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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砸死乘客母子,为啥出租车公司赔195万元?
2017年3月11日下午4点26分许,山东青岛的邵某和不满5岁的儿子张某搭乘王志远驾驶的出租车。
途中,王志远与邵某因车费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王志远于是驾车载邵某母子返回起点并要求两人下车。
邵某明确表示拒绝下车并要求王志远将其两人送至目的地。
王志远作为出租车司机,在运载乘客过程中未能规范文明服务,在未到达目的地时要求乘客提前支付车费从而引发争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王志远不服上诉到山东高院。
旅客自乘坐出租车之时起,旅客与承运人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出租车的实际车主虽为王志远,但以青岛市出租汽车公司的名义提供营运服务,因此青岛市出租汽车公司应为承运人,应当按照违约责任对邵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法院一审判决,青岛市出租汽车公司赔偿两名被害人亲属共计195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王志远在将被害人拉回始发地后要求被害人下车,存在明显违约行为,被害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及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被害人在此情况下没有直接下车,而是继续在车内与王志远争执,其不适当行为直接导致本案悲剧及最终损失的发生。
一审判令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
王志远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未按照被害人要求将其平安送至指定目的地,而是故意非法剥夺邵某、张某的生命致其死亡,被害人亲属主张青岛市出租汽车公司作为承运人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山东高院二审刑事裁定书并未认定邵某、张某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存在过错。因此,青岛市出租汽车公司主张邵某、张某没有履行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对扩大的损失不应承担无证据证明,青岛市出租汽车公司对邵某、张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9年5月,青岛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学会换位思考,多替别人想一些,事情便会简单。如果出租车司机和邵女士都能退让一步,事情也许不会发展成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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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素材来源:中国普法、广州普法、律法在线等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