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小法有话说 | 各位“神兽”,这份专“暑”普法礼包请查收!
近日
#教育部公安部发布预警提示#的话题
冲上微博热搜
孩子们在享受暑期生活的同时
也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
维护合法权益
居家活动
安全提示
案例一
相关法条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情况下不负刑事责任,但实施了部分严重犯罪行为的十二至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条款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居家安全提示
1.注意饮食安全。2.注意防火防电。
3.严禁高空抛物。
托管服务
安全提示
案例二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专门规定了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户外活动
安全提示
案例三
小林是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在河边玩耍溺水,后被消防救援人员打捞上岸后已经溺亡。事发后,小林父母认为河道管理所、水务局等部门疏于管理导致其子溺水身亡,诉至法院。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津小法提醒:不在河边、亲水平台、工地水塘等区域玩耍,不捡拾掉入河道等水域的物品。小学生去游泳池游泳应有家长陪伴。发现落水者,立即寻求成人帮助,不盲目施救。
假期中孩子们
有更多自助时间安排活动
一些容易被忽视的“小细节”
往往隐藏着“大危险”
今天的内容针对年龄偏小的同学们
那么对于大朋友而言
高考结束
考生们迎来了最轻松的一个暑假
又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注意
我们下期见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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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吴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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