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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新规,来了!

苏州普法 2023-04-23


5月1日起

一批新规即将实施

哪些与你我相关?

一起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将于2022年5月1日施行。这是该法实施25年来首次“大修”。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


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于2022年5月1日施行。


这部法律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明确反有组织犯罪“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并对惩治黑恶势力“保护伞”作出规定。



《地名管理条例》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44条,对地名管理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条例》进一步完善地名命名规则,明确地名命名更名应当提交的申报材料及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要求,分级分类规定地名命名更名批准程序,建立地名备案、公告制度。


规定地名用字、读音、拼写等应当符合规范,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建立国家地名信息库,明确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标准地名使用范围、地名标志管理、标准地址编制、标准地名出版等要求。



5项便利机动车登记

新措施实施

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将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订推出5项便利机动车登记新措施。


一是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5月底前在10个城市试点开通国产小客车注册登记生产企业预查验,实行新车出厂时查验车辆,生产企业与公安交管部门共享车辆信息,群众办理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在试点基础上,全国逐步推行。


二是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对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


三是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对变更货车加装尾板、残疾人用车加装辅助装置等情形,群众可以在车辆所在地申请办理,无需返回登记地验车。


四是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实行申请资料电子化采集、档案电子化管理,机动车转籍信息网上转递,实现交管业务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


五是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与税务、银保监、交通运输等部门信息联网,共享车购税、交强险、营运资质等信息,群众办理业务时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每所中小学校

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

近日,教育部制定颁布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


《办法》将法治副校长职责拓展为六个方面,包括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开展法治教育,协助开展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等职责。


《办法》要求每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并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



禁止向未成年人

出售电子烟产品

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许可范围后方可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


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应当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



注册计量师

注册管理有新规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印发《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注册计量师注册条件和程序、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监督管理等有关要求,更大力度推进“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便利注册计量师注册。进一步明确注册计量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审批时限、行政许可结果要求,推进注册计量师注册审批标准化、规范化。


同时,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强化信用监管,对买卖、租借和涂改《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及使用伪造、变造《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将依法依规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施行

《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施行。


《条例》从政府部门职责、体系建设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特别强调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有效衔接,要求急救站(点)不得以未付费等理由拒绝或拖延为患者提供急救服务;医疗机构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推诿接受患者并进行救治。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遇到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人的让行义务,鼓励为有医疗急救需要的人员拨打“120”呼叫号码、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人员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施行

《苏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施行。


这是我市第一个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立法文件,是苏州精神文明建设特别是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建设全国文明典范城市的一件大事。这标志着在推进文明创建的进程中,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向不文明行为说“不”,我们有了法律依据;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我们有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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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国江苏网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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