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死2伤!西安面包车与搅拌罐车相撞,被大坑给“坑”了?
导 语
据最新消息,事故造成9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人重伤。目前,搅拌罐车司机已被公安部门控制。
11月13日20时41分,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渭路新农村附近,一辆载有12人的陕A西安牌照五菱面包车与一辆搅拌罐车迎面相撞。
事故疑因面包车在行驶过程中遇到大坑,紧急避让时与搅拌罐车相撞。
(点击观看视频)
据现场视频和图片显示,面包车已经严重变形,前挡风玻璃全部破碎,地面上散落大量汽车零部件。
据附近的村民说,这条路上经常有类似于水泥搅拌车这样的大车行驶,使得路面坑洼不平。并且也没有任何照明措施,这使得夜间行车危险性很高。
具体事故原因与伤亡情况待进一步确认。目前,伤员救治、现场勘查、事故原因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行车道路是否存在问题?
对于此次事故,除了面包车超载的问题,更有人将矛头指向了事发路段坑洼、无照明的问题。
该条道路既然经常有类似于水泥搅拌车这样的大车行驶,造成路面坑洼,为何没有设置提示呢?夜晚行车,道路上没有照明设施,造成视线不良,是否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呢?
男孩撞限高杆身亡事件、蓝海高速事故……联系近阶段时间发生的悲剧,除了当事人本身的问题之外,很多人也关注到事故与道路设计之间的因果关系。
▲江西新余市渝水区经开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男孩乘坐轿车时不顾危险地将身体探出了天窗。随后,身体伸出车外的孩子直接与限高栏杆发生碰撞,发生意外当场死亡。
有部分网友质疑限高杆的设定不符合规定,才间接导致惨案的发生。
▲11月3日19时21分,兰海高速兰州南收费站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15人死亡、44人受伤。据了解,事故发生时因连续下坡、刹车失灵导致车辆失控。
在追究司机责任之外,部分网友也指出:连续17公里的长下坡,紧接着一个排长队的收费站,这样的道路设计有没有问题?
那么如果因道路设计或者设施缺陷
导致道路交通事故
赔偿问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又该如何赔偿呢?
▲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应当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交通事故频发路段,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提出建议;政府应及时处理。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9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当出现本次事故中所说的大坑时,是否需要设置标识?警示标志的设置又有哪些规定呢?
当出现:1.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
2.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损毁、灭失
▲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相关部门。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0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法律责任的承担
▲《交通安全法》规定: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承担责任
当出现以下情况:(一)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二)应当设置交通标志而未设置,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未按照法规和相关标准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21日 法释〔2012〕19号)第9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看·法
西安面包车与搅拌罐车相撞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做事故责任的定论是不合适的,完全将责任归咎于一点也必然是不理智的。让司机的责任归司机,道路的问题归道路,深入系统地反思,才不会放过任何一个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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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素材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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