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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云社演员患病众筹百万,网络筹款何时能解“信任危机”?

苏州普法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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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德云社相声演员吴鹤臣突发脑出血,并一度失去意识。最近,其家人在中筹平台向社会救助,众筹金额为100万元。


▲吴帅(右)在台上演出


此举遭到部分网友质疑,称其家在北京有两房一车,被指骗捐。



对此,吴鹤臣妻子回应:因自己不懂平台设置,错将筹款上限设为目标金额。目前筹集费用暂时够用,水滴筹已经关闭。关于“两房一车”,房子为公租房、车子用于家中瘫痪病人出行,均无法出售。


▲吴帅妻子@张泓艺微博回应截图


5月4日晚21,德云社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关于吴帅(艺名:吴鹤臣)病情及若干问题的声明》,文中称目前公司内部正在进行募捐,“郭老师”也会对吴鹤臣进行一定程度的经济援助,吴妻发起的众筹行为属于私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5月4日,众筹平台水滴筹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有房有车也可以发起筹款,平台没有资格审核发起人的车产和房产。勾选“贫困户”是发起人误操作,平台曾与医院进行沟通,但是医院也没办法给出确切的医疗花费。



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

网络众筹更为开放、快捷

门槛更低、效率更高

因此受到不少人的青睐


但网络上各种反转的慈善悲喜剧

也令众多众筹平台

屡遭爱心人士质疑

频遇公信力危机



从当年的广州罗尔“诈捐”,到后来重庆“尿毒男”用捐款买车,再到后来南京邓芳英母女的多次“诈捐”……暴露出公益众筹仍旧问题重重。


诈捐行为人应依法担责


当充满正能量及公益性质的网络募捐演变成个人虚构事实蒙骗他人钱财的行径时,诈捐行为人也因其违法行为而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


▲首先,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即“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在个人诈捐事件中,募捐人与捐赠人实际上构成“赠予”关系,如果诈捐行为人编造虚假事实骗取捐赠人财物,则构成欺诈。


▲其次,行政责任方面。《慈善法》第101条第一款规定: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最后,刑事责任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捐赠行为可依法撤销


在目前法律框架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将资助者把财产无偿给予求助者,求助者接受该财产而形成的关系定义为赠与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资助者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筹款项目结束之前,包括筹款目标达成之前和求助者选择提前结束筹款之前,这期间赠与财产未提现至求助者账户,即赠与财产的权利未转移至求助者名下,资助者要求撤销捐赠于法有据。



对此平台承担何责?


据报道,为规范网络募捐,民政部于2017年7月30日公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两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对募捐主体、募捐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社会监督、评价退出机制等作出规定,网络募捐平台对募捐信息作假、善款未专款专用负有监督责任


《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明确规定:


第一,平台应明确告知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用户及社会公众,个人求助、网络互助不属于慈善募捐,真实性由信息提供方负责;


第二,平台应在公开募捐活动展示页面提供举报功能,并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邮件或短信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反馈,并与相关方面沟通。若举报属实,应立即对活动进行下线处理。



“个人求助是因其自身及家庭面临的困难,而向社会成员进行的求助行为,不受《慈善法》的规范调整,因为《慈善法》要求公开募捐必须向民政部门申请资格。”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表示,只有平台方明知求助者发布虚假信息骗捐,仍然允许该求助信息被传播的情况下,才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网络众筹为救济提供了

一种新途径,确实很方便

但这种“方便”不能滥用

公众爱心不能透支


你对诈捐这事怎么看?

在下方留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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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素材来源:每日经济新闻、观察者网等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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