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来了!单位少交社保会被国家“拉黑”!哪些人可以不交社保呢?
官宣!官宣!
明年起社保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不缴或少缴社保的企业将成为严查对象!
可万一用人单位还是心存侥幸
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该怎么办?
别担心!人社部放大招了!
社保“黑名单”来了!
10月16日,人社部发布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中列举了6种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情形。
被列“黑名单”后将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黑名单”是指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严重失信记录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工作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各类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社会保险信用记录,负责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公示、列入和移出信息上报等管理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四)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五)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相关失信信息及时交由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名单公示和数据上报等操作。
《意见》中提到,社保“黑名单”信息将被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建立失信行为限期整改制度。因发生(一)、(四)和(五)项规定情形被纳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经办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督促失信主体在3个月内整改。
整改到位后,失信主体可提请经办机构确认,经办机构应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整改不到位的,经办机构应启动警示性约谈程序。
经办机构应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失信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警示性约谈。约谈记录(包括拒绝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等情形)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社保“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纳入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① 相关失信主体首次被列入社保“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
② 相关失信主体未改正失信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以上6种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③ 已移出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再次发生6种规定情形的,列入社保“黑名单”期限为2年。
目前社保“黑名单”办法
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
当然如果企业符合这6种情况
就可以不考虑给员工购买社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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