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OUNCIL推荐丨企业如何选择仲裁机构以保证自身权益最优化——结合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费率、区域等选择考量因素
Q:在仲裁条款约定的过程中,仲裁机构不存在的情况,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约定的时候,仲裁机构存在,争议发生的时候仲裁机构已经不存在了;第二种情况是在约定的时候仲裁机构的名称出错了。那么,这两类情况对于仲裁条款的效力的影响有何不同呢?
A:若是第一种情况,也就是约定时仲裁机构存在,等到争议发生时,仲裁机构不在了,那么此仲裁条款显然是无效的,因为双方之间原来形成的合意已经不能实现。当然,这种情况目前在实践中还未遇到。之所以无效,是强调仲裁当事人之间高度的合意。若两个当事人在纠纷出现时,仍存在商业合意、商业信用,那么双方或许可以就最符合原来订立合同时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个新的合意。若达成新的合意,就形成了新的仲裁协议,根据新的仲裁协议,双方仍能够进行仲裁。需要强调的是,此时仲裁的依据并非原仲裁条款,而是新的仲裁条款。第二种情况,仲裁机构的指向不明确,指向不明确的仲裁条款无效。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一种情况并非指向不明确,而是将仲裁机构的名称书写错误,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书写中漏掉了“贸易”两个字。实践中遇到合同中文版本中,仲裁机构名称出现缺漏,但英文版本中仲裁机构名称完整。在此种情况下,虽在撰写上存在瑕疵,但其指向仍是明确的,不因为仲裁机构名称存在瑕疵而导致此仲裁条款无效,依据此条款仍然能够发起仲裁。当然,此时机构的态度也很重要,若机构认为其很难接受,那也会不予接受仲裁申请。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律师认为仲裁条款是有效的,但仲裁机构若不予接受,则仲裁条款的效力显然也是存在问题的。
各仲裁机构之间异同分析——仲裁规则
Source:《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2018》。
第一,关于仲裁地的确定。仲裁地直接决定仲裁裁决的国籍,所以仲裁地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三家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大致约定了“当事人对仲裁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当事人没有约定,则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则为仲裁地。”对于上国仲和港仲这两个机构而言不会有任何问题,因为这两个机构没有分支机构。上国仲在上海,港仲在香港,所以只要当事人不做特别约定,就这两个机构而言,仲裁地就在上海或香港。
但是贸仲则有所不同,贸仲有总会,总会在北京,其在各地还设有分会,如上海、深圳、香港、天津、浙江、湖北,等等,分会所在地都可能成为仲裁地。从理论上来看,此种情况下,仲裁地在哪个城市对案件的影响并不大,因为各个分会都是在中国,仲裁国籍归属都是中国。以此立场出发,仲裁地规则的差异并不直接影响实际案件的指向。
第二,关于送达。在大部分已有的仲裁案件中,主要以书面形式、邮寄形式、传真、电报等形式进行送达。目前最常见的方式是用特快专递进行送达。
港仲规则中确定了以电子邮件送达的形式。在实践中常出现港仲的案件只选择采用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因为案件涉及的主体较多,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成员,有些事项需要当事人与仲裁庭彼此进行确认。因此,采取电子邮件的送达形式从某种意义上极大程度地节约了成本、加快了效率。
第三,关于合并仲裁。从三个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可以看到,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案件可以进行合并。而在贸仲和港仲的规定中,认可了多份合同下提起单个仲裁的可行性。
第四,SHIAC和CIETAC的关于期限的规定基本一致,港仲的仲裁程序则不太一样。在香港仲裁的规则中,程序令的安排非常重要,导致大部分程序的推进需要当事人之间事先达成一致约定,再遵从各方约定的程序令推进程序。由此可见,港仲与其他两个仲裁机构的主要差异体现在当事人的合意上。
第五,关于代理人的规定,在香港,代理人数量多已经成为香港仲裁的特点之一。出现此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代理人越多,可能产生的法律成本就越大。在内地的仲裁案件中,代理人一般不会超过3名。但是,在港仲的案件中,3名代理人是标准配置。若涉及内地法律,可能会由内地律师与香港律师共同代理案件,即可能存在两方以上的事务律师以及至少两名的律师。代理人的数量很容易突破5名,从另一个角度看,内地仲裁案件的费用往往要比港仲的仲裁案件费用更低。
第六,关于简易程序。三个仲裁机构设置的标准存在差异。上国仲是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案件,贸仲是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案件,港仲的金额是变动的,不超过由港仲设定并于仲裁通知提交之日公布于其网站上的金额,截至今日为2500万港币。
第七,关于仲裁语言。若双方未对语言做特别约定,港仲和上海国仲会有比较大的差异,上国仲多为中文;而港仲可以选择用英文或中文,但实践中港仲的案子多采用英文进行。
各仲裁机构之间异同分析——平均仲裁费用与时长
*上述数据根据SHIAC&CIETAC官网得出,具体交付金额以仲裁委立案书面复函为准。SHIAC&CIETAC均于申请仲裁时每案另收立案费人民币10,000元。
多数情况下,港仲的费用比内地仲裁机构的费用更高。除了港仲外,在涉外业务中会经常出现的仲裁机构还有ICC等。
1. HKIAC平均仲裁费用与时长
10.1 仲裁庭的收费和开支应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
(a) 按附录2的小时费率;或
(b) 按附录3以争议金额为基础的收费表。
当事人应商定仲裁庭收费和开支的方式,并于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HKIAC。若当事人未能商定,仲裁庭的收费和开支应按附录2确定。
34.1 仲裁庭应在一个或多个指令或裁决中决定仲裁费用。“仲裁费用”仅包括:
(a) 依第10条确定的仲裁庭的收费;
(b) 仲裁庭的合理的差旅和其他费用;
(c) 仲裁庭要求的专家意见和其他协助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任何仲裁庭秘书的收费和开支;
(d) 如在仲裁中有所请求,法律代理和其他协助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任何证人和专家的收费和开支;和
(e) 应按附录1向HKIAC缴付的受理费和管理费,以及应向HKIAC 缴付的任何开支。
以下数据反映了HKIAC在2013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间根据2013年版《HKIAC 机构仲裁规则》进行管理的、并作出最终裁决的案件。总体报告结果请见下表。
各仲裁机构之间异同分析——审限
从时限上来看,实践中超过规定期限的情况也时常存在。若作为独任仲裁员,从职业操守而言,会尽量在3个月内完成仲裁裁决。若是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的责任当然最大,但是其他两名仲裁员也应同仲裁机构的秘书处一起督促仲裁员,在保证仲裁质量的情况下遵守时限规定。
黄宁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黄律师自1997年起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开始其法律服务生涯,迄今二十一年的职业经历中,包括在律师事务所经历,以及在顶级外资金融机构(2007-2008年在美国国际集团AIG,2008-2011年在友邦保险AIA)的高管任职经历。20余年间,黄律师在跨境投融资、公司并购、金融服务创新、商务争议解决等领域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并形成自己的执业特色。黄律师的服务包括跨境投资的结构搭建、境内外并购管理;金融服务,特别是金融创新服务,及金融监管合规性服务。他同时也是公司商务纠纷争议解决专家。黄律师对新兴的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律问题有很深入研究,牵头协调国浩一带一路相关法律服务。
社会兼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南昌仲裁委员会、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全国律协国际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律协国际投资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 特聘教授
完整内容及案例解析详见LCOUNCIL每月速递2019年3月刊第62期《企业如何选择仲裁机构以保证自身权益最优化——结合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费率、区域等选择考量因素》
LCOUNCIL福利专区
您是否也正在关注“996”呢?
LCOUNCIL诚邀您参与劳动法系列之“996”工作制调研
您的每一个小建议
都是LCOUNCIL成长之路的大宝藏!
请识别如下二维码,将您关注的告诉我们吧!
福利彩蛋
填写问卷调查即可
每月速递2019年3月刊报告五选一哦~
最新活动
精彩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