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借拆违代拆迁的作法非常普遍。通常是由政府部门下发《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直接把房子拆掉。很多人对这个程序不甚了解,一直纠结在补偿不合理这个问题上。
南京溧水区的张先生就摊上了这么一件糟心事,房子被莫名奇妙认定为违建,并责令五日内自行拆除,且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规范(试行)》的规定,被列为失信行为人,将要受到相应的惩戒。这就是《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那么,针对这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张先生可以采取哪些应对措施呢?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和内容是否合法
我们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影响的行政决定时,应履行正当法律程序,依法向行政相对人送达相关行政决定书,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关决定的内容及权利救济的途径。
张先生要确保自己或者同住的家属确实签收了这份《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而不是由别人代为转告,或者其他形式的道听途说。
同时,《决定书》要载明救济的途径,例如在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也出现过由镇政府对《限期拆除决定书》进行张贴后拍照,并据此认为已履行了正确送达程序的案例。这一点在之后的强拆程序中至关重要。如果压根就没有收到过《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对此事并不知情的话,那么有关部门强拆房屋则就理所应当是违法的。
针对收到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自己可以做点啥
张先生可以就实际收到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先向作出单位致函,指出其不妥甚至违法之处。主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张先生所有的房屋不应属于违建,认定为违建实际上是以拆违代替拆迁,行政行为的目的缺乏正当性,且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
第二,在张先生的房屋不属于违建、且不构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规范(试行)》所规定的“失信行为”的情况下,将其房屋认定为违建,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针对前述《规范》,张先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在后续诉讼程序中提出合法性审查。
第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即便将房屋认定为违建,处罚后必须给予6个月起诉期限,诉讼结果确定之前不得进行强拆,也不得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在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后,张先生仍有6个月起诉期,诉讼期满之前仍不得进行强拆。遗漏以上任何程序进行强制拆除,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因此,张先生在确保自己已经实际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发函给作出部门,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以更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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