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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劳动者不接受调岗而辞职,能申请经济补偿吗?

稼轩律师
2024-08-28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WELEGAL公司法务联盟 Author 苌静思

文|稼轩律师 苌静思

预计预览时间:6分钟

调岗问题因涉及是否约定、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及劳动条件或待遇是否变化等多项因素的影响,而相对较为复杂。多数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知晓,不能随意调岗降薪或因调岗不成而辞退劳动者,否则可能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那么,在用人单位未辞退员工,而员工因不接受调岗而自行辞职的情况下,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是否能够被支持呢?


基本案情(援引自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号)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案例:2012年10月10日,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在该公司任职工程材料管理岗位,在县区某项目工地工作。2022年9月,该项目结束,岗位被撤销,该公司向王某发送通知:“因某项目结束,你所在的岗位已不存在,通知你到该项目销售部工作,待遇不变,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销售部报到,逾期视为旷工,旷工超过5日,按自动离职处理。”王某回复:“该岗位不适合,要求重新调整。”该公司于2022年10月再次向王某送达书面通知:“无法调整,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到销售部报到,逾期视为旷工,旷工超过5日,按自动离职处理。”此后,王某再未回公司上班,并提起仲裁,又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公司辩称,王某已接收通知,但未按通知要求到销售部报到,视为旷工,应按自动离职处理,不存在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问题。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认为,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单位确实无法维持劳动者原来的岗位,单位不属于恶意调岗,但单位具有与劳动者协商的义务,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故单位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不属于劳动者自愿离职,而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离职,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本案中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这时劳动者以实际行动表示离职,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离职,不能再以旷工予以评价,故有权请求经济补偿金。


审理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向原被告双方释法析理、分析利弊,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


据此案例可以看出,其主要问题及观点包括:①在双方无约定以及单位无已宣贯的相关制度时,员工不同意调岗的情况下,虽待遇并未降低,也并不自然视为单位即可单方调岗;②调岗不成,在员工未继续上班的情况下不视为单位所谓的旷工;③因单位确实无法维持劳动者原来的岗位,不属于恶意调岗而辞退员工的,不应是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而是一般解除的经济补偿(调岗后工作地点变更较大,待遇降低等不具有合理性的,单位通知逾期不到岗视为旷工而自动解除或以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的,则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即双倍的经济补偿,此处不具体展开)。


虽然本案裁判的情形并非本文主题,即本案案情中并不存在员工因不接受调岗而辞职的情形,但援引本案是因为在法官裁判观点的内容中,可以明确看出其认为单位确实无法维持劳动者原来的岗位,不属于恶意调岗的,劳动者以不接受调岗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者自愿离职,而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离职,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


同类案件其他判例


● 支持经济补偿判例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2民终77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5民终133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终17159、17160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不支持经济补偿判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2民终585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小结


劳动合同属于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合同,由于不同的岗位对劳动者的意愿影响较大,所以需尊重劳动者的选择,法律不能强迫劳动者从事其不愿意从事的劳动。当然,另一方面,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若单位根据实际运营需求确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对原岗位调整的,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调岗不成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虽不构成违法解除但此时便涉及经济补偿事宜。


从目前已有的判例对比可知,对因调岗而辞职的经济补偿问题存在相反的裁判结果。笔者认为,虽存在相反判例,但对于不支持经济补偿法院阐述的理由即“系劳动者一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未就岗位调整达成一致之理由,非可主张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过于简单和表面。因为《劳动合同法》中虽规定劳动者主动解除且可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并无调岗事项,但因不接受调岗而辞职实质上并不属于劳动者自愿辞职而是被迫离职的情形,因此不应过于从字面表意来认定。另,虽经济补偿规定中没有明确的“未就岗位调整达成一致”条款,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调岗未成的情形实质上也属于该条款所规定内容,因此该规定可以作为主张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


调岗事项是否合法合规,存在多个因素和各个因素不同排列组合形成的影响以及不同结果。故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可根据相关裁判情形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或需求,综合考虑以选择较妥善的方式处理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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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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