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光天化日公交车上猥亵妇女无人管?真实情况是...

苏州普法 2020-09-04

近日,一段“公交车猥亵女性”的视频在网络上疯传,并迅速发酵。


视频中,一名女子从公交车后部冲向后车门试图逃离,期间一名男子强行将其抱回公交车后排。女子大声哭叫,但周围乘客与司机始终未阻止男子。



(点击观看视频)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width=500&height=375&auto=0&vid=h1429crhnma


某网友在朋友圈自称在公交强奸现场拍摄了视频,并称视频拍摄地点在中山。




视频经网友转发随即引起热议。


辟谣!


此时上传该视频的网友却开始害怕,原来这是他的一场谎言:“本人不在现场……在群里保存的视频······”



因网友的谣言,中山公安、中山公交无辜躺了一夜枪。众人的愤怒由此而生,“话能乱说吗?!”


一个不知真假的视频,一个瞎写的地址,一个编造的地区,就会让一个城市蒙羞,网络谣言之威力可见一斑。


9月26日警方回应,@平安中山:谣言!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应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然法律责任可是逃不了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有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谣言一时让真相扑朔迷离,但好在警情通报及时发布。原来,事发实际地点在广西北流,涉事男子也被拘留五日。



通报中称:


罗某荣(男、北流市人、20岁)与苏某某(女、北流市人、20岁)已共同生活多年,并于2016年育有一女。9月25日15时许,两人在北流市汽车总站协商感情问题。协商过程中,罗某荣将苏某某强行带上北流往玉林的公交车。当晚,苏某某自行返回北流家中。26日上午,罗某荣到松花派出所接受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北流市公安局决定对罗某荣处以行政拘留5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当事人双方是“事实婚姻”?


在这起事件当中,还有一个细节引起了很多人的注意:


早前有媒体援引广西北流警方称,当事双方有事实婚姻,也有小孩(男女双方生孩子的时候年龄还不到领证年龄)。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那什么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法律上确实有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划重点,从法律上讲,我国不是一刀切的不承认事实婚姻,但本次新闻里的当事人绝对不是事实婚姻


从法条上看,符合条件未补办登记都属于同居关系,不符合条件登记不了就更属于同居关系了,事实婚姻就更扯不上了。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事实婚姻在我国的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农村是大量存在的,有网络数据显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


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呢?形成事实婚姻主要因素是男女双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一些长辈思想观念陈旧认为早结婚就意味着先立业、先赚钱,所以他们以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摆了酒席,但一直不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事实上,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夫妇才是合法的夫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公开施暴岂能容忍


再来看警方的说法为什么引发了质疑,除了弄出了一个错误的概念,更重要的是,挑战了老百姓朴素的价值观。


无论是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处于相对弱势一方的权益均应得到保障。双方在生活过程中产生矛盾,可寻求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妇女联合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所等机构的帮助,进行协商调停处理。


法条链接

如果男方行为达到暴力程度,女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寻求帮助,甚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这意味着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庭暴力,受法律约束。



别当冷漠的看客


再者,公交车上的司机和乘客的“冷眼旁观”行为也引发了讨论,更被有些人称为“现实版《盲山》”。


女大学生白春梅被人贩子卖给40多岁的乡野村夫,几次逃跑都会以“他老婆犯神经病”为由,再次抓回。白春梅大喊救命,“我是被骗来的”,仍无济于事;



此次事件和电影的情节并不完全相同,但由此引发的“看客心理”的讨论仍值得我们深思。


公交车上的司机和乘客,即使没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是否可以上前进行劝阻?是否能在事件发生时拨打110报警?而不是做冷漠的旁观者和拍视频的看客?


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希望大家都能发扬“路遇危困伸援手,拒绝冷漠正能传”的优良传统。


你对于此事有何看法?

在下方留言吧~


-往期精彩-

浙江瑞安小学生被杀,网友竟为凶手叫好?真相刺痛谁的神经?


吴秀波被曝出轨,真假难辨?但这些法律技能你可以get一下…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敬请关注“中国普法”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

觉得好就“点赞”吧!

↓↓↓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