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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小法有话说 | 各位“神兽”,这份专“暑”普法礼包请查收!

天津高法 2022-12-23



近日

#教育部公安部发布预警提示#的话题

冲上微博热搜



孩子们在享受暑期生活的同时

也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

维护合法权益




居家活动


安全提示



案例一


据媒体报道,5月31日,一位家住青岛市的67岁老人,在晚饭后散步至一处写字楼,被一包A3复印纸砸中,不幸身亡。由于该案的高空抛物肇事者未满十六周岁,不负刑责,受害人家属表示将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法条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情况下不负刑事责任,但实施了部分严重犯罪行为的十二至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的条款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津小法提醒:根据不同的情节和危害性,高空抛物行为既可构成高空抛物罪,同时也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等罪名,此时会择一重罪处罚,最高可判死刑。


居家安全提示

1.注意饮食安全。

2.注意防火防电。

3.严禁高空抛物。




托管服务


安全提示



案例二


小美是一名小学二年级学生,暑假期间,由于无人照看被送到了小区附近的托管班(有工商登记)。某天户外活动时,老师口头上予以劝导后,孩子们并未听从,仍继续相互打闹。同在托管班的小强追赶小美,两人跑到墙边时,小强推了小美一把,小美面部碰撞到墙壁后受伤。第二天小美到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门齿粉碎性根折。随后小美多次到医院就诊。小美妈妈将小强和托管班起诉到法院,要求小强和托管班承担小美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专门规定了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津小法提醒:作为专业的有资质的托管机构,当然应对所接收的小朋友尽到照顾、看护的义务。同时,家长还要在日常生活中教导自己的孩子,在和其他小朋友玩耍时既要注意尺度,也要保护好自己的安全。




户外活动


安全提示



案例三


小林是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在河边玩耍溺水,后被消防救援人员打捞上岸后已经溺亡。事发后,小林父母认为河道管理所、水务局等部门疏于管理导致其子溺水身亡,诉至法院。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津小法提醒:不在河边、亲水平台、工地水塘等区域玩耍,不捡拾掉入河道等水域的物品。小学生去游泳池游泳应有家长陪伴。发现落水者,立即寻求成人帮助,不盲目施救。




假期中孩子们

有更多自助时间安排活动

一些容易被忽视的“小细节”

往往隐藏着“大危险”







今天的内容针对年龄偏小的同学们

那么对于大朋友而言

高考结束

考生们迎来了最轻松的一个暑假

又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注意

我们下期见喽!




THE END

天津高法新媒体团队出品

制作:吴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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