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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 图片碰瓷式维权的规制研究

马宁 LCOUNCIL 2022-09-24


作者:马宁

东方头条法务总监、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兼职教授


摘  要

一些法院或媒体在归纳图片侵权案件数量高居不下时,习惯将侵权行为简单归结为使用者法律意识淡薄。然而,从众多司法案例来看,侵权使用人多数情况下无从注意到图片归属何人,除非图片的权属来源足够清晰可以被明确感知。而要求侵权使用人应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图片的观点,未充分考虑到图片难溯源给使用者带来的困扰,同时也会不合理地增加社会创作成本。
居高不下的图片侵权案件数量并不能代表着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成功,反而衬托出碰瓷式维权的得意面孔。我们不反对图片的版权保护,但需要找到图片版权保护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平衡点,在保障权利人合理利益的同时,平衡作品传播的社会效应,从而使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各得其所,合理利用科学文化成果,最终实现文化繁荣的著作权法目的。另外,对于图片商业维权的判赔尺度各地法院应该趋于一致,不应因价格高地而被商业维权者钻了空子。我们期待司法判赔充分考虑图片本身的市场价值,减少拍脑袋式的法定赔偿的适用,以免成为勒索式商业维权的助推器,给正常的营商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图片一直是网站资讯、商业宣传中吸引用户的重要元素。全民自媒体时代,网络创作的低门槛随之带来了越来越多的图片侵权问题,相关案件呈爆发式增长。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2019年4月26日发布的《2018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2018年,图片作品案件数量激增,比2017年增长2倍,案件数量占比高达44%。案件起诉主体集中程度较高,个人诉讼占比仅为10%,主要是“商业化”维权。”      

几乎与此同时,“视觉中国黑洞版权门”事件爆出了不为大众所了解的版权交易市场中灰色产业的一部分,以视觉中国为代表的主要通过诉讼获取营业利润的图片机构被冠以“碰瓷式维权”之名。然而,媒体热度之后,视觉中国们依然我行我素,“诉讼/投诉-和解-签约”的商业模式依然如旧。


本文从分析图片的传播特性出发,针对实践中常见的商业图片维权和相关侵权行为,指出司法保护有待商榷之处,提出“合理保护,兼顾平衡”的主张,以期为塑造有序、良性、健康的版权保护环境激发更多建设性的讨论。

一、图片的匿名特征和高频使用,是图片侵权量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当前,微博、微信等场景下使用的图片主要是摄影作品,像旅游、人物、自然、美食、科技、体育、财经类图片等。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很低,只要独立拍摄,且角度、取景、光线等要素存在一定取舍,便可成为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如在“北京百度糯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上海徐汇区法院认为:“涉案图片虽取景于简单菜品或场景,但却是拍摄者通过对决定图片拍摄结果的诸多因素如拍摄对象、角度、曝光、构图等作出积极选择,而最终制作完成的智力成果,已经达到了摄影作品应当具备的智力创造性的最低要求。”因此,不难想象,依托签约供稿者和签约供应商的视觉中国们拥有千万甚至过亿的海量图片库。      
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网络环境中,较为常见的署名方式为图片角标或图片水印、时间戳等。然而,现行司法实践中,图片署名情况异常混乱,甚至曝出图片机构把未签约的他人图片据为己有而去维权的新闻。因此,图片水印并不能作为认定构成署名的直接证据,还应要求权利人提供相关辅助证据。所以,判断图片权属并不是一目了然的事情。  
另外,图片不存在统一的公开查询途径,使用者难以找到图片的著作权人,要求其事先获得图片使用的授权是勉为其难。
可见,图片的匿名特征决定了图片难溯源,而在自媒体时代图片已经如同水和天然气,是内容创作不可或缺的素材,故而图片使用者频频“触雷”也就不难理解了。


二、图片使用者的侵权动机

一些法院或媒体在归纳图片侵权案件数量高居不下时,习惯将侵权行为简单归结为使用者法律意识淡薄。然而,从上述分析及众多司法案例来看,侵权使用人多数情况下无从注意到图片归属何人,除非图片的权属来源足够清晰可以被明确感知。而要求侵权使用人应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图片的观点,未充分考虑到图片难溯源给使用者带来的困扰,同时也会不合理地增加社会创作成本。
客观公正地审视图片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动机,是司法裁判者面对众多网络图片侵权案件时应该持有的立场,对于把握裁判尺度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三、图片侵权的赔偿额评判

按照适用的先后位阶,图片侵权赔偿通常按照以下三种方式:(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2)侵权人的违法所得;(3)法定赔偿。在图片侵权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等同于图片的许可使用费,若难以查明许可使用费的,再考虑其余两种计算方式。这是因为,图片不同于影视、音乐和文字作品,往往不具备独自传播的功能和价值,而是作为配套元素使用在文字作品、企业宣发物料或其他场景中,使得阅读或浏览不至于太枯燥。也就是说,对图片的侵权使用形式多数情况下并未影响到图片的原有市场价值,相反却帮助权利人增加了图片的使用频率,节省了营销推广成本。因此,根据具体的侵权行为和侵权主体匹配对应的图片许可使用费,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商业机会,也不至于推高社会主体获得文化成果的成本,有助于在图片传播和维持图片的创作激励之间达成平衡。  
若原告为图片代理机构的,图片许可使用费往往可以从官网或官方客服那里获悉。如果没有官方途径可供查明的,可以参考同行业的图片价格区间。例如,视觉中国官网针对创意图片的新客户推广套餐500元/5张图片,涵盖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一次性商业配图使用;壹图网的图片授权价格更优惠,只有几十块一张。      


遗憾的是,实践中法定赔偿是图片侵权案件中广泛运用的赔偿计算方式,而且单张图片金额动辄一两千元,是图片市场授权价格的十几倍乃至几十倍,严重背离了图片的市场价值。精于算计的维权者们自然乐此不彼的将诉讼作为攫取超额利润的工具,这才是图片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高额法定赔偿表面上是强力保护了图片权利人的利益,迎合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方针,实则对遏制侵权作用甚微,反而对社会公众的使用产生了寒蝉效应,推高了图片的社会使用成本。  
笔者认为,图片侵权案件不是程式化作业,侵权判定也不是简单的是与非,赔偿额更不是简单的高与低。理性的判赔原则应该是实现赔偿数额认定的精细化、科学化,坚持损害赔偿与图片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匹配的理念,把图片判赔拉回图片本身的市场价值轨道,而不是在赔偿额上将图片推上知识产权保护的神坛。

四、结语

居高不下的图片侵权案件数量并不能代表着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成功,反而衬托出碰瓷式维权的得意面孔。我们不反对图片的版权保护,但需要找到图片版权保护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平衡点,在保障权利人合理利益的同时,平衡作品传播的社会效应,从而使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各得其所,合理利用科学文化成果,最终实现文化繁荣的著作权法目的。另外,对于图片商业维权的判赔尺度各地法院应该趋于一致,不应因价格高地而被商业维权者钻了空子。我们期待司法判赔充分考虑图片本身的市场价值,减少拍脑袋式的法定赔偿的适用,以免成为勒索式商业维权的助推器,给正常的营商环境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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