稼轩破产重整专栏 | 破产案件中农民工工资债权认定
✎第1070篇 原创
文|稼轩律师 李健
现司法实践中针对农民工工资问题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农民工工资问题是涉及民生的群体案件,应参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当前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将农民工工资视同职工债权对待,农民工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种观点:因为民事诉讼法、执行、破产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在破产债权认定中不能优先受偿,应按照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判决认定结果不一,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1.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之规定,第三方在政府主持协调下垫付的农民工工资,可以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予以优先获得清偿。(参看案例:(2019)浙10民终1181号)。
2. 依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农民工工资作为劳动报酬,可以参照职工工资债权予以认定。(参看案例:(2020)豫03民终7211号)。
3. 劳务分包单位的农民工与建设单位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欠款性质系劳务报酬,不能认定为职工债权。(参看案例:(2022)鲁10民终573号)
4. 农民工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管理和人员隶属关系,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故不属于职工债权。(参看案例:(2020)浙01民终6023号)
从上述司法实践看,对于农民工工资有些法院适用职工债权保障农民工权益,但也有更多法院认为合同性质上并非劳动合同关系而系劳务合同关系,无法使用职工债权之规定。
笔者认为,党中央、国务院对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历来高度重视,并制定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了农民工工资性质为劳动报酬,同时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当前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的通知》等指导性文件,执行中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案款。而破产案件本质上亦是执行案件,破产案件参照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优先清偿并无不可。
农民工工资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单位均制定了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相关文件,同时在执行中也陆续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性文件,国家对于农民工工资保护越来越全面,破产程序中的农民工工资问题急需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同时在司法实务中也应当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更好地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编辑|橙子
专业审核|破产重整业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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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片素材来源摄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