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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前凶杀案被警方调解?死者家属称至今未立案!

苏州普法 2020-09-03
为了祖国的未来,快来关注我们吧

近日,湖南新晃一中操场埋尸事件引发社会关注,至今,余波未平。


据中国之声报道,6月22日,湖南江永县的一位听众反映,类似的事情,也发生在他的身上。


事件回顾


1998年8月8号,湖南省江永县潇浦镇红岩砖厂内发生一起凶杀案,刘运娇的丈夫陈进德被人用拖拉机发车摇手击中头部,当场身亡,时年33岁。


关于丈夫的具体死因,警方当时给的说法是,陈进德在打牌的时候,因为两块钱跟凶手等人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被打死。


△图片来源于网络 图文无关


而对于警方有没有立案,死者妻子称,“没有立案,一直都没有立案。”


6月22日下午,记者联系到专案组一名何姓警员,询问当初此案有没有立案,他表示“应该立案了“,此后便不再正面回答任何问题。


在陈进德出事十多天之后,陈进德的哥哥陈井进带回来了一份“调解书”,并把一万四千块赔偿金交给了刘运娇。

“调解书”显示,砖厂应赔偿壹万肆仟元整,达成协议之后,家属不再追要一切费用,不准以任何理由干扰砖厂正常的生产,否则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此外,“调解书”还称,凶手是砖厂打工人员杨海洋,杨海洋已经在追捕之中,有关刑事部分的内容,不在调解范围之内。


△当时的调解书


但是刘运娇说,她不识字,这份“调解书”并不是她签的,县公安局从来都没有叫她去签过什么“调解书”。死者的哥哥陈井进说,这份“调解书”是在江永县公安局的主导下拟定签署的。


今年6月,刘运娇的小儿子陈海龙在论坛上发布了一条关于此事的求助帖。随后,江永县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追查此案。


而在掌握的一段录音中,专案组一名自称是江永县公安局陈大队长的人告知死者家属,应该删除在网络上发表的相关文章,这样才能更好地办案


△图片来源于网络 图文无关


本案疑点重重

并且时隔21年之久

仍存在很多问题


那么其中涉及到几个关键问题

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01

刑事案件能否进行调解?

我们知道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一样,有公诉和自诉之分,公诉的一方是检察院,不可以调解,自诉是双方当事人,法律规定可以调解,具体也要看当事人的意愿。


▲一般刑事案件,公诉人是原告,法院不能调解公诉人与被告人的争议。所以说,刑事案件不能调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害人是原告,法院可以就民事争议部分进行调解被害人得到满意的赔偿,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了,检察院还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时,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但不能因为被害人要求而判被告人无罪。




少数刑事案件是可以自诉的,自诉案件的原告是自诉人,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02

21年前犯命案现在还会被追诉吗?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当中的追诉期其实也就是指追诉时效,通常超过了规定的追诉时效的就不能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了一般的刑事追诉时效是根据最高院规定的。


我国《刑法》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规定了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当然,追诉期限并非适用一切情形为了防止那些规避追诉期限的行为人或者因司法机关的原因未能及时查处的行为人逃避法律的制裁、破坏法律的严肃性,刑法规定了两种“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情形。


▲第一种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第二种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你对此事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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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素材来源:中国之声、微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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