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苹果索赔544万!苏州家住2楼以上的都要看看!
高空抛物又惹祸了!
东莞一名11岁女孩从家中扔下一个苹果
重伤了三个月大的女婴
婴儿的监护人随后将
肇事女孩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索赔544万余元
2019年1月30日,该名女婴的监护人余先生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12岁女孩小星(化名)及其父母,称他们和被告均居住在东莞市塘厦镇某小区同一单元。
2018年3月9日,其三个月大的女儿由家人抱至楼下活动,下午4点半左右回家行至楼下入户大门处时,被该栋24层住户即被告小星从高空抛下的一个苹果砸中,致头部重伤。
经法医鉴定,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分别评定为二级、十级伤残,终身需大部分护理依赖。事发后,其女儿先后7次住院治疗。
余先生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对其女儿伤残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扣去已支付的75000元后,还需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449568.29元。
▲图源:东莞时报
当日下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庭审时,被告代理律师首先对原告表示了歉意,但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对其护理费适用标准不认同。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该鉴定报告在女婴受伤后仅半年作出,被告方对“需大部分护理依赖”的鉴定结果不认同,鉴定标准亦不明确。
▲图源:深广电第一现场
原告则表示,该鉴定报告具有权威性,鉴定结果是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合情合理,被告应按鉴定结果给予赔偿。
同时,被告代理律师在庭上提出申请追加事发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根据我国《住宅设计规范》相关规定,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该条款属于强制条款。
而该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却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存在安全隐患。
对此,原告亦表示该小区入户大门处设计确实存在缺陷,同意追加小区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共同被告。
基于该案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主张追加新的当事人为被告参加诉讼,法官宣布休庭,待追加了新的当事人之后,法庭再另定时间进行庭审。
也许很多人认为
随手扔出窗外的东西很轻
应该不会砸伤人
但事实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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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文明的行为
随时可能夺走他人的生命
在地心引力作用下
鸡蛋不再是鸡蛋,而是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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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4楼抛下来会让人起肿包
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
从18楼甩下来就可以砸破头骨
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图源:江南都市报
高空抛物危险性这么高
可令人感到害怕的是
高空抛物的事件仍屡见不鲜
在车辆多次被泼残羹剩饭后
大连金州市民丁女士
无奈之下安了监控
结果自安装后的四天内
天天都拍到这家人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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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实在是太可恶!
还真以为没人治你咧?
忍无可忍,无需再忍
不好意思!法条警告!
法条链接
1、如果抛物行为致人死亡,则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如果抛物行为致人损伤,则依法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一、绝对不要高空抛物。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从自身做起,更要制止他人高空抛物的行为。
二、在看到高空中有摇摇欲坠的物体时,要及时向消防等相关部门反映,立即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三、及时清理阳台、窗台上容易被风吹掉的物品,如花盆、晾衣架等,避免意外高空坠物的发生。
四、风雨天外出时,不要紧贴墙面老化的大楼以及在广告牌下行走或逗留。
五、遇到施工、装修等可能产生坠物风险的场所,应注意观察或绕行。
安全问题一刻都不能忽视!
转发提醒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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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素材来源:人民日报、广州日报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