点示范。重点支持油、氢、气、电一体化综合能源补给站建设,鼓励利用现有加油(气)站改扩建加氢站。
13. 8月3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深圳市碳普惠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为: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规范本市碳普惠管理。
14. 8月12日,张家口市行政审批局发布《关于风电项目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的公告》。《公告》称,自2022年9月1日起,将风电项目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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