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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报道| 浙江省温州市2016年度典型违法广告案例出炉
2015年9月1日颁布的新《广告法》实施一周年以来,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违法广告案件约2.4万件,罚没款约4亿元。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介绍,今年前三季度,虚假广告在广告案例中的占比创近年来同期新高,达45.8%,在前三季度的虚假广告案例中,涉及农资、生活美容、美体、休闲服务、服装、服饰及医疗器械的虚假广告较为严重。
浙江省作为沿江地区经济相对发达的省份之一,众多跨国公司及本土大型企业在此设立工厂。因此,浙江省也成为全国范围内打击违法广告的重灾区,仅一年的时间,浙江省共查处各类违法广告案件2084起,罚没款3225.86万元。
LCOUNCIL通过与平台上会员沟通发现,企业法务对于官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何认定广告违法,在企业合规过程中应如何规避风险等方面存在疑惑,且对浙江地方政府的广告监管趋势、重点整治领域、打击力度等十分关注。
LCOUNCIL关注到,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为进一步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对违法广告的监督作用,发布了2016年度温州市典型违法广告案例。LCOUNCIL整理案例内容以供法务同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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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官员解析浙江省工商局公布的广告法十大典型违法案例及企业风险提示
➤ 案例:杭州煋火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布印刷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上城分公司的经营场所发放印刷品广告,该广告内容含有“全杭州最强中考科学名师团执教”等绝对化用语,同时含有“中考承诺班”、“承诺考上前三/前八(杭二、学军杭高)”等内容,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保证性承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且其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及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处罚。
在本案中,罚款数额的确认标准为:由于使用了绝对化用语,按法律规定应处20万元以上的罚款;且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不愿意提供相关证据资料证明广告费用,造成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依照法律规定应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最终执法机关作出了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处罚。
第一,广告中禁止出现的“绝对化用语”是指:《广告法》第九条规定:禁止出现“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还有一些我国工商总局在过去几年累计出台的一些行政解释中提到广告用语,例如“顶级”、“极品”、“第一品牌”等。
第二,禁止使用绝对化用语指向的是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如果绝对化用语指向不是经营者推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一般不按绝对化处理。
例如商家在对外宣传时,宣传企业的工作理念是:追求极致,这一般不会按照绝对化用语进行处理。但是如果商家宣传的是:我们追求的是极致产品,这就明显是针对其所推销的商品,这就会被认为禁止使用。
第三,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是应当具有损害同行竞争者利益的可能性的。
但还要区分以下三种情况是属于合法使用。
第一种是在属于同一品牌或者同一企业内部对企业本身产品的描述,由于它的限定范围非常明确,而且一般广告主都能够拿出客观真实的证据,因而会被认为是合法使用。
例如一个房产开发商开发了一栋房屋,有不同大小的户型,可以介绍最大户型、最小户型。同理,最小的尺码、本企业最新的产品等这些不属于绝对化用语。
第二种是表达企业的经营理念或者追求目标。例如客户至上、诚信至上、追求完美等等。
第三种是众所周知的没有歧义的常识性内容,或者固定用语中的一部分,例如杭州最高峰、超级联赛等。
当然,绝对化用语不是含有一个“最”字就一定是绝对化用语,在司法实践中,还会结合广告个案的语义、语境和事实依据进行综合的判定。例如:首个、独家、唯一等用语,如果有事实依据且能表示清楚限定的范围,不引人误解则允许使用。
微总结| 权威官员解析浙江省工商局公布的广告法十大典型违法案例及企业风险提示
LCOUNCIL本期动态集锦
温州2016年度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 温州市中梁华成置业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金中梁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案
2012年12月3日,温州市中梁华成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金中梁置业有限公司在中梁国宾一号(南滨锦园)开盘时,通过楼书、户型广告、沙盘(模型)、LED3D视频宣传“中梁国宾一号之太太的洋房即60席天境泳池洋房”(即跃层洋房,配备2.8米宽,8.5米长的标准游泳池)、“户户配备私家泳池,享受仅属家人的畅游水域空间”、“没有泳池的洋房,是不道德的!”等内容,但房屋设计规划图上并没有显示泳池。
在2015年4月该房产交付时,泳池跃层洋房也没有配备如广告上所宣传的“标准游泳池”,广告宣传与事实不符。据举报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调查,查明温州市中梁华成置业有限公司共印刷户型广告6000份,印刷费用为23100元,沙盘(模型)的费用为39502元,LED3D视频的费用为18000元,上述三项广告费用合计80602元;温州市金中梁置业有限公司印刷楼书广告500份,印刷费用共计53000元。
当事人通过楼书、户型广告、沙盘(模型)、LED3D视频发布房地产广告,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第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温州市金中梁置业有限公司处以责令停止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59000元;对温州市中梁华成置业有限公司处以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42000元。
➤ 温州壹元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6年8月2日在微信公众号“深夜食堂”(微信号:zjwsyst)上为“温州永远艾丽莎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超声刀”医疗美容广告,宣传“超生刀”整容疗效,含有“重塑青春肌肤40分钟逆龄10岁、可彻底解决衰老下垂的问题、一次医疗即可达到年轻10岁的效果”等宣传用语,当事人没有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广告费用3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没收广告费用3000元,并处罚款9000元。
➤ 温州市吧吧香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5年11月份在天猫网站上发布“酱味鸭掌”的食品广告。其商品详情页面中标注产品“含有丰富的胶原蛋白、低糖低脂肪、可为绝佳的减肥食品、饱满的皮肉散发出香烈浓郁的诱惑,令人垂延欲滴……”等广告用语,而其酱味鸭掌产品的营业成分表中标注的脂肪含量为11.3克每100克。
《食品营养声称和营业成分功能声称准则》中规定的低脂肪标准为每100克小于或等于3克,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其产品为减肥食品的相关依据;网页制作费用1500元。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夸大产品的性能等,欺骗、误导了相关消费者,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网络广告,罚款5000元。
➤ 温州雅林农业有限公司发布互联网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委托他人于2016年3月1日在企业官方网站和“中国新闻网”等多个网站上发布了标题为“百万娇蕊贺新春温州雅林2016郁金香文化节重磅登场”的广告,使用了“还展出神秘的黑色,稀有的双色,和珍奇的羽毛郁金香,除了以上让人眼花缭乱的各色郁金香之外,还有因国母×××命名而誉满天下的‘国泰’”以及“国内最大的郁金香文化节将于猴年春节在龙湾雅林开幕”等广告用语。
另外当事人还委托他人于2015年2月19日在某企业微信端上发布过“国内最大郁金香花展已经开园啦!——郁金落袖沾余馥雅林温州百花开”的广告,内容包含有“国内最大规模的郁金香花展在雅林等着您”、“唯一:全国唯一大年初一开花的郁金香花展”、“最大:300余亩全覆盖,400万株郁金香花海”、“最多:名贵品种‘国泰’将在温州雅林带领香奈儿、人见人爱、金检阅等100余种郁金香,齐迎新春”等广告用语。
事实上,当事人均没有在温州雅林2015和2016郁金香文化节上展出过“国泰”郁金香;网络广告费用计3137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处罚款100000元。
➤ 张某发布虚假印刷品广告案
当事人2016年4月委托台州温岭一广告店印刷了有“找兼职 招代理”、“没有资金门槛,0风险,无需囤货,无需找货源”、“吴小姐:生于1995年,原为工厂普工,看好互联网+有享云商的前景,通过几个月的努力,现已脱离上班一族”等11个兼职成功案例宣传内容的广告宣传单;5月初开始在温州市瓯海瞿溪分发该款广告宣传单,至2016年5月19日查获止,已发放广告宣传单8000张,库存32000张,计广告费用3200元。
经查证,当事人发放的广告中宣称的11例宣传案例的受益人均属虚构,无法提供有效的真实性证明;且当事人的主要目的在于招募兼职人员来推销其经营的食品店里从某网站上购入的商品。
当事人虚构广告宣传案例的受益人等,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发布含有“0风险”等内容的广告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处罚款12000元。
➤ 温州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布虚假电子显示屏广告案
当事人在2015年11月26日,为突显公司商界关系,以利今后业务招揽,在没有事实依据情况下,自行编撰了含有“热烈庆祝温州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业大吉,本公司属温州十大装修设计公司康居装饰公司分公司,是上海福精特装饰材料,上海邦腾电工,香港兴联装饰公司,上海派为工贸,广东复米尔照明,上海欧宝门业温州地区总代理...”等内容的广告语,在其公司门口的LED电子显示屏上播放,广告费用3351.6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处罚款11000元。
➤ 李某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案
2016年3月1日,当事人注册登记一家保健器材店,并聘请工作人员开始对滁州某医疗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GK-5C型高电位治疗仪进行宣传,在店内利用宣传页、展板、讲座等形式宣传该治疗仪具有预防现代病、消除亚健康、缓解心脑血管疾病和癌症等有独特疗效,及净化血液、活化细胞、调节植物神经、提高人体免疫力、促进新陈代谢的作用,同时宣称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有改善作用;而GK-5C型高电位治疗仪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上载明的适用范围为: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关节疾病和软组织损伤引起的慢性疼痛;广告宣传费用共计23753.33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75000元。
➤ 乐清日报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迷信内容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根据乐清新湖置业有限公司的策划于2016年6月16日在乐清日报第7版楼事版面上发布了《新湖·乐清别墅 大宅之境 天地人和》一文,配有一幅新湖乐清别墅实景图,并附有若干文字。该篇文章没有标明“广告”,第7版版面上也没有标明“广告”;同一版面的《前5月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7%》、《小高层如何选房》、《二手房区》以及柳市·中楠御府样板房开放活动举行的资讯,均为关于房地产的资讯信息。
《新湖·乐清别墅 大宅之境 天地人和》文章载有:“新湖·乐清别墅,在内部布局上也极尽风水之道。五行属木,木为贵人,乐清别墅全冠移植名贵树种,助力不凡的风水格调。
水主富贵,水动贵平静,来势急者为凶,缓者为吉,新湖·乐清别墅特别打造三大中央水景广场,超3000m2的仿生态湖畔水系贯穿园区。水泽万物,草木繁盛,建筑华美,吉气相随,新湖·乐清别墅,不负豪宅讲究之道。”、“新湖·乐清别墅,恰是难得的乾坤之地”,“合乎天心正运”,“这里是难得的‘蜂腰鹤膝’格局”,“使吉气容易引入大宅”。
经查,当事人发布上述信息没有收取费用,免费提供给长期战略合作单位乐清新湖置业有限公司的;事后,当事人的电子数字版的乐清日报,已将相关“风水”迷信内容撤下,避免不当内容继续扩散,并在《中国乐清网》首页发布的相关致歉声明,发布时间连续一周,向消费者致歉,以消除影响,还对本案广告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杜绝类似事件再发。
当事人刊登的《新湖·乐清别墅大宅之境 天地人和》一文,系向社会公众介绍乐清新湖置业有限公司的具体楼盘,让社会公众了解新湖·乐清别墅的品质,具有明显“营销”特征,与新闻报道相区别。
而且乐清新湖置业有限公司与当事人是长期战略合作关系,此文也由乐清新湖置业有限公司策划发布,属于商品经营者通过一定媒介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的商业广告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当事人刊发的《新湖·乐清别墅大宅之境 天地人和》一文及其他楼市资讯信息,没有标明“广告”,以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发布含有“风水”迷信内容广告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处罚款50000元。
➤ 瑞安市美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贬低他人商品的互联网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5年6月在其公司的淘宝天猫旗舰店中一款名为“JRBL商务旅行箱铝框拉杆箱行李箱万向轮男女登机箱硬箱20/24/29寸”的商品详情中发布了包含“…JRBL与同类产品对比:材料PK JRBL:材料采用ABS+德国拜耳PC材质搭配,外形对比时尚外形设计线条,时尚商务的配色 其他品牌:用回收的ABS,混合各种塑料之城的箱子,死板的平面设计易刮花。
密码锁PK JRBL:TSA双排海关锁 快速通关 使自己的出行多了一个安全保障,做工精细 其他品牌:普通拉杆箱的密码锁因检查而被强行破坏箱包,且做工粗糙,防盗功能弱 拉杆PK:JRBL:加厚航空镀合金材质,采用稳固梯形设计,拉伸自由 其他品牌:普通拉杆薄小易折,稍微碰撞一下就会影响使用。
滚轮PK JRBL:360度静音万向轮,耐磨耐摔,汽车专用橡胶材料制作而成 其他品牌:普通拉杆箱的轮子为单向轮,用废弃塑料再生而成,不耐磨不耐摔…”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的广告,至案发止,该款商品的销售额计11288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 并处罚款30000元。
➤ 温州财道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虚假互联网理财广告案
2016年1月份至2016年10月21日间,当事人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含有“政府背景”、“政府准公共服务平台发起”、“在当地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的支持下,由民间借贷中心为主发起,同时牵手当地多家优质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会等机构共同推动筹建的一家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提供本息100%担保”、“年化收益8%-12%”、“年化收益15%”、“低门槛让您体验最‘亲民’的投资理财”、“您最放心的诚信投资理财平台”、“财道金服,您最好的投资理财伙伴”、“给你最舒适的理财体验”、“时下最值得期待的投资理财平台”等内容的广告。
在公司大厅入口处设立的易拉宝(广告立牌)上有“本息100%保障”的字样,公司的广告宣传单上有“金融办监管唯一平台;优势保障:政府背景”的字样;上述广告的费用支出计61654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提供广告费用的支出凭证,积极配合执法机关查处。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项和第三项、及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0000元。
➤ 苍南县佳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信息表示不清楚不明白的互联网广告案
2015年8月5日,当事人在其天猫上经营的佳豪户外专营店内的一款“法莱”武藏鱼线宣传配图中,自行制作发布了含有“史上最低价”措词的广告语,以提升消费者的关注度;2015年10月15日被查获,并及时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
➤ 余某发布使用医疗用语、与药品相混淆用语的消毒用品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8日委托制作了“扈氏鼻炎膏”的宣传单,放在其开设的消毒用品店内发放,该宣传单含有“扈氏鼻炎膏、百年立正堂、文成分公司地址、…、扈氏疗法特点及功效、…、三、修复受损的鼻粘膜,将受损的鼻粘膜修复到正常人的状态,发挥正常过滤、调温、湿润的重要作用…”、“扈氏鼻炎药膏使用注意事项目,…,2、使用3-5天,出现打喷嚏的现象,这是清肺毒、理肺气的过程,属良好反应,…,4、孕妇禁用,严重高血压、心脏病患者禁用,…”等内容;经查,“扈氏鼻炎膏”是一种消毒剂,至查获时止,已经发放宣传单789张,宣传单制作费用1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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