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涉案人员已全部抓获,暴力与法治社会绝不“兼容”!
警方调查显示,涉案9人中有7名男性、2名女性,案发时多人实施了暴力行为。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迅速逃离现场,其中几人外逃到江苏。6月10日,警方成立专案组展开广泛调查取证研判,随后展开抓捕。6月11日下午,在公安部、河北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和河北、江苏警方合作下,9名涉案人员被全部抓获归案。
6月11日晚,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发布通报称,根据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发生在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的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办理。
警方初步查明,涉案人员中多人有前科劣迹。据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副局长邢涛介绍,有前科劣迹的5名涉案人员,其前科多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
有女子实名举报
遭唐山黑社会团伙殴打拘禁
6月12日起
唐山开展“雷霆风暴”行动
严打寻衅滋事
侮辱妇女等违法行为
案件“异地侦办”
有何法律依据?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提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时,应当在有关材料中列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罪名、案件基本事实、管辖争议情况、协商情况和指定管辖理由,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层报有权指定管辖的上级公安机关。
涉案人员
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首先,男子做出猥亵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其次,男子纠集同伙殴打女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从视频显示的情况来看,男子及其同伙至少对两名以上的被害人进行了殴打,这种行为应该属于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再次,如果女子及其同伴的伤情程度经鉴定达到重伤害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等罪行的构成要件,那么可能依照处罚较重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后,如果涉事男子属于累犯,则应当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女子及同伴做出反击
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在男子及其同伙施暴过程中,女子及其同伴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奋力反抗,导致男子及其同伙受伤,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黑恶势力
法律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施行。为实现“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反有组织犯罪法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组织明确定义为法律概念。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该法规定,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需减刑的,需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再提请法院裁定,法院审理时,应通知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参加审理。
普通人遇到这类事件
该怎么做?
事发之后,部分网友谴责当时的旁观者,为什么不上前见义勇为?然而,作为一个普通人,在恶性犯罪团伙面前,有惧怕心理是人之常情。
有警务人员提醒,在遇到穷凶极恶型犯罪分子实施恶劣行为时,不要苛责旁观者。普通人应先自保,然后再想力所能及的办法,比如在能力范围内及时报警、录音录像取证;如果同行有女士或弱小者,尽量优先带他们撤离后再报警。
往期回顾
部分来源:新华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央广网、人民日报、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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