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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上海杀害小学生案一审宣判!为何精神疾病不能“免死”?

苏州普法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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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3日上午10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案(“6·28”浦北路杀害小学生案),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黄一川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01

案情回顾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黄一川因自认为遭到他人的欺辱和伤害,遂产生杀害无辜儿童以泄私愤的歹念


2017年3月至10月,黄一川先后在上海、广州等地拍摄多所小学、幼儿园照片,选择作案目标。


2018年6月6日黄一川再次来沪,通过反复实地观察,最终决定以上海市世界外国语小学的学生作为作案目标。


△2018年6月28日,事发现场


6月28日7时许,黄一川携带事先准备的不锈钢斩切刀至该校附近驻足窥探,伺机作案。


11时30分许,黄一川尾随该校小学生谭某某、费某某、金某某、学生家长张某某等人,行至距校南门约130米处时,黄一川拿出斩切刀进行砍杀,造成谭某某因被锐器砍切项部造成颈椎、颈髓及椎动脉离断致中枢神经系统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费某某因被锐器砍切头面部及左手掌等处造成颅腔开放、左手离断等致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金某某、张某某头部等处损伤构成轻伤。


黄一川行凶后随即被群众和安保人员当场扭获。经鉴定,黄一川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事发后,上海市民自发在事发路段悼念遇难学生

上海一中院认为,


被告人黄一川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黄一川系有预谋、有准备地在校园附近针对无辜儿童实施严重暴力,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黄一川虽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鉴于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故应依法予以严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宣判。上海市人大代表、被告人的亲属、新闻记者及社会各界群众50余人参与旁听。




02


相关链接:

精神疾病是免罪的“万能挡箭牌”吗?


你还记得因“南京宝马案”而走红的热词“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吗?


在当年这起名震全国的交通事故中,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的鉴定意见为:“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客观地说,“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在精神病学上确实存在


它会导致患者在两周或更短时间内,突然从完全没有精神病症状转变为明显异常的精神病状态,然后在持续短至1天,长达1个月的时间里完全恢复到病前功能水平,其原因至今未明。


它“来无影去无踪”的特性,却可能让法律责任的合理豁免成为给犯罪背书的借口


有一段时间,“别惹我,我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成为人们相互调侃的口头禅。



人们言语戏谑的背后

其实直指的是

“精神病杀人不犯法”的法律传言


但小编想说,社会上关于

精神病人可“免死”的认识

其实是一种误解!


《刑法》将精神病人分为三类:

一是不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是间歇性精神病人。

三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对精神病人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首先应当鉴定其的刑事责任能力,再进行区别对待。


这里我们来看具体两种情形:


情形一: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虽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

情形二: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也就是说,精神病人在精神状态正常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03

小编有话说

社会对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予以特殊关爱,但关爱不是放纵。


小编提醒大家,在遇到精神病人无意识的做出迫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时,我们应当第一时间保护自己,报警求助,条件允许的应当帮助被迫害人免受伤害。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责任,给予精神病人人文关怀,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突然发病的,应当及时发现、报警求助,告知邻里。对于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讳疾忌医,要及时治疗,遵循医嘱


你对此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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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素材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苏州检察发布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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