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基因编辑婴儿在今天不可原谅?其中的法律风险超乎现象!
“这些修改将可能进入婴儿的所有细胞——包括生殖细胞。也就是说,这一次基因编辑的结果不光是影响这些孩子,还会传递给他们的儿子女儿,他们的孙子孙女,他们所有的子孙后代!”
科幻片看多了
常常吓得一身冷汗
克隆人、特殊基因人、兽人……
究竟能否和普通人类和谐共处?
所以当“基因编辑女婴出生”
的消息横空出世之时
引起了不少人的恐慌
“潘多拉的魔盒”就此被打开了吗?
11月26日,南方科技大学生物系副教授贺建奎在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召开前一天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于11月在中国诞生。这对双胞胎的一个基因经过修改,使她们出生后即能天然抵抗艾滋病。
贺建奎对这对婴儿的介绍
(点击观看视频)
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没做过此项目;
深圳医学伦理委:试验未经医学伦理报备,已启动事件调查;伦理审查文件“签字”者:不知情、未参会、没签字;
超百位科学家联合声明:危害不可估量,强烈谴责;
贺建奎在一段团队视频中曾回应争议:我知道会有争议,但我愿意为有需要的家庭接受指责。
此次事件
引起舆论极大争议
无数生命科学学家对此提出质疑
质疑一
是否会带来“脱靶效应”?
据“丁香医生”微信公众号报道,本次试验采用的是 CRISPR-Cas9 技术。在应用这一技术进行基因编辑过程中,有一个现象叫做“脱靶效应”。
那什么是脱靶?
简单来说就是
错误地定位了目标基因
编辑了不该编辑的地方
在有些领域,脱靶不是大问题,比如如果我要编辑一个农作物,那很简单,编辑完了之后养养看,不断检测各种指标,如果出了问题,扔掉重来就是了。
但是在人类胚胎编辑里,脱靶就是大问题了,因为你只有一个检测窗口——那就是胚胎早期。等到胚胎发育起来再发现问题那就晚了,你总不能把一整个活人给扔掉。
而且,这个人长大成人之后还要结婚生子的,脱靶带来的错误编辑还会传给后代。
如果发生脱靶,产生的影响极有可能是我们无法预估的,因此这一效应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基因编辑的安全性。这也是基因编辑技术应用过程中,极受重视的问题之一。
质疑二
技术是否具有实用性?
一位深入研究过CCR5基因的学者表示,该基因的确在艾滋病病毒(HIV)早期入侵人体时发挥作用,但这个基因所涉及的生理功能并不仅仅是HIV感染,它对人体的免疫系统和心血管都有影响。
更何况,HIV感染并非只有CCR5一条途径,因此即使改变了这个基因,也未必能完全让小生命对HIV免疫。
清华大学医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全球健康及传染病研究中心与艾滋病综合研究中心主任张林琦表示,HIV感染的父亲和健康的母亲,已可100%生出健康可爱的孩子, 根本无需进行CCR5编辑。
即使母亲感染HIV,只要通过药物降低并控制HIV浓度即可阻止HIV的母婴传染。
而这意味着即使出于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染的目的
也完全有更安全可靠的方法
这项研究根本没有必要
质疑三
是否通过伦理审查?
根据相关网站披露,贺建奎所做的这项临床试验,已经通过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审批,并在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完成注册登记。
同时,也有业内人士表示,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是莆田系医院。
前文提到,通过此次伦理审批的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和医院所在地的卫计委,都已否认接受或通过相关审查与报备。真相如何,还待进一步调查。
另外有媒体指出,伦理审查证明的签字似乎还是伪造。
本次研究的伦理申请,真可谓疑点重重。
面临的法律风险问题
目前,我国有关基因治疗的规范和标准还很不完善,尚未制定规范基因疗法或试验的法律,相关规定仅散见于原卫生部1993年公布的《人体的细胞治疗及基因治疗临床研究质控要点》,国务院1998年公布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及原药监局1999年公布的《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已失效)及后来的补充定等处,立法的不足不利于预防和控制基因治疗等尖端医疗技术的滥用,且一旦有人因此而受到伤害,将无法对其提供适当的保护。
律师认为,根据媒体报道的内容,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之下,贺建奎团队及涉事医疗机构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大致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民事法律风险
如果基因编辑生出婴儿的父母与贺建奎所在的医疗机构确实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婴儿的父母就有相应的知情同意权。
根据原卫计委2016年发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的规定:项目研究者开展研究,应当获得受试者自愿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受试者不能以书面方式表示同意时,项目研究者应当获得其口头知情同意,并提交过程记录和证明材料。
如果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没有按照要求对基因编辑过程中的脱靶、镶嵌现象等风险如实、全面告知,则可能因此构成医疗过错或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中,最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就是,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过分夸大了基因编辑可能带来的益处,隐瞒、低估了此项操作可能带来的不适与风险。
另外,这里还存在一个比较尴尬的法律问题,就是无论今后被编辑基因的孩子身体健康出现任何相关的问题,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他/她都不是适格的民事起诉主体,只能由其父母基于当时的医疗合同或者医疗损害责任(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而起诉医疗机构,可获得赔偿的范围也将十分有限——因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外,自然人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行政法律风险
根据原卫计委2016年公布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从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是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设立伦理委员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未设立伦理委员会的,不得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工作。
▲刑事法律风险
根据媒体的报道,目前尚无法获知贺建奎团队特别是具体执行此次基因编辑操作的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如果具有相应资格,则无讨论刑事风险的必要,如果相应人员没有执业医师的资格,从更为宽泛的医疗行为理解,则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不排除相关人员有构成非法行医罪的法律风险。
当然,我们也要注意到,医疗实验和医疗科研行为是极其复杂、专业并具有相当危险性的行为,如果医务人员动辄得咎,则必然滋生防御性医疗,使医学技术停滞不前,最终遭殃的仍将是社会大众。
看·法
科学技术是一头魔兽,不加控制必然危害人类,唯有以法律、伦理严格管控。
基因研究,关系人类未来,我们应当完善相关法律,严格控制科学研究,对科研人员进行科研活动要进行严格的限制,对于违规的科研行为,应当予以严厉制裁。
法律的任务是维护人类的秩序和权益,在规范科研行为方面,应当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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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素材来源:澎湃新闻、法制日报、中国法律评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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