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20余万元!“美女主播”竟是男儿身……
网络直播
是互联网时代诞生的产物
网络直播的快速发展
催生了新文化现象
同时
也为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
在手机和电脑屏幕的背后
你不知道究竟是谁
在陪你“诗和远方”
案件回放
被告人王某系某知名直播平台签约游戏主播。2020年5月至同年11月,其在直播过程中与多名被害人互动,在互动中寻找潜在受害者,建立私下联系后,实施诈骗。
01
谎称其是某公司负责人,以公司运转资金不足等理由向被害人 “借款”;
02
假冒女性身份,与多名男性被害人进行网恋,以购物、维持游戏工会运作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
王某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
共计20余万元
并已全部挥霍
王某到案后
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并积极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
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作案工具某品牌手机一部被依法没收。
近年来
网络直播经济发展迅速
各类直播活动如火如荼
与此同时
一些犯罪活动也开始“改头换面”
通过多种套路侵害群众利益
甚至催生了诈骗产业链
比如,今年的央视3•15晚会,便重点曝光了主播领域乱象:某大型直播公会,男运营冒充女主播,诱骗用户刷礼物、打赏,再针对有打赏行为粉丝“大哥”进行含有暧昧信息的私信聊天,诱骗粉丝持续不断地刷礼物、打赏。
这些不法行为不但严重损害了他人财产权利,也严重扰乱了直播行业的正常秩序。
本案用真实案例告诫相关从业者
网络平台不是法外之地
不要打法律“擦边球”
更不要企图实施犯罪
同时
也提醒广大直播平台粉丝
分清网络的虚拟和自己的真实利益
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ND
来源:和平法院 | 制作:郝竹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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