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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 行政机关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面对涉及重大权益损失的行政处罚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文|行政法与政府法律业务委员会 李建鸿

预计预览时间:5分钟



指导案例6号

案例名称: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裁判要点


行政机关做出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或者未依法举行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



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20日,四川省金堂县图书馆与原告何伯琼之夫黄泽富联办多媒体电子阅览室。经双方协商,由黄泽富出资金和场地,每年向金堂县图书馆缴管理费2400元。


2004年4月2日,黄泽富以其子何熠的名义在金堂县赵镇桔园路一门面房挂牌开业。4月中旬,金堂县文体广电局市场科以整顿网吧为由要求其停办。经金堂县图书馆与黄泽富协商,于5月中旬退还黄泽富2400元管理费,摘除了“电子阅览室”的牌子。


2005年6月2日,金堂工商局会同金堂县文体广电局、金堂县公安局对原告金堂县赵镇桔园路门面房进行检查时发现,金堂实验中学初一学生叶某、杨某、郑某和数名成年人在上网游戏。原告未能出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金堂工商局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以成工商《扣留财物通知书》决定扣留原告的32台电脑主机。何伯琼对该扣押行为及扣押电脑主机数量有异议遂诉至法院,认为实际扣押了其33台电脑主机,并请求撤销该《扣留财物通知书》。2005年10月8日金堂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维持了上述《扣留财物通知书》,但同时确认金堂工商局扣押了何伯琼33台电脑主机。


2005年10月12日,金堂工商局以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在何伯琼商业楼扣留的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电脑主机32台”。



裁判结果


2006年5月25日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要求金堂工商局履行超期扣留原告黄泽富、何伯琼、何熠的电脑主机33台所应履行的法定职责。宣判后,金堂工商局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以同样的事实作出行政判决,撤销履行超期扣留法定职责,对其他判项予以维持。



律师解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应当包括与明文列举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类似的其他对相对人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根据现行《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之规定,本案发生时《行政处罚法》仅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院裁判时尚需对行政相对人拥有在重大财产被没收时要求听证的权利进行法律应有之义的推定,而现行《行政处罚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赋予上述类型的行政相对人以要求听证的权利,最高法关于该案的裁判理由中提到应当参考《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中如何对较大数额罚款进行认定的规定,虽然该暂行规定现已失效,但裁判参考相关规定的方法仍然适用,即在认定较大数额时不能随心所欲,而应当有所参照,否则将造成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不到位或过分浪费行政资源的问题。本案中,金堂工商局没收黄泽富等三人32台电脑主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属没收较大数额的财产,该行政行为对黄泽富等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案中,金堂工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只告知黄泽富等三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而没有告知听证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三)违反法定程序的;”之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风险提醒


《行政处罚法》在为行政相对人设定多项义务的同时,也为行政相对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多项权利,例如根据现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之规定,即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可以通过相应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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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橙子

专业审核|行政法与政府法律业务委员会

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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