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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街撒钱10万又后悔:撒出去的钱有权要回来吗?律师说…

苏州普法 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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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掉馅饼

出门就捡钱

可能吗?

这个真的可以有!



案件回顾

9月9日17时许,一男子在路口将大量百元人民币撒在马路中,引发过往的人群捡拾。

经查,该男子为黄某(42岁,石狮人),黄某在事发附近银行取款10余万现金后,沿路把刚取的钱随手撒出来。



经了解,黄某因工作不顺一时冲动,才有了上述行为。对于黄某的不当行为,民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目前,冷静下来的黄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懊悔,并希望拾到现金的群众能够将钱归还 。



警方呼吁,当时路过捡到钱的群众,请将钱还给黄先生。欲归还钱的您,可与石狮市公安局湖滨派出所联系,联系电话 :88703781。



捡钱者到底有没有义务归还?

捡到别人当街撒的钱

到底是“必须归还”还是“可以不还”


“可以不还”?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认为,回答这个问题要先厘清以下几个层次:


黄某当街撒钱的行为,是什么法律性质;黄某反悔后,捡钱者是否有归还的义务;在什么情况下,捡拾者有义务归还;当街撒钱引起哄抢,造成交通秩序混乱,是否存在刑事风险等。


首先,黄某是成年人,应当对自己处分财产的行为负责。


黄某抛撒货币,在法律上属于抛弃物的所有权;在抛弃之时,货币就成了无主物,过路人员基于“先占”,可取得所捡货币的所有权


(黄某撒钱后离开)

民法理论一般认为,抛弃物的所有权,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且具有不可撤销性。


即便解释为“赠与”,撤销赠与也得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方可为之,现财产权利已转移到别人手上,也不得撤销。



就算根据《民法总则》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来考查,要撤销法律行为,也得存在受欺诈、受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或因信息不对称出现显失公平等情形,而本案中并不存在。


因此他认为,黄某抛弃货币所有权的行为,是一种确定有效、不可撤销的行为。换句话说,捡钱者没有归还现金的法律义务。


“必须归还”?


但也有律师提出不同看法。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安顺律师认为,黄先生当街撒钱的行为,并不属于放弃物权。


法条链接:

《民法总则》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行为合法有效的必备要件之一,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黄先生一时冲动发泄、撒钱,这个行为的基础是非理性,而非理性并不能成为放弃物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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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请戳视频

其次,若黄先生撒钱的时候曾表示:这些钱送给大家的,则黄先生的行为属于赠与,捡到钱的人可以不归还钱款。


但就此次事件来说,黄先生撒钱行为发生之时,既没有放弃,也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安顺律师认为,此次事件中,捡到钱的人属于不当得利


法条链接: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另外,钱款一般属于有主物,在路上捡到钱,如果找不到失主,也应当交与公安等部门处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也就是说,拾得他人遗落钱款,不仅无权据为己有,若拒不归还(一般一万元以上,各地不一),达到立案标准,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提出的是,在公共道路上抛撒大量现金,不仅在民事上会出现钱追不回来的后果,还可能存在刑事和行政法律风险



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成立寻衅滋事罪。


(现场拥堵,车辆鸣笛)

在公共道路上抛撒货币引发路人哄抢,甚至驾驶机动车的人也停车参与哄抢,就有此风险。


撒钱一时爽

要钱泪两行

大家觉得是否应该归还呢?

可以在下方留言讨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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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素材来源:每日经济新闻、法制网等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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