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报道|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中“引证内容”的审查要求
市工商局关于广告中“引证内容”的审查要求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中“引证内容”的审查要求
为增强广告的证明力和说服力,广告中常使用各种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和引用语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是否一律认定为引证内容并要求表明出处?广告主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取得的数据、统计资料等用于广告中是否要表明出处?广告审查中应当如何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此,上海市工商局作出如下广告审查提示:
1.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和调查结果等内容,不简单等同于《广告法》所称“引证内容”。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释义》第44页载明:“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和调查结果,通常是由第三方提供的,当然也不排除广告主通过试验、市场调查等方式自行取得。如果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等引证内容是由第三方提供的,则应当标明出处,即引证内容的来源。”
2.根据以上解释,如果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和调查结果是由广告主自行取得的(包括广告主委托第三方取得的),不受“应当表明出处”的形式要件约束。对此,广告主应当具备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试验、调查的相关证明材料。
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应当依据证明材料核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包括是否伪造、篡改数据构成虚假广告,是否存在片面使用数据、隐瞒与生活常态迥异的试验条件等构成误导广告等情形,对内容违法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等广告服务。
3.“文摘”是指选取有关文章的部分片段;“引用语”是指转引他人的语言或文字材料。广告中使用“文摘”“引用语”等内容的,通常视作广告的引证内容,应当遵守《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广告审查时,对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内容,除按照上述标准审查是否为广告中的“引证内容”之外,还应当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全面审查广告内容的实质合法性,视情要求标明有关说明事项,不得使用不真实、不准确、断章取义的广告内容,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22日
浙江省作为沿江地区经济相对发达的省份之一,众多跨国公司及本土大型企业在此设立工厂,因此,浙江省也成为全国范围内打击违法广告的重灾区,仅一年的时间,浙江省共查处各类违法广告案件2084起,罚没款3225.86万元。近期,浙江省工商公布了广告法十大典型违法案例。LCOUNCIL通过与平台上会员沟通发现,企业法务对于官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何认定广告违法,在企业合规过程中应如何规避风险等方面存在疑惑,且对浙江地方政府的广告监管趋势、重点整治领域、打击力度等十分关注。
鉴于此,LCOUNCIL特别邀请浙江地区工商执法一线官员从新《广告法》执法实务出发,结合浙江省工商局发布的全省工商(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十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进行分享。同时结合企业广告宣传过程中的合规风险进行讲解,帮助法务同行更好的应对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微总结| 权威官员解析浙江省工商局公布的广告法十大典型违法案例及企业风险提示
动态报道| 上海市主要媒体广告监测违法率为0.22%,为历年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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