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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老板见义勇为遭围殴,法律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者?

苏州普法 2023-04-23


唐山事件的热度尚未过去
“店老板见义勇为遭围殴”事件
再次引发舆论

目前,5名嫌疑人
已全部抓捕归案




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此前通报称,6月19日凌晨3时41分许,惠城区水口街道辖区上霞中路发生一起殴打他人案件。接报警情后,惠城区分局立即指派警力前往处置,现场将主要犯罪嫌疑人洛某龙(男,23岁)抓获,并立即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经初步调查,洛某龙与其女友及4名同乡行至案发地时,因发生争执进而殴打女友,附近宵夜档主谭某夫妇上前制止,期间被洛某龙及同乡打伤。


从“福州赵宇案”
到南京“胖哥”
见义勇为一直是法治的热词
什么情况属于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否又有法律保护?

一个人的行为

是否构成见义勇为

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01自愿性

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须无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这是前提;如救助人具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则不仅不构成见义勇为,还有可能构成不作为侵权。












02利他性

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系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失,救助人主观上的利他性阻却了侵权行为的成立。












03紧急性

救助人应当在紧急情况下实施救助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但也有助人者

事后被追责的现象发

这导致部分人群对见义勇为的质疑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设立了“好人条款”

让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条文所述“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从法律上解释系指行为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失,而实施的制止、防止损害发生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一规定从民法的角度对见义勇为者的行为进行了充分的肯定与法律的支持,其既与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保持了价值观念上的一致性,也为尚不构成正当防卫的见义勇为者提供了权利救济的机制。


此外,法律援助法规定
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
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俗话说:路见不平一声吼
见义勇为的发生
常常伴随着防卫行为
如何判定正当防卫
则是许多人忧心的问题


不论是国家层面的规范,还是地方性的条例,见义勇为都不仅是舍身守护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还明确包括了所有“为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


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20年9月3日,最高法发布正当防卫新规。新规突出了防卫人的“所处情境”和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明确要求判断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苛求防卫人。此外,防卫过当应兼具“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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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涉及疫情防控、抢险救灾、英烈保护、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助人为乐等,可能引发社会道德评价的案件”,应当在其裁判文书中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见义勇为更要见义“智”为

见义勇为的同时

一定要保护好自身安全

并采取适当方式留存证据


有的时候

见义勇为只是一瞬间的决定

对勇于站出来的人给予法律保护

将赋予更多人“敢为”的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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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来源:新华网、人民网、最高人民法院、检察日报正义网、人民法院报

苏州普法(etongshuofa)综合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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